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改革陽光法案不應只是記名投票 FB黃國昌
「黃國昌 從頭贏回台灣」
9 小時 ·
改革陽光法案不應只是記名投票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453618068153773
民進黨今天中常會提出「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
「正副議長選舉賄選一審有罪即停止職務」的修法主張。
基於「代議士行為應有『民主可問責性』」的原則,對於這兩項修法方向,值得贊同。
然而,如果要真正掃除「黑金政治」,該進行的改革還有很多,
絕對不應只是正副議長的記名投票。
例如,依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雖然有「申報義務」,
但卻欠缺「公開透明」。
具體而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僅要求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
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並上網公告,
但此規定的主體範圍卻不及於「地方民意代表」,
使得地方民意代表的財產申報不夠公開透明,難以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其次,現行《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範,對於若干有大財團隱身背後的參選人而言,
即使存在申報不實等違法情事,
一方面欠缺有效查核機制、一方面又沒有具有真正效果的制裁,
最多只是罰錢了事,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根本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如果真的要讓《政治獻金法》能發揮陽光法案的功能,除了進一步強化查核之外,
也應強化違反的法律效果。
現行以行政罰為主的《政治獻金法》,早已印證欠缺規範實效性。
日後應仿日本立法例,修法將「剝奪未來一定期間的參選權利」列入制裁效果,
才能真正提昇效果。
告別黑金、迎接陽光,我們還有很長一條路要走!
-----------------------------------------------------------------
20 字心得:不過前提可能是真正的司法獨立?這部份一般人可能也很難釐清,
參考國外實例比較快。
有新聞了:
正副議長記名投票 黃國昌:改革陽光法案不只是記名投票
記者朱蒲青/台北報導 2015-08-19 22:5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a812e8d-e814-4a85-9287-b7f0f37966f0
--
Q 臺灣人的需求金字塔 ◢◣ █ 安全、無毒的食物
S ◢██◣ █ 有錢結婚生養小孩
W ◢████◣ █ 買得起的房子
E ◢██████◣ █ 被老闆當人看
E ◢████████◣ █ 下班還來得及和親友吃晚餐
T ▄▄▄▄▄▄▄▄▄▄▄▄ █ 租得起房子█ 找得到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89.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40017875.A.F13.html
推
08/20 19:07, , 1F
08/20 19:07, 1F
推
08/21 00:58, , 2F
08/21 00:58, 2F
※ 編輯: deepdish (220.134.89.190), 08/30/2015 06: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