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增板規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 愛米飛)時間10年前 (2015/08/26 11:46), 10年前編輯推噓3(3016)
留言1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新增內容: 第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其餘 方式恕不受理。 第十四條之一 .對於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板主為維護板面秩序,需先行推文勸導使用者, 若使用者不見其改善,板主得直接刪除文章、警告、或水桶一個月。 說明: 為了能夠讓使用者的檢舉確實,不因其他因素而漏掉, 所以,不接受寄檢舉信到板主信箱此方式, 請直接到公民檢舉板檢舉。 再來,因為板主有導正引領板上風氣之責任, 對於部份板友一些比較偏走模糊地帶的行為難以用板規規範, 在保全板友言論自由與板面秩序的兩權之下, 我採取了14-1的鬧板嫌疑自由心證作法。 換句話說,對於疑似要踩不踩的灰色地帶文章, 我會先在該文章下方預告,溫馨提醒板友請「節制一點」, 若,使用者依然故我不聽勸, 那麼,我就會直接使用14-1來執行板主維護板面秩序的行政權力。 上述新板規都於今日直接發生效力, 還請大家留意,小心別誤踩板龜了, 感謝大家配合。 板工 aimif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4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0560763.A.4AC.html

08/26 11:48, , 1F
請板主重新修正14-1 太誇張了 根本你說了算條款
08/26 11:48, 1F

08/26 11:50, , 2F
你的鬧板嫌疑自由心證簡直就是鬧板嫌疑板主心證
08/26 11:50, 2F

08/26 11:52, , 3F
基本上板主在處理違規的確是自己的心證無誤。
08/26 11:52, 3F

08/26 11:54, , 4F
請你舉辦公投表決新板規
08/26 11:54, 4F
已在板規文下方說明。

08/26 11:57, , 5F
另外尚市長那篇幾點起床的文章 你刪了就請依規判水桶
08/26 11:57, 5F

08/26 11:57, , 6F
不是另外創一條來合理自己的行為
08/26 11:57, 6F
基本上那篇文章我認定不到違規需受處罰之程度, 刪除的理由是沒有必要另闢新文章討論, 直接在自己原文下方新增內容即可。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05:36

08/26 12:07, , 7F
所以請你告訴我你是用那一條板規刪文的?
08/26 12:07, 7F

08/26 12:07, , 8F
還是你想刪就刪?
08/26 12:07, 8F

08/26 12:08, , 9F
太誇張了你
08/26 12:08, 9F
第一條第三項。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12:24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13:18

08/26 12:13, , 10F
其實市長就是衝動了點 通常寫信跟他講一下他就會自刪
08/26 12:13, 10F

08/26 12:14, , 11F
所以違規了嘛!!!!!!!!!!!!!!!!什麼叫我認定不到違規之程度
08/26 12:14, 11F

08/26 12:15, , 12F
你這樣不就變成不照板規走 那還不叫你想怎樣就怎樣?
08/26 12:15, 12F

08/26 12:16, , 13F
做錯就承認 這樣修改新增自己的推文只是在找理由
08/26 12:16, 13F
違規,但不到受(水桶)罰的程度, 因為有違規,所以我刪除文章。 我仍舊照著板規走。 並且,板主要執行任何一個行政行為,當然都必須有著正當理由啊。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24:52

08/26 12:25, , 14F
看看你在講什麼好嗎?
08/26 12:25, 14F

08/26 12:28, , 15F
要嘛違規 要嘛沒有違規 沒有一種叫違規,但不到受(水桶)罰
08/26 12:28, 15F

08/26 12:28, , 16F
的程度
08/26 12:28, 16F

08/26 12:29, , 17F
你這樣敢說自己仍舊照著板規走?
08/26 12:29, 17F
第一條第三項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符合了前述「文章內容~無關者」,這是要件。 若使用者違反該要件,則板主可以選擇: 1.刪除文章 2.刪除文章與水桶,並行處理。 對於那篇文章,我認定他有違規的部份, 但違規程度還不到要受水桶處罰, 所以只有執行刪除文章的選項。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39:50

08/26 12:33, , 18F
很多事情是程度上的問題 不是一翻兩瞪眼的
08/26 12:33, 18F

08/26 13:22, , 19F
建議寫明水桶天數就好
08/26 13:22, 19F
謝謝,考慮許久,已補上確實水桶天數。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20:26:04
文章代碼(AID): #1LtJPxIi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