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李登輝日本祖國論 司法院條文這樣寫
【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新聞標題】【更新】李登輝日本祖國論 司法院條文這樣寫
【完整內文】人渣文本貼出《司法院院解字第 3078 號解釋》。
翻攝自人渣文本臉書
http://goo.gl/DWe1FZ
2015年08月21日18:05 (更新:新增網友意見)
前總統李登輝接受日本雜誌《Voice》訪問,提及七十年前日本與台灣同屬一個國家,
引發外界討論,對此,
筆名人渣文本的大學教師周偉航在臉書貼出《司法院院解字第 3078 號解釋》,
內文「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指出接收前的台灣人是日本籍,
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人渣文本在臉書發文,問「二戰前台灣人是什麼人?」,
並且貼出民國 35 年 01 月 25 日的《司法院院解字第 3078 號解釋》,內文指出,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
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
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
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均適用之。
其犯罪主體。
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
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
被迫應徵。
隨敵作戰。
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
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
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而網友認為,西元 1946 年發生由日本警察與在日臺灣人之間的大規模武裝衝突,
及美軍法庭草率判決的事件發生的「澀谷事件」,
可看出日本也未必真的把台灣人當日本人。
(劉人豪/綜合報導)
《司法院院解字第 3078 號解釋》如下: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078 號
解釋日期:民國 35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8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 ( 24.01.01 )
解 釋 文: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
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
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
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均適用之。
其犯罪主體。
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
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
被迫應徵。
隨敵作戰。
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
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
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出稿時間:16:54
更新時間:18:05
《司法院院解字第 3078 號解釋》。
翻攝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goo.gl/Z7QKay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821/675112/
【備註心得】70 年前的憲法解釋被挖出來......接下來應該把相關國際法解釋一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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