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軍人的權利義務?
不才覺得當兵應該算是與公民權益有關,因此就來請問各位大大了,問題如下:
1. 軍人的假日是否是軍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網路上找得到的相關規定,有國軍軍官士
官士兵休(請)假規定、國軍軍士官請假規則、以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其中,後兩者
能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找得到,而第一項則只有doc.檔。舉列來說,連上長官是否能以勤務
尚未完成為理由,而扣壓假單不給予休假;或者是以連上的測考未通過,而強行留讀?
2. 新訓完所抽的籤條,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障?舉例來說,士兵甲的簽條是A營某連。但
旅部可能為了打造全志願役營而將志願役從B營調入A營,再將A營多餘的士兵甲丟入B營。
3. 軍人在平時應做的職務,是否有法律規範?或者,能以「軍人應服從命令」為由,受
長官無限制下命地上加職務。例如說:士兵甲到了連上,被分到參一的工作。後來,由於
工作能力強而又任份聽話,因此被任命兼職做了參二、參三、參四而每天加班。
4. 休假在外是否仍有義務聽從長官命令?例如:長官下令編成互助組,規定每天有三個
時段須向組長進行回報,外加一次的深夜電話訪查。另外,長官也下命晚上十點後不可於
互外活動。或者,互助組是有法源依據的?
5. 國防法十九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請問能依什麼法
?例如,當1985申訴專線不受理的情形下,是否有其它體制內的救濟方法?而不是像一般
所說的打蘋果、找立委。
6. 軍中的命令若與作戰、勤務、職責無關,是否仍然有效?例如長官下命訴申須逐級回
報,而士兵甲因不信任其幹部,直接播打1985申訴成功。但長官以未按逐級回報為由,以
抗命辦理懲處。請問此懲處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7.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四款: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
之法令。請問軍中時常聽到的「內部管理手冊」(所謂的紅皮準則)是否算在以上的法令?
另外,我在網路上搜尋到只有名稱的兩大懲處相關法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及「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請問一般軍人是否有權得知其內容,或者只有在受懲時看法源
依據才能得知自己違反其中的哪一條?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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