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teemo)時間8年前 (2015/08/13 00:25), 8年前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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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心得http://uc.udn.com.tw/photo/2015/08/07/1/1188684.jpg
(製圖/沃草烙哲學) 翻看身分證,上頭始終都不是欄位註記[夫]或[妻],有註記的是[配偶]的姓名。 在緊急時,你身上會有的是一張身分證,而從來都不會是一疊事前簽署的文件。 不麻煩的話,不妨拿起自己的身分證好好地端詳一下吧。 有一天這空白的一格。 是資格? 是人格? 是命格? 還是天人永隔? 願大家都能填上自己喜歡的人的名字, 而我也是,我也是這樣希望的。 【轉錄來源 公民學院交誼廳:http://community.citizenedu.tw/ 沃草公民學院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文章標題【沃草烙哲學】「同性伴侶」和「同性婚姻」:差一點,差很多/馮一凡完整內文】 法務部認為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觀感不佳,且為避免社會制度瞬間發生 重大的改變,故日前提出以「同性伴侶」為漸進式立法,先保障同性伴侶的 各項實質權益。然而,法務部自己提出的調查數據,其中有約六成的民眾支 持同性婚姻,也約有六成的民眾支持同性結婚之伴侶共同收養小孩,法務部 所謂的社會觀感為何實在耐人尋味。 (請見聯合報〈確立權利義務關係法部決推「同性伴侶法」〉) http://udn.com/news/story/8375/1064884 同性婚姻的相關論述常以「自由」與「平等」概念出發註1,然而,當正反方 爭執點落在「自由」與「平等」的不同理解,爭論往往難以解決。面對這樣 的困境,本文試圖轉移角度,從「政治」與「權力」來重新理解這個問題。 ⊕從「政治」與「權力」談論婚姻/伴侶的權利 所謂「政治」與「權力」,並非一般人想像關於「如何獲得選票」、「如何 攻擊政敵」或「利益交換」之類的負面印象。這裡的「政治」與「權力」其 實是描述「個人或群體如何地影響他人,而他人又會如何回應這樣的影響」。 例如,家長可以要求小孩寫功課,代表家長對孩子有「權力」;家長可以依 據自己的意願與想法使孩子去寫功課,甚至厲害的家長可以影響孩子寫功課 的品質。另一方面來說,若小孩以各種方法(耍賴、討價還價……)反抗家 長的要求,也是一種「政治」的表現;孩子如何回應家長的「權力」對他的 影響,畢竟孩子可能不希望家長一直強迫他去寫功課,他或許只想去吃零食 、玩耍甚至睡覺。(請大家不要糾結在小孩本分是否該好好寫功課,這個只 是個例子而已。) 「家長究竟應該如何要求小孩」是家長和小孩之間日常的政治關係。同樣地 ,我們究竟應該以什麼制度來保障非異性戀者之間的關係,也是高度「政治」 的議題。它牽涉到臺灣人如何看待非異性戀者與他人的關係,也有關大家如 何理解這個社會的多元價值與差異。 雖然本文礙於篇幅無法舉證,但放眼歷史,我們可以合理地這樣說:「無論 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同性戀者與其他性少數的群體,長久以來幾乎都是受壓 迫的」。僅僅因為這些族群與多數人有不同的性傾向或性實踐,他們就被政 府及民眾視為「不同的一群人」,因而應該遭受「不一樣的對待」。 如同臺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教授在模擬憲法法庭的協同意見書(模憲字第2號 判決),她認為性傾向的差異是被人為界定、挑選出來的。只要是不同的個 人、人群及民族,彼此之間多多少少都有差異,但我們並沒有把「所有」我 們舉得出來的「差異」都視為需要差別待遇的理由,我們是先「人為」地挑 選差異,再依照部分被挑出來的差異為準,進行「合法」的差別待遇。 例如,臺灣愛滋條例曾經於第18條規定註2,若外國籍人士在臺灣經醫療院所 通報感染愛滋病毒,就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離開臺灣。這條法律一直到2015年1月 才取消。想想看,為什麼我們會取消這樣的法律呢?是因為臺灣控管愛滋病 毒的技術能力變強了,以致於就算讓更多感染者留在臺灣,也無所謂嗎?其 實不是,這條法律的撤銷,是呼應國際對愛滋感染者的去汙名化而放寬或取 消相關出入境限制的潮流。由此你可以看出,從過去政府認為感染愛滋的外 籍人士應該盡快出境,到現在政府認為他們跟其他外籍人士之間不需要有差 別待遇,這些理由的轉換,其實就是「政治權力」運作的結果。 ⊕政府拒絕「同性婚姻」另立專法,是「政治權力」運作的結果 就像在過去,有些人基於對愛滋病患的刻板印象,認為我們可以合理地對外 籍感染者進行差別待遇一樣,同樣的思維也體現在法務部目前的做為上,亦 即,法務部以社會觀感不佳為由而考慮另立「同性伴侶法」,不僅透露出我 們對於不同性傾向的看法,更隱而不顯地認同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可被合理接 受的。 當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例如護家盟),面對一群異性夫妻,他們通常不會想 到這些夫妻之間多少存在一些差異。例如,可能有一組夫妻生理上無法生育 ,另一組夫妻則根本不想生小孩,而第三組夫妻,則很有可能不小心生下小 孩,卻無力撫養。這些差異在護家盟眼中並不會被凸顯審查,也不會成為夫 妻不能結婚的理由。然而,當護家盟面對的是一群同性伴侶,他們的要求就 會瞬間變得嚴格。他們會提出挑戰,認為同性伴侶若想要擁有結婚的權利, 就要證明自己能在生育上有所貢獻,例如:(1)與配偶自然生育小孩;或 (2)提出刺激生育率及減緩少子女化的方案。 伴侶盟及尤美女立委等人推動的同性婚姻法案(民法第972條修訂法案), 是以法律權利的平等作為訴求,希望政府保障同性伴侶的關係。我們可以解 讀為一群人站出來對抗因為性傾向的差異而被壓迫的生命經驗,並讓國家承 認:「抱歉,我們長久以來錯了,雖然我們彼此間存在差異,但我們現在應 該平起平坐」。 反過來說,即便「同性伴侶法」跟「同性婚姻法」在法律上能讓同性伴侶獲 得一樣的保障,但只要考慮到法務部使用凸顯差異的立法手段,與幫助弱勢 的施捨心態註3來看待同性伴侶的關係,我們就應該思考,這樣的法律是站在 「誰的立場」,以什麼「動機」去設立的,而設立之後,強調出來的又是哪 些「差異」? 例如,若政府選擇「同性伴侶」而非「同性婚姻」,是因為「同性婚姻的社 會觀感不佳」。那麼,我們就更可以說,政府描繪的,是一幅異性戀者應該 獨享婚姻,而其他非異性戀者和一般異性戀者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是不同權利 的圖畫。這樣的圖畫和法律,無異於是在強化、並凸顯性別與性傾向差異的 刻板印象。 ⊕ 特別法是種隔離,隔離並不平等 美國的黑人曾經不被允許與白人共同就讀一間學校,在現在的臺灣,制訂特 別法造成的隔離效果,就跟這種種族隔離一樣不恰當。 在推動「同性伴侶法」的過程中,政府身為掌握資源與權力者,並沒有讓非 異性戀社群參與決策,也無視社群的需求與意願。並且,礙於社會觀感不佳 的壓力另立他法,也等於是在為宗教和保守勢力認為「可以理所當然對非異 性戀進行差別待遇」的印象背書。 當政府只看見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之間的差異,並且認為這些差異足以排 除非異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共享婚姻的機會,同性伴侶法雖然帶來了法律權益 上的保障,但也帶來了社會價值觀上的「隔離」。而隔離,只是一種假平等 。 【轉錄連結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1066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230.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9396729.A.73B.html ※ 編輯: teemocogs (123.193.230.19), 08/13/2015 0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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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陳昭如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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