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c.udn.com.tw/photo/2015/08/07/1/1188684.jpg)
[轉錄] 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
![](http://uc.udn.com.tw/photo/2015/08/07/1/1188684.jpg)
(製圖/沃草烙哲學)
翻看身分證,上頭始終都不是欄位註記[夫]或[妻],有註記的是[配偶]的姓名。
在緊急時,你身上會有的是一張身分證,而從來都不會是一疊事前簽署的文件。
不麻煩的話,不妨拿起自己的身分證好好地端詳一下吧。
有一天這空白的一格。 是資格? 是人格? 是命格? 還是天人永隔?
願大家都能填上自己喜歡的人的名字,
而我也是,我也是這樣希望的。
【轉錄來源】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文章標題】
【沃草烙哲學】「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馮一凡
【完整內文】
法務部認為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觀感不佳,且為避免社會制度瞬間發生
重大的改變,故日前提出以「同性伴侶」為漸進式立法,先保障同性伴侶的
各項實質權益。然而,法務部自己提出的調查數據,其中有約六成的民眾支
持同性婚姻,也約有六成的民眾支持同性結婚之伴侶共同收養小孩,法務部
所謂的社會觀感為何實在耐人尋味。
(請見聯合報〈確立權利義務關係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http://udn.com/news/story/8375/1064884
同性婚姻的相關論述常以「自由」與「平等」概念出發註1,然而,當正反方
爭執點落在「自由」與「平等」的不同理解,爭論往往難以解決。面對這樣
的困境,本文試圖轉移角度,從「政治」與「權力」來重新理解這個問題。
⊕從「政治」與「權力」談論婚姻/伴侶的權利
所謂「政治」與「權力」,並非一般人想像關於「如何獲得選票」、「如何
攻擊政敵」或「利益交換」之類的負面印象。這裡的「政治」與「權力」其
實是描述「個人或群體如何地影響他人,而他人又會如何回應這樣的影響」。
例如,家長可以要求小孩寫功課,代表家長對孩子有「權力」;家長可以依
據自己的意願與想法使孩子去寫功課,甚至厲害的家長可以影響孩子寫功課
的品質。另一方面來說,若小孩以各種方法(耍賴、討價還價……)反抗家
長的要求,也是一種「政治」的表現;孩子如何回應家長的「權力」對他的
影響,畢竟孩子可能不希望家長一直強迫他去寫功課,他或許只想去吃零食
、玩耍甚至睡覺。(請大家不要糾結在小孩本分是否該好好寫功課,這個只
是個例子而已。)
「家長究竟應該如何要求小孩」是家長和小孩之間日常的政治關係。同樣地
,我們究竟應該以什麼制度來保障非異性戀者之間的關係,也是高度「政治」
的議題。它牽涉到臺灣人如何看待非異性戀者與他人的關係,也有關大家如
何理解這個社會的多元價值與差異。
雖然本文礙於篇幅無法舉證,但放眼歷史,我們可以合理地這樣說:「無論
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同性戀者與其他性少數的群體,長久以來幾乎都是受壓
迫的」。僅僅因為這些族群與多數人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實踐,他們就被政
府及民眾視為「不同的一群人」,因而應該遭受「不一樣的對待」。
如同臺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在模擬憲法法庭的協同意見書(模憲字第2號
判決),她認為性傾向的差異是被人為界定、挑選出來的。只要是不同的個
人、人群及民族,彼此之間多多少少都有差異,但我們並沒有把「所有」我
們舉得出來的「差異」都視為需要差別待遇的理由,我們是先「人為」地挑
選差異,再依照部分被挑出來的差異為準,進行「合法」的差別待遇。
例如,臺灣愛滋條例曾經於第18條規定註2,若外國籍人士在臺灣經醫療院所
通報感染愛滋病毒,就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離開臺灣。這條法律一直到2015年1月
才取消。想想看,為什麼我們會取消這樣的法律呢?是因為臺灣控管愛滋病
毒的技術能力變強了,以致於就算讓更多感染者留在臺灣,也無所謂嗎?其
實不是,這條法律的撤銷,是呼應國際對愛滋感染者的去汙名化而放寬或取
消相關出入境限制的潮流。由此你可以看出,從過去政府認為感染愛滋的外
籍人士應該盡快出境,到現在政府認為他們跟其他外籍人士之間不需要有差
別待遇,這些理由的轉換,其實就是「政治權力」運作的結果。
⊕政府拒絕「同性婚姻」另立專法,是「政治權力」運作的結果
就像在過去,有些人基於對愛滋病患的刻板印象,認為我們可以合理地對外
籍感染者進行差別待遇一樣,同樣的思維也體現在法務部目前的做為上,亦
即,法務部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而考慮另立「同性伴侶法」,不僅透露出我
們對於不同性傾向的看法,更隱而不顯地認同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可被合理接
受的。
當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例如護家盟),面對一群異性夫妻,他們通常不會想
到這些夫妻之間多少存在一些差異。例如,可能有一組夫妻生理上無法生育
,另一組夫妻則根本不想生小孩,而第三組夫妻,則很有可能不小心生下小
孩,卻無力撫養。這些差異在護家盟眼中並不會被凸顯審查,也不會成為夫
妻不能結婚的理由。然而,當護家盟面對的是一群同性伴侶,他們的要求就
會瞬間變得嚴格。他們會提出挑戰,認為同性伴侶若想要擁有結婚的權利,
就要證明自己能在生育上有所貢獻,例如:(1)與配偶自然生育小孩;或
(2)提出刺激生育率及減緩少子女化的方案。
伴侶盟及尤美女立委等人推動的同性婚姻法案(民法第972條修訂法案),
是以法律權利的平等作為訴求,希望政府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我們可以解
讀為一群人站出來對抗因為性傾向的差異而被壓迫的生命經驗,並讓國家承
認:「抱歉,我們長久以來錯了,雖然我們彼此間存在差異,但我們現在應
該平起平坐」。
反過來說,即便「同性伴侶法」跟「同性婚姻法」在法律上能讓同性伴侶獲
得一樣的保障,但只要考慮到法務部使用凸顯差異的立法手段,與幫助弱勢
的施捨心態註3來看待同性伴侶的關係,我們就應該思考,這樣的法律是站在
「誰的立場」,以什麼「動機」去設立的,而設立之後,強調出來的又是哪
些「差異」?
例如,若政府選擇「同性伴侶」而非「同性婚姻」,是因為「同性婚姻的社
會觀感不佳」。那麼,我們就更可以說,政府描繪的,是一幅異性戀者應該
獨享婚姻,而其他非異性戀者和一般異性戀者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是不同權利
的圖畫。這樣的圖畫和法律,無異於是在強化、並凸顯性別與性傾向差異的
刻板印象。
⊕ 特別法是種隔離,隔離並不平等
美國的黑人曾經不被允許與白人共同就讀一間學校,在現在的臺灣,制訂特
別法造成的隔離效果,就跟這種種族隔離一樣不恰當。
在推動「同性伴侶法」的過程中,政府身為掌握資源與權力者,並沒有讓非
異性戀社群參與決策,也無視社群的需求與意願。並且,礙於社會觀感不佳
的壓力另立他法,也等於是在為宗教和保守勢力認為「可以理所當然對非異
性戀進行差別待遇」的印象背書。
當政府只看見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之間的差異,並且認為這些差異足以排
除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共享婚姻的機會,同性伴侶法雖然帶來了法律權益
上的保障,但也帶來了社會價值觀上的「隔離」。而隔離,只是一種假平等
。
【轉錄連結】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1066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30.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9396729.A.73B.html
※ 編輯: teemocogs (123.193.230.19), 08/13/2015 00:26:41
推
08/13 10:22, , 1F
08/13 10:22, 1F
→
08/13 15:54, , 2F
08/13 15:54, 2F
推
08/13 22:38, , 3F
08/13 22:38, 3F
推
08/14 23:21, , 4F
08/14 23:21, 4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