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廢死是理性思辨出來的結果嗎?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尚市長)時間10年前 (2015/06/10 18:12), 10年前編輯推噓7(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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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偷竊 毒品 性侵 槍砲 殺人 :  100年 假釋人數 1096 4632 257 866 370 : 再犯人數 119 660 6 14 2 : 再犯/假釋比 0.11 0.14 0.02 0.02 0.01 : 101年 假釋人數 1041 4262 272 766 343 : 再犯人數 178 717 11 18 1 : 再犯/假釋比 0.17 0.17 0.04 0.02 0.00 : 102年 假釋人數 1073 4554 378 766 331 : 再犯人數 170 729 9 18 0 : 再犯/假釋比 0.16 0.16 0.02 0.02 0 : <備註:再犯人未必屬於當年度假釋人,殺人不含過失致死。> : < 再犯/假釋比採千分位以下四捨五入。> : 從這張表裡面可以輕易看得出來, :  殺人犯的再犯率與其他犯罪相比已經相當低。 ...呃,這個,能不能給個網址? 因為我找不到你說的這份資料。 然後,這裡指的"再犯",是指"再犯殺人"還是包括各種輕罪都在內? 你的表裡面我看不出來,到底是指哪項? 更進一步說,"生命有不可回復性", 所以拿"殺人的再犯"和其他犯罪的再犯相比,比喻本身就是不倫不類。 :  照尚市長那種邏輯,這些犯人全部都不得再假釋? 這就要回歸各位廢死人經常講的"比例原則"了。 如果性侵也要不得假釋,那顯然不合比例原則-- 不過真是奇怪,廢死人不是一天到晚講比例原則嗎,怎麼還會問我這個問題? :  說到底,尚市長的質疑應該是針對監獄的教化機能, :  這是屬於政府的責任。 :  但尚市長卻選擇將應屬政府的責任轉嫁給死刑犯, :  讓他們為了政府的失職而被永遠的關押在監獄裡。 那麼答案很簡單,連美國都沒辦法教化了(再犯率21%!), 請問哪個政府有辦法"教化"? 這樣說起來,世界上所有的政府都是失職政府了。 :  為了3個會再犯的嫌犯,連同97個不再犯的嫌犯一起永久關押。 那麼,我再問一次: 我們讓這三個人出來,就是要承擔他們可能造成無辜市民死傷的風險,對吧? 那換言之,也就是這些讓他們出來的人,事實上是間接促成剝奪生命的殺人兇手。 再者,e某人你一直沒回答我的問題: 為什麼有的人有權剝奪他人生命兩次? 這個問題請你回答,然後我們再來談別的。 p.s.: jason質疑我是不是反廢死,我只是認為"現在的社會還不到廢死的階段", 就好像馬克思說的,要進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理想社會, 也還要歷經好幾個社會階段,不是嗎? 又p.s.: 話說我這篇全都是用廢死的常用邏輯在反轟, 這樣可以看出某些人實在是自打嘴巴...^__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30.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931140.A.574.html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57), 06/10/2015 18:13:45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57), 06/10/2015 18:15:28

06/10 18:15, , 1F
沒有人有權剝奪他人生命 剝奪生命的行為並不是一種權力
06/10 18:15, 1F
那為什麼有些人可以剝奪他人生命兩次? 我再補充一點: 三個人再犯殺人,並不等於另外97個人"不再犯", 他們也有可能是殺人,只是沒把人殺死(這算重傷害), 還有強暴、搶劫etc... 認為"三個人再殺人",等於"另外97人不再犯"(正確說是21人再犯), 這是邏輯不通的詭辯。 講到這裡,我想我也不用回e某人了,畢竟他的言論就是這樣而已; 回應要用在值價的地方。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57), 06/10/2015 18:19:20

06/10 18:19, , 2F
沒人可以啊 就違法的行為啊
06/10 18:19, 2F
但是把這三個人放出來,就等於是給他們第二度剝奪他人生命的機會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57), 06/10/2015 18:19:45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30.57), 06/10/2015 18:20:39

06/10 18:20, , 3F
這樣路上的每個人都有殺第一次的機會耶
06/10 18:20, 3F
重點是"根本不該有第二次機會"。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19:34:25

06/10 19:47, , 4F
喔喔,開始自以為重點其實完全不通的跳針了(興奮)
06/10 19:47, 4F

06/10 19:49, , 5F
再犯的定義我之前就已經講過了,根本是假議題。
06/10 19:49, 5F
我不需要跟一個用"我認為"做立論根據的人多說什麼, 套句"亂世佳人"的名言,"妳要死去哪裡干我屁事"...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19:55:35

06/10 19:59, , 6F
你除了沒說「我認為」,你哪個推論不是「我認為」?
06/10 19:59, 6F
這是"你認為"。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0:10:00

06/10 20:15, , 7F
這種回法就是你自豪的擅長的「反擊」?啊不就跳針?
06/10 20:15, 7F

06/10 20:17, , 8F
我竟然按到推了,超恥辱der
06/10 20:17, 8F
對什麼人,用什麼方式回答,就這麼簡單。

06/10 20:33, , 9F
XD 不只他認為喔
06/10 20:33, 9F

06/10 20:33, , 10F
uka你這句真是經典呀 XD
06/10 20:33, 10F

06/10 20:45, , 11F
說真的,不覺得表達自己的推論有必要掩飾「我認為」
06/10 20:45, 11F

06/10 20:46, , 12F
到底要欲蓋彌彰什麼?
06/10 20:46, 12F
我沒有要掩飾什麼,只是不需要回答"你的認為"而已; 有些人的"認為"是很重要、值得去深思的,不過也有些人的"認為",是不必多加理會的。 我再說得更清楚一點好了: 要反駁,請不要用"我認為",這樣是沒有說服力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1:04:21

06/10 21:05, , 13F
不會呀 我認為uka那句說的很對
06/10 21:05, 13F

06/10 21:05, , 14F
反而是你往往補充文打臉自己更沒說服力...
06/10 21:05, 14F

06/10 21:07, , 15F
再幫他重覆一次好了 這句說的真好真經典
06/10 21:07, 15F

06/10 21:07, , 16F
你除了沒說「我認為」,你哪個推論不是「我認為」?
06/10 21:07, 16F

06/10 21:16, , 17F
說服力是在於推論過程或者依據,而非誰有沒有「認為」
06/10 21:16, 17F

06/10 21:17, , 18F
你「認為」沒有說服力,那何嘗不是你掩飾的「認為」
06/10 21:17, 18F

06/10 21:17, , 19F
他就說 他認為用"我認為"是沒說服力的呀
06/10 21:17, 19F

06/10 21:18, , 20F
所以結論就是他自己認為他自己沒說服力 XD
06/10 21:18, 20F

06/10 21:22, , 21F
你拿美國資料對比台灣也很好笑,美國槍枝氾濫嚴重,要
06/10 21:22, 21F

06/10 21:22, , 22F
殺人很容易好嗎,所以這數據拿來對比台灣根本算高估
06/10 21:22, 22F
這是廢死聯盟率先提出的數據,有問題去找他們,尚市長概不負責。

06/10 21:37, , 23F
台灣沒有槍枝氾濫? 合法與否跟泛濫程度成正相關?XD
06/10 21:37, 23F

06/10 21:39, , 24F
不然對比一下台灣跟美國殺人率不就知道了
06/10 21:39, 24F

06/10 21:46, , 25F
不該給第二次機會的意思到底是甚麼? 照你的邏輯就是
06/10 21:46, 25F
答案很簡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有人卻有機會剝奪兩次生命", 這不是很清楚了嗎?

06/10 21:46, , 26F
所有犯罪者都會有再犯的可能啊 就說你違反無罪推定
06/10 21:46, 26F

06/10 21:47, , 27F
因為他很有可能在殺人 所以要把他永久隔離 這因果關
06/10 21:47, 27F

06/10 21:48, , 28F
係怎麼成立? 尚市長為什麼不回覆這點
06/10 21:48, 28F

06/10 21:48, , 29F
初犯者比再犯者多得多 是不是也要預先隔離
06/10 21:48, 29F

06/10 21:53, , 30F
為了一個人他可能再犯 所以把他永久隔離 這樣說得過
06/10 21:53, 30F

06/10 21:53, , 31F
去嗎?
06/10 21:53, 31F
"無罪"推定,是"任何人在有罪之前都應視為無罪", 但這些人"已經有罪"了,現在只是衡量他們的罪行以及在社會上的危險性, 所以不讓他們出來罷了。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假設肚子餓的老虎放到街上有21%的機會會吃人, 但你沒辦法證明眼前這隻老虎一定會吃人,所以把牠放到路上也是可以的囉?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2:10:41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2:11:36

06/10 22:13, , 32F
用老虎當例子並不洽當 老虎本身並沒有理性
06/10 22:13, 32F

06/10 22:13, , 33F
另外無罪推定那段所談論的罪 跟你犯過的罪是沒有關聯的
06/10 22:13, 33F

06/10 22:14, , 34F
你不能因為一個人偷過東西 就認定有東西被偷就是他的
06/10 22:14, 34F

06/10 22:14, , 35F
另外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也和死刑本身彼此矛盾啊
06/10 22:14, 35F

06/10 22:15, , 36F
任何人都無權殺人 那判死的意思是 執行槍決的人是?
06/10 22:15, 36F

06/10 22:15, , 37F
更詭譎的是 因為誤判殺的人 判刑者是不是殺人兇手
06/10 22:15, 37F
所以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2:16:30

06/10 22:16, , 38F
執行槍決者是不是殺人兇手 殺了一個無辜的人以後他們
06/10 22:16, 38F

06/10 22:16, , 39F
與其他任何殺人兇手又有何異? 所以可以判他們死刑嗎?
06/10 22:16, 39F
總之,我以為我現在在討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耶...不是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9.14.38.195), 06/10/2015 22:22:28

06/11 01:02, , 40F
好好回應人家的論點啊尚市長 wwwwwwwwwwwwwwwwwwwwww
06/11 01:02, 40F

06/11 02:25, , 41F
1.不是每個殺人犯都有判死刑 你得先主張殺人唯一死刑
06/11 02:25, 41F

06/11 02:25, , 42F
2.你還要主張「殺人者喪失人格,視為物品」才行
06/11 02:25, 42F

06/11 02:26, , 43F
國家以法人看待的話,執行死刑是剝奪別人生命幾次?
06/11 02:26, 43F

06/11 02:27, , 44F
^不然
06/11 02:27, 44F

06/11 03:03, , 45F
你舉的例子根本就不符合 所以你的意思是已經犯罪的人
06/11 03:03, 45F

06/11 03:03, , 46F
再犯率比較高 就必須為他未來可能犯罪的行為受懲罰?
06/11 03:03, 46F

06/11 03:06, , 47F
而且你深層的意含就是把殺人者非人化 這就是我要的
06/11 03:06, 47F

06/11 03:06, , 48F
不對的
06/11 03:06, 48F

06/11 03:07, , 49F
而且尚市長你又跳針不就無罪推定原則這段討論了 還
06/11 03:07, 49F

06/11 03:07, , 50F
有無權殺人這點也請你指出錯誤
06/11 03:07,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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