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改革陽光法案不應只是記名投票 FB黃國昌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0年前 (2015/08/20 04:57), 10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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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從頭贏回台灣」 9 小時 · 改革陽光法案不應只是記名投票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453618068153773 民進黨今天中常會提出「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 「正副議長選舉賄選一審有罪即停止職務」的修法主張。 基於「代議士行為應有『民主可問責性』」的原則,對於這兩項修法方向,值得贊同。 然而,如果要真正掃除「黑金政治」,該進行的改革還有很多, 絕對不應只是正副議長的記名投票。 例如,依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雖然有「申報義務」, 但卻欠缺「公開透明」。 具體而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僅要求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 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並上網公告, 但此規定的主體範圍卻不及於「地方民意代表」, 使得地方民意代表的財產申報不夠公開透明,難以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其次,現行《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範,對於若干有大財團隱身背後的參選人而言, 即使存在申報不實等違法情事, 一方面欠缺有效查核機制、一方面又沒有具有真正效果的制裁, 最多只是罰錢了事,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根本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如果真的要讓《政治獻金法》能發揮陽光法案的功能,除了進一步強化查核之外, 也應強化違反的法律效果。 現行以行政罰為主的《政治獻金法》,早已印證欠缺規範實效性。 日後應仿日本立法例,修法將「剝奪未來一定期間的參選權利」列入制裁效果, 才能真正提昇效果。 告別黑金、迎接陽光,我們還有很長一條路要走! ----------------------------------------------------------------- 20 字心得:不過前提可能是真正的司法獨立?這部份一般人可能也很難釐清, 參考國外實例比較快。 有新聞了: 正副議長記名投票 黃國昌:改革陽光法案不只是記名投票 記者朱蒲青/台北報導 2015-08-19 22:5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a812e8d-e814-4a85-9287-b7f0f37966f0 -- Q 臺灣人的需求金字塔 ◢◣ 安全、無毒的食物 S ◢██◣ 有錢結婚生養小孩 W ◢████◣ 買得起的房子 E ◢██████◣ 被老闆當人看 E ◢████████◣ 下班還來得及和親友吃晚餐 T ▄▄▄▄▄▄▄▄▄▄▄ 租得起房子 找得到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89.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0017875.A.F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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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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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epdish (220.134.89.190), 08/30/2015 06:37:47
文章代碼(AID): #1LrEtJyJ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