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呂秋遠 FB 依法行政 VS 生命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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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看板: LAW
標題: [轉錄] 呂秋遠 FB 依法行政 VS 生命價值
時間: Thu Sep 10 09:34: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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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
9小時 · 編輯紀錄 ·
劉鶚在《老殘遊記》十六回原評說道: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
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
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
這段話讓我想起了匈牙利電視台 N1TV 的攝影師拉斯洛(Petra Laszlo),
她在採訪警方圍捕敘利亞的難民時,伸出腳去踢難民,
而且還把其中一個抱著孩子的父親刻意絆倒。
電視台知道後,立刻開除這名員工。
不過拉斯洛在事後表示,她是基於希望警方能夠逮捕這些非法移民,
因此才會「出手相救」。
總之這些難民從事非法入境的違法行為?
如果這些難民可以不要違法,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不是嗎?
然而這個行為,引起台灣大批網友撻伐,認為這個人太沒同情心。
另一個事件,則是某位警察聲援同仁,因為有未成年的少女闖紅燈,
她在逃逸的過程中發生車禍,追捕的警察很自責,但是聲援的同仁很有正義感,
他有幾句名言讓我驚嚇不已:
「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
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這些發言也立刻引起大批網友聲援,認為乖乖停車接受罰單不就沒事,
何必逃逸自尋死路?
這兩則新聞放在一起,格外有意思。
因為所謂的「受害人」都違反法律,一個違反當地國的移民法,
另一個闖紅燈拒絕接受處罰而逃逸。
然而,台灣網友對於公權力的支持,在這兩件事情上卻大異其趣,前者撻伐,後者支持。
我忍不住想,為什麼我覺得這兩件事情的本質是一樣的?
我認為,從法學的比例原則討論這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是毫無意義的。
如果在台灣,警方抓偷渡客,而電視台的記者違反採訪準則,竟然介入事件中,
幫助警方抓到犯人,或許網友不會這麼氣憤,說不定反應跟現在一樣,
覺得公權力得以伸張,記者踢這一腳剛剛好。
而如果美國警方查緝未成年小孩闖紅燈,小孩因此而發生車禍死亡,
或許網友也會覺得警方執法過當。
總之,對於本地治安的良窳,我們認為應尊重公權力,但是對於外地公權力的實施,
我們要更加重視人權。
事情是這樣的嗎?
似乎不是如此,而是我從這位警員的發言中,突然體會到他隱藏在心中的想法:
「不服從公權力,死亡也是咎由自取」、
「如果不接受公權力的檢驗,生命就不需要尊重與保障」、
「依法行政,並無錯誤」,
甚至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我對於小女孩的死亡,感到遺憾與可惜,然而,我並不是從她該不該死來判斷,
而是從生命本身來判斷。
任何生命的消逝,都是遺憾與可惜的。
同樣的道理,我不認為警方面對兇險的值勤環境,應該放任違法者逃逸,
因為值勤者的生命,同樣值得珍惜,況且他們是為了市民在服務與努力。
然而,讓我毛骨悚然的問題是態度:
當自己擁有力量時,應該用什麼態度面對別人的生命?
一個難民正在生死關頭搏鬥,即使不講採訪倫理,記者也不該介入阻撓他的求生本能,
讓他被逮捕遣送回國。
而一個女孩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因為恐懼被逮捕而逃亡,最後車禍身亡。
這兩件事情都是應該惋惜的,當擁有權力的人,認為違法挑戰公權力者,死不足惜,
把「依法行政」當作是最重要的圭臬,而忽略生命的脆弱與本能,
那麼公權力只會成為暴政的幫兇。
對於生命的憐憫、使用權力的謹慎,都是我們在擁有位置、權力、發話權時,
應該具備的基本良心。
沒有這些基本良心,公權力將會變成一場弱勢者醒不過來的惡夢,
因為「依法行政」的魔音,將圍繞在無權力者的身上,將這些人束縛,完全不能動彈。
擁有權力的人,千萬要記得,不要成為劉鶚口中的贓官,但也不要成為只懂法律,
不懂生命價值的清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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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字心得:這件事情絕對有更多法律該怎麼修訂的討論空間與保障生命安全的觀念,
不是單純威權體制下的觀念就能解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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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deepdish (220.134.89.190), 09/10/2015 10:06:52
※ 編輯: deepdish (220.134.89.190), 09/10/2015 1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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