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寧居:哪個法條可讓公教人員放15天「有薪假」
文章連結: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060
出處:獨立評論@天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7月6日公布新北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中,因有35人是公教人員
家屬,所以依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相關規範,可讓這些公教人員請
有薪假15天(加上請假規則的5天家庭照顧假,共20天)。
我十分同情被捲入這場塵爆的人面臨到慘痛無比的受難經驗,被害人遭受到如此嚴
重的傷亡,未來復歸社會的路也是處處艱辛。醫護體系人員在這次災難中遭受到的
嚴重剝削(起因於醫療體系長期以來的勞動環境及條件的不友善),這是這個社會
在事發後應當要共同面對、檢討與承受的問題沒錯。
但是在法言法,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扭曲法條適用」,因事設例地給予特
權,請容筆者必須沒有同理心地加以斥責。尤其針對非軍公教的私人企業勞工,當
勞動部只能用「希望企業共同響應」的方式,希望私人企業可以給勞工有薪的照顧
,願意配合的企業額外給予「實屬業界表率」的表揚時,到底這些公教人員的有薪
假,尤其託言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是否合理?
翻開這部法規命令,姑且不論行政院人事總處以高雄731氣爆事件作為檢討的起因
,而在新北八仙樂園塵暴事件後隔兩天迅速將這部法規命令翻修完成,是否持續在
消費這次被捲入的「氣爆─塵爆不公平待遇」。就法條來看,人事行政總處真的能
這樣放假嗎?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3條揭明此一辦法的規範範圍是:1. 風災。
2. 水災。3. 震災。4. 土石流災害。5. 其他天然災害。基本上新北八仙樂園塵暴
事件,就已知的證據資料與災禍起因的「粉塵爆炸」,足證這應當非屬天災,而是
「人禍」。
因此,行政院急忙在隔天滅火,說這是依照今天6月29日,塵爆後兩天即通過的新修
正條文,第17條第2款,來做為放假的合法化根基。
我全文照引此處法條,讓大家看看這種說詞的荒謬。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7條之1: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電供應
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止上班及上課
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從法條結構上解釋,至少無論是否是人為、意外或是天災,應當都必須合乎以下三種
情況之一,才能夠用這部法規命令給公教人員放假:
災害有「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
災害有「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之虞」
災害有「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而有致災之虞」
針對第一種情況來說,基本上新北八仙樂園塵暴悲劇已經發生,現在剩下的是「被害
人醫療或其他照護、復健」的問題,就被害人的醫療照護而言,這對於家屬或許是種
「災害」(必須要勞心勞力),但顯然這種災害不是法條規範的那種對公教人員有任
何生命、身體或健康上產生危害之虞。眾所周知,法條用「之虞」兩字,這是一種風
險的描述,現下危害尚未發生,但在當下,對將來加以預測結果是一定會發生的危難
。所以塵爆已經發生「完畢」,醫療救護也在「進行式」,完全不符合「災害現在尚
未發生,而在未來發生」的要件。
針對第二、三種情況來說,現在在醫院的那些被害人的醫療救護,或是家屬的額外支
出心力的照顧,完全不可能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所以完全不可能有
「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之虞」或是「致災之虞」。
如果行政院人事總處堅持用這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放有薪假,別忘了
這部法規命令的規範對象,依據該辦法第2條規定,是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所以這是給「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宣布停班停課用的(沒錯,這就是
「颱風假」的法條依據)。假設今天某某局處的行政人員,他的小孩是塵爆被害人,
行政院人事總處堅持扭曲適用法條的結果是,這局處其他沒有被害的公務員,不是
被害人家屬的公務員,通通都可以「被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法律見解,以後如果公務員家裡面任何的親戚被燒燙傷
(不一定是塵爆),代表這個公務員的所屬機關都可以放假。
如果行政院人事總處持續一意孤行,無視法規命令的明文而堅持扭曲適用,堅持公
教人員特權,那請千萬別忘了吳敦義副總統女兒護照事件,依舊歷歷在目。也請別
忘了明年2016年選舉,新北塵爆跟高雄氣爆的差別待遇一定會銘刻在國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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