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北市可以設立交通助理人員呀~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 3 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
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
換句話說 他們有權幫忙開單
這樣就不用警察在那裏輪班增加勤務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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