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侮辱誹謗死者罪
刑法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第314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以上法條可以知道,對死者說他生前有憂鬱症,而這個病是未曾公開的,則有犯法之
虞。那如果死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死,而說死者生前有憂鬱症,則私德和公共利益之間
要怎麼界定?是否就可以免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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