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簡單原則解決臺灣破產問題
如何解決解決臺灣破產問題
ㄧ.a.取消雙重國籍
因無法判斷持有雙重國籍者,其作為與目的是否出自為台金馬澎,或是美國、日本、中國
等等,故在台灣內部問題未解決以前,雙重國籍者一律不適用臺灣國民福利。有異議者請
洽詢相關團體自行宣布獨立。
B.開放移民,規劃20年後開放移民
C.長期居留海外,無對臺灣納稅之事實,未達全體居民之納稅平均水準(無論稅負種類)
,不擁有臺澎金馬之國民權利,尤其是與臺灣政經軍事對立的香港、澳門與中國大陸(俗
稱中共)
#何謂國民權利-投票、健保、各種福利與扶助
但不排除付費使用臺灣設施,其使用順序在臺灣全體國民之後
好,排除了假臺灣人後,接下來是軍公教
二.解決債務
上述非臺灣國民者,若無協助承擔臺灣債務者,其在台資產扣押。其親屬所有資產無相對
之勞務、技術、知識、服務對應而顯不相當者,一同扣押,等待判決。
A.所有曾任國家機構之公部門者,依照以下分攤公部門共同債務
a.任職期間之增加債務倍數
根據任職期間,所負責之地區(或單位),到退休期間,增加之債務,根據通膨指數作債
務計算,除上該單位原有債務之金額,所得到為任公職期間之舉債倍數。
如ㄧ公職人員所待之地區或單位,於民國75年時負債100億,民國100年退休時為300億,
其舉債倍數為3。若負債下降至20億,舉債倍數為1/5。
b.任職期間之負責係數
根據任公職期間,其對負責單位之決策影響力,作出係數。建議負責人係數不可低於0.4
如總統,對全中華民國政府債務付0.4(40%)之責任
c.債務負責數-將債務倍數*債務係數得出債務負責數(若負債)
減債獎賞數=債務倍數之倒數*負責之係數得出減債獎賞數(若減債)
d.退休俸,為最低工資水平(如22K),除以債務負責數。若ㄧ軍公教人物任職到退休期間
讓負責權職單位債務擴大3倍,又為該單位負責人,係數為40%,其月退俸為22000/(3*0.
4)=18,333。反之,若任職時負責單位債務下降至1/5,則月退俸為22000/(5*0.4)=44,
000
二.掏空臺灣稅
A.掏空臺灣稅額
若其債務負責數大於ㄧ,則代表其存在對臺灣地區為負向。計算其公務給予之名目薪資,
與個人全球資產之差異。舉例-任公職前個人資產與退休迄今之個人全球資產,假設增加2
00億,但估計公職之名目收入為300萬,任公職20年,則公職收入為6000萬,加計退休俸
,約為6500萬,則任公職與退休後利用其影響力,賺取200億-6500萬,依照這段期間之個
人最高所得稅級距(如40%)課徵掏空臺灣稅額。上述稅額為199.35億,
B.掏空臺灣稅率
1/4。因為賺錢,都是靠我自己(掏空者宣言),犯錯都是they的錯。無法判斷是否如此
,故把稅率定位一半的一半,臺灣債務大幅升值,個人資產卻高漲,應課一半(我厲害)
*的一半(別人錯)25%
C.掏空臺灣稅
爲掏空臺灣稅額*掏空臺灣稅率-任公職迄今所繳所有稅額,並以任公職時期攤提
以200億先生為例,掏空臺灣稅如從任公職至今已繳357萬的稅,則每年掏空臺灣之稅為
((掏空臺灣稅額*掏空臺灣稅率)-已繳之稅款)/任公職年度=
(199.35億*0.25—357萬)/20年
=每年繳2.49億的掏空臺灣稅,維持二十年。
此稅額將由其配偶與二世祖繼承,一切繼承權同民法特留分,不得於死後拋棄,但可於生
前拋棄。於該掏空臺灣者,其掏空期間之半數(如任職公職20年,則半數10年)於其掏空
臺灣者過世,在此案為去世前10年拋棄,可不繼承,但拋棄者需將所有資產作調查。
下則-房屋導正篇-一人一戶依照公告與評定現值為標準出售與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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