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Issue 板板規(2015.08.26新增)置底
PublicIssue 公民覺醒板 主旨:
「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一、成立本板有下列主旨:
1.凝聚PTT使用者對社會議題的關注。
2.以PTT為中心散播各種公共議題的相關資訊,以防範主流新聞媒體的斷章取義。
3.作為一個社會運動的資訊交換所,並成為社會運動的後勤動員區。
4.讓不被主流新聞媒體重視的社會議題也能被民眾看見,並且能夠得到自由充分的討論
二、當板主有下列違反主旨情況時,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1.無故隱藏、扭曲或刪除社會運動訊息或公共議題討論者。
2.使用歧視、偏見言詞攻擊社會運動本身或其參與者。
3.表現任何反民主、反人權、反人道精神之言詞或行動者。
三、本板主旨的修訂,必須舉行投票:
1.投票人數門檻須達該日看板人氣1/2以上,並超過1/2以上贊成方得以修改。
2.新修訂的看板主旨必須先在看板置底公告一星期後,才得以舉辦投票。
3.若板主未依照上述流程進行主旨修改,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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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板討論範圍>
第一條 .本板為討論公共議題或公民團體,及其所相關之新聞、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其餘
方式恕不受理。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條 .本板文章內容不得違反普世價值;亦不得推崇違反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
、政權、政黨或其他組織。
.前項所稱之普世價值,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容定義。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章 文章及推噓文>
第三條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及作者本人後續修文、推噓文皆視為該文章之一部份。
.若違反板規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改推噓文]
第四條 .於文章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增減、改字、刪除、隱匿他人所評論之推噓文。
.違反本條者,水桶兩週。
[著作權]
第五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受前項限制。
.轉載他人文章,須於文章明顯處註明出處。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之情事,必要時可請求刪除。
.應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等共二十二條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
.違反本條者,劣退文章或刪除其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個資及隱私]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僅當事人得請求補充、更正、刪除、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
不論其是否合法公開。
.違反本條者,劣退文章或刪除其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不實言論]
第八條 .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損害他人之信用、名譽。
.言論若出於公共利益,應明確載明其來源以供佐證與參考。
若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確切真實,但依其所提供之證據資料,
可供合理質疑與推斷之可能。
.當事人得請求並證明其為不實言論後,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不罰。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不實言論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一個月。
[惡意言論]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文章內容對於特定使用者或間接可推知之使用者與非公眾人物,
有侮辱、挑釁、謾罵、引戰或貶損他人者。
.僅由當事人提出檢舉,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暫時凍結----------------------------------------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態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違反前項規定,過度使用負面、惡意字詞或戲謔用語引起爭端,
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
[色情、暴力、恐嚇]
第十二條.內容不得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或十八禁連結。
.不得教唆或煽惑他人施行暴力行為。
.不得恐嚇他人,致生損害其財產或危害其安全。
.違反板規第十二條,內容含有色情、暴力、恐嚇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
容,並水桶兩週。
[妨礙閱讀]
第十三條.影響其他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妨礙閱讀。
一、發表空白文、一行文、過短文、圖形文,不明連結。
二、文章簽名檔超過六行。
三、外電未有全文翻譯或大致翻譯。
四、翻譯內容扭曲原意或錯誤過多。
五、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色碼、亂碼(圖形鬧板文)致難以閱讀。
六、使用推噓文系統,於三篇以上文章發表無關文旨之評論。
七、文章內容無意義、或偏離文章主旨、或使用推圖/符號而妨礙使用者閱讀。
八、於單篇文章內重複同樣或相似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九、於發文後七十二小時內刪文重發。
十、與他人ID相似,未善盡說明責任。
.違反本條規定妨礙閱讀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水桶兩週。
.非故意違反本條規定者,可於公民檢舉板自行檢舉違規事實,並應盡量改
正違規,板主當裁量減輕或免除其水桶。
[轉錄文]
第十三之一條
.凡從他處所作、非出自自己所寫、亦非活動召集等之文章,均為轉錄文。
.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附隨心得字數需達至七十個正體中文字;
轉錄自己文章不在此限,一日最多三篇為限,且用詞遣字須符合公民板要求。
.須附註轉錄文章的原始著作時間。
.轉錄內容須忠於原著,禁止更動增減原作內文,除矯正錯字外。
.須附上原文連結,若過長請縮短網址;原網址請截斷後跳行,以利縮網失效
時亦可搜尋到原本連結。
.上述要件若有疏漏,於發文後七十二小時內更正者,不罰。
.違反本條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即時新聞]
第十三之二條
.自記者發出報導三日內者,為即時新聞。
.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附隨心得字數需達至三十五個正體中文字。
.須附註新聞時間與標題。
.禁止更動增減原作內文,除矯正錯字外。
.須附上原文連結,若過長請縮短網址。
.上述要件若有疏漏,於發文後四十八小時內更正補充者,不罰。
.違反本條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特定人之禁止]
第十三之三條
.發文內容及篇數,在短期內,明顯為特定對象提高聲勢者,視情況發予警告、
刪除文章、水桶一個月。
[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
.本項為當然鬧板滋事行為,可由單一板主逕自處理。
一、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二、手動置底文章。
三、使用相似或不雅ID,企圖造成爭端或擴大爭端者。
.本項為鬧板滋事嫌疑行為,板主群有權主動查察,板主群知悉後須由三名
或全體板主共同判定是否屬於鬧板滋事:
一、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非自
己所寫之內容後,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
二、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且有惡意引戰或其他影響使用者
討論之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鬧板滋事者,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第十四條之一
.對於具鬧板嫌疑之文章、推噓文者,板主為維護板面秩序,需先行推文
勸導使用者。
若使用者不見其改善,板主得直接刪除文章/推文、警告、或水桶一個月。
<第三章 管理規則>
[主動管理]
第十五條.對爭議文章,板主應以鎖文為做法積極管理。
.對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疑慮之內容,板主應顧及板友政治言論自由為原
則,做適當而必要的處置。
[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為累犯,其
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多重分身帳號]
第十七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裁決公告〕
第十八條.板主處理違規案件成立者,七天內須公告或統一公告。
[從舊從輕]
第十九條.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補充〕
第二十條.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但不溯及既往,
板規規範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
.但在緊急狀態解除後,應諮詢板眾意見後發起公投完善相關規範。
[申訴]
第廿一條.若對於板主於看板內執行板主權限處置不服,請寄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
.回覆無法接受,可向上至問題討論群組組務板《DiscuService》申訴。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5.8.26
2015.6.7 補充:《公民板相似ID使用者管理辦法》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33653587.A.CB8.html
2015.8.26 新增:
第一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之一與水桶日
2015.10.10 新增:
13-7 之偏離文章主旨
2015.10.14 刪除:
第十條第二項
2015.11.12 新增:
14-1 推文二字
2016.5.4 :
第三條 定義文章範疇
第四條 精簡字句
第五條 詳訂著作權相關與新增合理使用範疇
第六條 詳訂與修正字詞、新增水桶兩週
第八條 重新定義,將水桶從兩週增加為一個月
第十條 重新定義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
第十四、十四之一條 修正細部文字
2018.7.26 :
第十三、十四條 有關轉錄自己文章的細部文字
2018.9.4 :
第十一條 在我aimify任職公民板板主的時間內,凍結該條文
2019.3.28 :
新增 第十三之一條
刪除 原先第十三條關於轉錄文心得相關規定
2019.3.29 :
新增 第十三之二條、第十三之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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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41.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0559803.A.356.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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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的部份就是程度未及14時,但又遊走灰色地帶之際。
是單一板主認定。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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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的東西我記得是這個
三、本板主旨的修訂,必須舉行投票:
1.投票人數門檻須達該日看板人氣1/2以上,並超過1/2以上贊成方得以修改。
2.新修訂的看板主旨必須先在看板置底公告一星期後,才得以舉辦投票。
3.若板主未依照上述流程進行主旨修改,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板主有其職權依據板上情況修改板規,
若是修改的東西沒有牴觸到上述,
就沒有一定要舉行公投之必要。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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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的「想怎樣就怎樣」還是必須得依循著板主應有職責。
※ 編輯: aimify (114.39.141.228), 08/26/2015 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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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imify (42.74.195.5), 09/04/2018 15:22:41
※ 編輯: aimify (42.74.195.5), 09/04/2018 1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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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imify (42.77.179.99), 03/29/2019 14:08:45
※ 編輯: aimify (42.77.179.99), 03/29/2019 14:50:33
※ 編輯: aimify (42.77.179.99), 03/29/2019 16: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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