[分析] 香港在中共統戰的地位(法令篇)
附一篇報導
香港在中共統戰的作用(法令篇)
李嘉誠這位良心商人其實是不願意配合中共而離開的
呼籲修憲-港澳為中共行政區,港商即為中共商。服貿黑箱辦不到的,靠收買商人透過香
港公司做到,香港淪陷後成為天大漏洞。
講述一個簡單的概念,一個企業體,其註冊地在哪,收到那國法令管制,基本上就可以定
義是那國的商人。1997香港被中共接受後,憲法出現了極大的漏洞,中共以併吞,招降臺
灣為原則,可以是武力,也可以是媒體和金錢,臺灣人選出的政黨究竟是要推動這件事進
行,還是要自立自強?
以下是港澳關係條例總則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3210&ctNode=5728&mp=1
天大商業漏洞被鑽,臺灣人到香港被香港公司(自己的公司)僱用,免繳所得稅,強力誘
因獎勵臺灣奸商掏空臺灣,錢賺了不用繳稅,犯罪了不怕罰
第五節 經貿交流
第二十八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
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
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
增加之應納稅額。
第三十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
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3211&ctNode=5728&mp=1
港澳關係條例第九條-薩摩亞、英屬群島逃跑、席塞爾逃跑條款,商業犯罪追查卡外交部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
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金管會居中和外資喝咖啡,綁住金融業走向,國安基金與四大基金連成一氣, 打國際盃
聽話的才給你,不聽的完蛋
港澳特別條例
民國101年0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 號公告第32條、第33條第2項所列屬「
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三十二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
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三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發行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得於其維持十足發行準備及自
由兌換之條件下,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
香港或澳門幣券不符合前項條件,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認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穩定或其
他金融政策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限制或禁止其進出臺灣地區及在
臺灣地區買賣、兌換及其他交易行為。但於進入臺灣地區時自動向海關申報者,准予攜出
。
港澳施行細則
民國101年0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31條第1項、第2項所列屬「財
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
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
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天佑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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