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監視器抓違停遭批 柯:國道攝影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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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點有點小小淺見,究竟監視器在公眾領域的拍攝是不是侵犯隱私權呢?
相關爭議可參見憲法第22條 和 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理由書
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說: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
法之保障。 概括權利中的一種。在釋字293和603號被大法官肯認之。
但究竟隱私權的定義為何,這就有待603號解釋理由書去明確其範圍。
隱私 隱私,其實可以拆成兩方面,隱 代表人們在私密方面的一切有不被騷擾 公開的疑
慮;私 則代表人們自主權,人們有權利決定何時揭露自己相關的一切。
以上敘述可在603找到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
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
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
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
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
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
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故在公共場所用監視器拍攝無關路人,有無該當侵犯隱私,淺見認為是有的。
路人在路上活動的身影,當屬於個人的,他們有權決定何時公開,何時被利用。
今天國家強制搜集這些影像,為了取締之用就是有違反本人自主決定何時揭露自己相關的
一切的權利。
當然,今天這沸沸揚揚的案件,會簡單發展成,侵害隱私權所以訂定的法律違法嘛??
絕對不是這樣子的,憲法上探討基本權利的侵害,不是簡單的侵害等於違法,而是在於侵
害是否有合理性。
我國法律從不絕對禁止侵害人民權利,而是你可以侵害但要有合理性。
而為了得到合理性,法律學者發明了許多手段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等,來檢驗。
比例原則,我想大家都滾瓜爛熟了,不外乎適當性 必要性 衡平性
適當性,我想今天這手段是有助於取締違規目的達成,這無論正反方都應認可
必要性,對於這解釋,不要大砲打小鳥,大家幾乎都聽過。即要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
,這邊的最小手段是指絕對無法想出別種更好的方法。
那這案例中,到底有無必要性? 目前就我所知高速公路的超速 紅燈的違規 刑事案件的
抓捕犯人,都是等到事件發生後,事後調閱監視器,或者事件當下開啟照相功能
那今天的手段,則是我規畫一個區域的監視器,全天候盯哨,不管有無違規,我全都紀錄
之後再一個翻找。
比起以前的發生在尋找,現在的全天候盯哨對人民侵害似乎有擴大之嫌。
且防止違規停車,有無其他手段,比如提高罰鍰上限之類的。
所以淺見今天這手段必要性就似乎無法過關,當然這只是一家之言,究竟有無大砲打小鳥
還是要眾人討論之。但絕非柯p所說的效率最高,修法,執行,萬事大吉,這樣的想法
來做。
所以今天法律學者會跳出來說這些話,也許言論過激,但只是想讓行政權在訂定法律前
三思,審慎以對,這是否合理,在公益目的和私人權益間是否衡平
有時政府凡事都只考量公益,或者效率至上,那人民權益將很有可能大幅限縮
ps 民主社會的進步是在正方 與 反方拉扯下,找出最讓多數人認可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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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妨害 可是基本權的探討
就是兩種權利的侵害
一個是侵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一個是侵害隱私權
在兩者的衝突下 優先保護誰的問題
和誰應該被保護比較多
不必然是公益被侵害 就去限縮他人基本權
討論的是中間的拿捏 在公益和私益間取得平衡
比例原則很大程度就是處理這種問題的論述手段
※ 編輯: nadekowang (180.217.26.24), 05/01/2015 0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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