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去年發生的黑心豬油事件,相關單位已經有所作為,訂定了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156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
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
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第3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第4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 2.0 mg KOH/g fat 以下;惟經精製
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 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符合標準的豬脂,也會在相關產品上標示「符合CNS 2421」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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