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廢死是理性思辨出來的結果嗎?
這正是台灣的悲哀, 國民黨的洗腦教育, 不是只有單純的讓你搞不清楚歷史,
覺得國民黨好棒棒, 國民黨的教育養成, 是到接近人格成熟期的大學,
才開始培養人格與薄弱的思考力, 結果就是從根本去抹煞一個人脫離情緒性思考的能力,
竟然可以藉由一個瘋狂殺人案, 去引導言論到廢死問題上, 意圖藉此改變投票的意向,
且還真的有很多人吃這一套。
----------
我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解釋, 為什麼世界的趨勢、
人權的國家都是走上以矯正刑為主體, 取代應報刑為主體, 並且廢除死刑:
隨機殺人狂大家都一致贊成應該要判死刑,
但如果證實隨機殺人狂是有腦部病變,
而經過治療後出現了悔改、認錯的態度,
各位是否還是覺得應該要死刑?
如果這時候你選擇了那就不要死刑, 那麼治療就是一種矯正。
換個角度說, 你會下如此判斷的程度與界線是什麼?
好比說, 如果這是一個無法治療的案例呢? 好比說遺傳造成的腦部缺陷?
我們要矯正什麼、矯正到什麼程度?
再舉一個假設的案例。一個後天成長環境極為惡劣、無法養成正常人心智
的狀況, 好比說從小就是在極為破碎的家庭長大, 招受各種凌虐,
沒有辦法養成正常的心智與人格, 這樣的人犯下了重罪, 要跟一般人、
甚至成長環境優渥的犯罪者相提並論嗎?
有的人會想當然爾的說, 一個人滿18歲就是成年, 要負完全責任,
講這樣的話才是真正的不負責, 是放任國家、政府與社會漠視這些邊緣人
的處境, 給社會的不公平性蓋上遮羞布。
這就是為什麼應報刑主體, 要改成矯正刑主體, 因為應報刑只是表面齊頭式
的公平, 偷竊就坐牢, 殺人就償命, 更古老一點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用很表面的價值去取回公平, 但這樣就真的公平了嗎?
社會就獲得彌補了嗎? 未必, 尤其是審判者也是人, 什麼才是真正的公平?
用矯正的態度去處理, 視這些犯罪者為「需要矯正的偏差者」,
而不是「你我的敵人」, 這才是在問題的中間試圖取得一個平衡點,
而這才應該是所有廢死的基礎立論才對。(死了就沒法矯正了)
需要矯正者, 若沒有辦法完成矯正, 就不能回歸社會,
這樣連永久隔離(不限期隔離)的立場也有了。
但竟然沒看到廢死有能力做這樣的論述,
整天扯些有的沒的, 不知道到底在說什麼。
---------
繼續吵吧, 最好為了這個案子搞到國民黨過半, 國民黨繼續當總統,
這種腦殘到了極點的狀況, 至少可以讓本魯換來一點優越感。
--
(鳥籠公投法修正)簡單多數制、降低連署門檻、廢除審議委員會、可直接公投立修法
(選罷法修正)罷免可宣傳、罷免連署門檻降低、罷免門檻降低、簡單多數制(政黨法
立法)政黨法立法、國民黨黨產歸還(立法院席次修正)聯立制、降政黨門檻、票票等
值、增加席次、交錯任期制(陽光法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正、政治獻金刑法罪、
獻金公告上網(議會自治事項)選議長具名表決 國民黨尚未倒! 請繼續努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8.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3556647.A.8FD.html
※ 編輯: wahaha99 (1.162.78.47), 06/06/2015 10:11:20
※ 編輯: wahaha99 (1.162.78.47), 06/06/2015 10:18:28
推
06/06 10:22, , 1F
06/06 10:22, 1F
→
06/06 10:22, , 2F
06/06 10:22, 2F
首先, 有的腦部障礙是可以醫的, 好比長腫瘤總可以割掉吧。
再來, 說自己腦袋有問題就不用死是錯的, 是要醫學的檢驗鑑定說才算。
最後, 你確定面對腦袋有問題的人, 死刑是一個現存的選擇?
不, 如果最後鑑定認為腦袋有問題, 影響行為能力,
現行的法律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
※ 編輯: wahaha99 (1.162.78.47), 06/06/2015 10:27:51
推
06/06 10:24, , 3F
06/06 10:24, 3F
→
06/06 10:25, , 4F
06/06 10:25, 4F
所以歐盟都是自封的,
中國說不定也是人權國家?
這種「方地球」式的辯論法就算了吧。
※ 編輯: wahaha99 (1.162.78.47), 06/06/2015 10:29:16
→
06/06 10:51, , 5F
06/06 10:51, 5F
推
06/06 11:09, , 6F
06/06 11:09, 6F
→
06/06 11:11, , 7F
06/06 11:11, 7F
→
06/06 11:12, , 8F
06/06 11:12, 8F
→
06/06 11:14, , 9F
06/06 11:14, 9F
→
06/06 11:14, , 10F
06/06 11:14, 10F
→
06/06 11:15, , 11F
06/06 11:15, 11F
推
06/06 11:27, , 12F
06/06 11:27, 12F
→
06/06 11:28, , 13F
06/06 11:28, 13F
推
06/06 11:33, , 14F
06/06 11:33, 14F
→
06/06 11:34, , 15F
06/06 11:34, 15F
推
06/06 12:04, , 16F
06/06 12:04, 16F
→
06/06 16:10, , 17F
06/06 16:10, 17F
→
06/06 16:10, , 18F
06/06 16:10, 18F
→
06/06 16:14, , 19F
06/06 16:14, 19F
→
06/06 16:14, , 20F
06/06 16:14, 20F
→
06/06 18:57, , 21F
06/06 18:57, 21F
→
06/06 18:57, , 22F
06/06 18:57, 22F
→
06/06 18:58, , 23F
06/06 18:58, 23F
→
06/06 18:58, , 24F
06/06 18:58, 24F
→
06/06 19:09, , 25F
06/06 19:09, 25F
推
06/06 19:14, , 26F
06/06 19:14, 26F
→
06/06 19:19, , 27F
06/06 19:19, 27F
→
06/06 19:20, , 28F
06/06 19:20, 28F
→
06/06 19:21, , 29F
06/06 19:21, 29F
→
06/06 19:21, , 30F
06/06 19:21, 30F
→
06/06 19:22, , 31F
06/06 19:22, 31F
→
06/06 19:23, , 32F
06/06 19:23, 32F
→
06/06 19:23, , 33F
06/06 19:23, 33F
推
06/06 19:32, , 34F
06/06 19:32, 34F
推
06/07 17:06, , 35F
06/07 17:06, 35F
推
06/08 00:25, , 36F
06/08 00:25, 36F
→
06/08 00:25, , 37F
06/08 00:25, 37F
推
06/09 11:23, , 38F
06/09 11:23, 3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4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