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木寧居:八仙塵爆案,刑度可能還比偷竊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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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獨立評論
【新聞標題】
木寧居:八仙塵爆案,刑度可能還比偷竊更輕?
【完整內文】
6月27日夜間在新北市八仙樂園發生了粉塵爆炸悲劇事故,截至6月28日13時,
傷患總計519人,分別送至41家醫院。419人住院中。
基本上,公視新聞網在2013年的時候,就已經指出「粉末濃度還要夠高、且
和乾燥的空氣混和均勻,如果民眾又使用噴瓶等工具噴灑,造成煙霧瀰漫的
效果,一旦遇上一點點火源,一屋子的粉就可能爆炸,殺傷力比一般瓦斯氣
爆還嚴重。」也因此,這種事故導因於化學常識的不足而產生的悲劇。
姑且先不論問題比較嚴重的大量傷患事件(Mass casualty incident)中,
我國醫療體系在長期醫護人員過勞以及醫療資院不足的現實情況下,對於此
次事故救援能量的不足(例如病房數、新皮等等),令人值得關注的還有主
辦業者與八仙樂園經營主體的後續民事、刑事責任問題。
本文基本上聚焦的重點是刑事責任,想指出的一點是這次的事件可能的刑度
或許會比竊盜罪更輕。
據報載:「檢察官複訊後,依最重可判刑3年的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諭令派
對負責人呂忠吉100萬交保……」(蘋果新聞:【八仙爆炸案】派對負責人100
萬交保 限制住居 )
翻開刑法典,可以窺見到為什麼只會構成刑度3年以下的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首先,刑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了故意與過失的基本定義。暫不論這場活動的
企劃或設計上,忽略多少關於「粉塵爆炸」的基本常識,本件塵爆案可以想見
相關人員應當不會有「明知且有意使本件悲劇事故發生」的直接故意(13條1項)
。但是最大的問題則在於,到底相關人員在事故發生當下是不是,已明知本件悲
劇的發生,但此件悲劇並不違反其本意,而構成「未必故意」(13條2項)。
基本上,在實際法庭活動運作上,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多落
在檢察官身上,但是對於「不違反其本意」這個未必故意的舉證上,基本上很難
。一般有執業經驗的律師,在檢察官訊問過程之中,一定會教導當事人如何避免
被認定:「這件悲劇事故,我明明事前已經知道,但是我就什麼都不管,聽任結
果發生」這樣的訊問結論,一定會努力的說「這件悲劇我也是什麼都不知道,對
於悲劇結果深感遺憾,但我真的沒有任何意願悲劇的發生。」
因此,在故意犯難以成立的現實下,導致刑度比較重的殺人未遂(或不幸的有人
急救失敗後的殺人既遂),或是重傷既遂犯,或者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各種罪名
都難以成立。
從而,檢察官選擇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或不幸的有人急救
失敗後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也是唯一可以論的。
那看看刑度,業務過失致重傷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
過失致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依照最高法院對
於罪數的看法,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導致數人受重傷,所以依照刑法第55條,一
行為觸犯數個業務過失致重傷或致死罪名,雖是數罪,但量刑上只會算「一個」。
到最後的刑事責任,法定刑居然比刑法第320條單純的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差不
多,甚至有幸的話還要來得輕。
長期以來,過失致死或致重傷罪,與竊盜罪相比,法定刑度下還要來得輕很多,
除非有「業務過失致死」才能夠相比擬。顯然我國的刑法的價值判斷下,即使是已
經欠缺一般智識下誘發的過失事件,還是比故意犯來得更值得原諒。即使人命、
身體跟一般的財產,縱然前者顯然是無價,但人的無知跟生命的重量相比,刑法在
設定刑度上重視的對前者的憐憫,而不是公平評價後者的重要性。這樣的法定刑你
覺得合理嗎?一次毀了500多人的人生;一個偷錢的小偷,後者法定刑甚至還比較重
,你覺得合理嗎?
看看外國,他們可以容許偷錢的小偷判得比粉塵爆炸毀500人生的人還要重的情事嗎?
附帶一提,有一個人確實應當已經做了很多防免災害發生的措施,但因為不是全能全
知而少了一些注意義務沒履行;跟有一個人完全無視專家的警告,依然施放濃度過高
的粉塵來作活動,兩個人被當成一樣的過失犯來對待,你覺得合理嗎?長久以來,對
於「顯然欠缺一般人常識而誘發重大過失」,跟「違反善良管理人應盡義務的輕過失
」同等對待的刑法典,是否應當到了該被檢視的時間?是否對於過失犯應當重新審酌
一下刑度?
【新聞連結】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022
【備註心得】
看新聞報出來,有一個趁火打劫的小偷,趁大家急救逃難在偷錢
他刑度是5年以下
這個活動主辦單位,造成了數百人重傷,下半輩子毀了
刑度最多也是5年以下
真是非常公平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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