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木寧居:八仙塵爆案,刑度可能還比偷竊更輕?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bbb)時間10年前 (2015/06/30 00:59), 編輯推噓2(3112)
留言16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媒體來源】 天下獨立評論 【新聞標題】 木寧居:八仙塵爆案,刑度可能還比偷竊更輕? 【完整內文】 6月27日夜間在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了粉塵爆炸悲劇事故,截至6月28日13時, 傷患總計519人,分別送至41家醫院。419人住院中。 基本上,公視新聞網在2013年的時候,就已經指出「粉末濃度還要夠高、且 和乾燥的空氣混和均勻,如果民眾又使用噴瓶等工具噴灑,造成煙霧瀰漫的 效果,一旦遇上一點點火源,一屋子的粉就可能爆炸,殺傷力比一般瓦斯氣 爆還嚴重。」也因此,這種事故導因於化學常識的不足而產生的悲劇。 姑且先不論問題比較嚴重的大量傷患事件(Mass casualty incident)中, 我國醫療體系在長期醫護人員過勞以及醫療資院不足的現實情況下,對於此 次事故救援能量的不足(例如病房數、新皮等等),令人值得關注的還有主 辦業者與八仙樂園經營主體的後續民事、刑事責任問題。 本文基本上聚焦的重點是刑事責任,想指出的一點是這次的事件可能的刑度 或許會比竊盜罪更輕。 據報載:「檢察官複訊後,依最重可判刑3年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諭令派 對負責人呂忠吉100萬交保……」(蘋果新聞:【八仙爆炸案】派對負責人100 萬交保 限制住居 ) 翻開刑法典,可以窺見到為什麼只會構成刑度3年以下的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首先,刑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了故意與過失的基本定義。暫不論這場活動的 企劃或設計上,忽略多少關於「粉塵爆炸」的基本常識,本件塵爆案可以想見 相關人員應當不會有「明知且有意使本件悲劇事故發生」的直接故意(13條1項) 。但是最大的問題則在於,到底相關人員在事故發生當下是不是,已明知本件悲 劇的發生,但此件悲劇並不違反其本意,而構成「未必故意」(13條2項)。 基本上,在實際法庭活動運作上,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多落 在檢察官身上,但是對於「不違反其本意」這個未必故意的舉證上,基本上很難 。一般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在檢察官訊問過程之中,一定會教導當事人如何避免 被認定:「這件悲劇事故,我明明事前已經知道,但是我就什麼都不管,聽任結 果發生」這樣的訊問結論,一定會努力的說「這件悲劇我也是什麼都不知道,對 於悲劇結果深感遺憾,但我真的沒有任何意願悲劇的發生。」 因此,在故意犯難以成立的現實下,導致刑度比較重的殺人未遂(或不幸的有人 急救失敗後的殺人既遂),或是重傷既遂犯,或者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各種罪名 都難以成立。 從而,檢察官選擇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或不幸的有人急救 失敗後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也是唯一可以論的。 那看看刑度,業務過失致重傷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 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依照最高法院對 於罪數的看法,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導致數人受重傷,所以依照刑法第55條,一 行為觸犯數個業務過失致重傷或致死罪名,雖是數罪,但量刑上只會算「一個」。 到最後的刑事責任,法定刑居然比刑法第320條單純的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差不 多,甚至有幸的話還要來得輕。 長期以來,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與竊盜罪相比,法定刑度下還要來得輕很多, 除非有「業務過失致死」才能夠相比擬。顯然我國的刑法的價值判斷下,即使是已 經欠缺一般智識下誘發的過失事件,還是比故意犯來得更值得原諒。即使人命、 身體跟一般的財產,縱然前者顯然是無價,但人的無知跟生命的重量相比,刑法在 設定刑度上重視的對前者的憐憫,而不是公平評價後者的重要性。這樣的法定刑你 覺得合理嗎?一次毀了500多人的人生;一個偷錢的小偷,後者法定刑甚至還比較重 ,你覺得合理嗎? 看看外國,他們可以容許偷錢的小偷判得比粉塵爆炸毀500人生的人還要重的情事嗎? 附帶一提,有一個人確實應當已經做了很多防免災害發生的措施,但因為不是全能全 知而少了一些注意義務沒履行;跟有一個人完全無視專家的警告,依然施放濃度過高 的粉塵來作活動,兩個人被當成一樣的過失犯來對待,你覺得合理嗎?長久以來,對 於「顯然欠缺一般人常識而誘發重大過失」,跟「違反善良管理人應盡義務的輕過失 」同等對待的刑法典,是否應當到了該被檢視的時間?是否對於過失犯應當重新審酌 一下刑度? 【新聞連結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022備註心得】 看新聞報出來,有一個趁火打劫的小偷,趁大家急救逃難在偷錢 他刑度是5年以下 這個活動主辦單位,造成了數百人重傷,下半輩子毀了 刑度最多也是5年以下 真是非常公平的刑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17.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5597193.A.0EF.html

06/30 02:30, , 1F
因為刑法和民法的處罰目的完全不一樣呀..
06/30 02:30, 1F

06/30 02:34, , 2F
刑法目的是保護法益, 對於過失犯當然處罰輕很多. 而要
06/30 02:34, 2F

06/30 02:35, , 3F
達成損害復原或賠償是靠民法.
06/30 02:35, 3F

06/30 03:40, , 4F
怎不思考一下現行竊盜罪的刑度是不是太重?至於故意跟過
06/30 03:40, 4F

06/30 03:42, , 5F
失間是否要加一個重大過失,確實可以討論,但實務上是否
06/30 03:42, 5F

06/30 03:44, , 6F
能夠操作則是另一個問題。至於塵爆的知識是否真的能夠被
06/30 03:44, 6F

06/30 03:45, , 7F
視為應具備的「常識」恐怕有待商榷。
06/30 03:45, 7F

06/30 10:52, , 8F
台灣人超愛刑法 用刑法解決所有問題
06/30 10:52, 8F

06/30 11:17, , 9F
同推y大看法 這案子主要是民事賠償
06/30 11:17, 9F

06/30 11:18, , 10F
而不是加重刑法刑責 除了滿足大家的正義 對於傷害填
06/30 11:18, 10F

06/30 11:18, , 11F
補無助於事
06/30 11:18, 11F

06/30 12:33, , 12F
如果民事賠不出來有可能抓去關嗎?
06/30 12:33, 12F

06/30 12:33, , 13F
還是就拿他沒辦法了呢?
06/30 12:33, 13F

06/30 13:24, , 14F
罪惡就是罪惡 沒有必要分輕重
06/30 13:24, 14F

06/30 13:54, , 15F
扇動民粹
06/30 13:54, 15F

06/30 18:08, , 16F
就是很多愚民以為刑法萬能啊
06/30 18:08, 16F
文章代碼(AID): #1LaNc93l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