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ublicIssue 板板規 2.0.1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ffish)時間11年前 (2015/03/17 15:48), 10年前編輯推噓22(22029)
留言51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PublicIssue 公民覺醒版 主旨: 「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一、成立本版有下列主旨: 1.凝聚PTT使用者對社會議題的關注。 2.以PTT為中心散播各種公共議題的相關資訊,以防範主流新聞媒體的斷章取義。 3.作為一個社會運動的資訊交換所,並成為社會運動的後勤動員區。 4.讓不被主流新聞媒體重視的社會議題也能被民眾看見,並且能夠得到自由充分的討論 二、當板主有下列違反主旨情況時,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1.無故隱藏、扭曲或刪除社會運動訊息或公共議題討論者。 2.使用歧視、偏見言詞攻擊社會運動本身或其參與者。 3.表現任何反民主、反人權、反人道精神之言詞或行動者。 三、本板主旨的修訂,必須舉行投票: 1.投票人數門檻須達該日看板人氣1/2以上,並超過1/2以上贊成方得以修改。 2.新修訂的看板主旨必須先在看板置底公告一星期後,才得以舉辦投票。 3.若板主未依照上述流程進行主旨修改,板眾有權依照站方規定提出罷免。 ─────────────────────────────────── <第一章 本板討論範圍> 第一條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條 .本板文章內容不得違反普世價值;不得推崇違反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      、政權、政黨或其他組織。     .前項所稱之普世價值,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容定義。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第二章 文章及推噓文> 第三條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視為文章之一部份,但不計入字數計算範圍內。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若違反板規,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改推噓文] 第四條 .於文章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增減、改字、刪除、隱匿他人所評論之推噓文。     .違反前項規定修改推噓文者,並水桶兩週。     [著作權] 第五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受前項限制。     .轉載他人文章,須於文章明顯處註明出處。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利之文章,得請求刪除。     .違反本條第三項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      桶六個月。     [個資及隱私]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佈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請求補充、更正、刪除、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不論其是否公開。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不實言論] 第八條 .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損害他人之信用、名譽。     .言論雖出於公共利益,但仍應注意應有其來源。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不實言論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言論出於公共利益,且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不罰。     [惡意言論]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足認定      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前項所稱之負面、惡意字詞,包括廢、腦殘、低能、弱智、沒料等等。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違反前項規定,過度使用負面、惡意字詞或戲謔用語引起爭端,      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色情、暴力、恐嚇] 第十二條.內容不得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或十八禁連結。     .不得教唆或煽惑他人施行暴力行為。     .不得恐嚇他人,致生損害其財產或危害其安全。     .違反板規第十二條,內容含有色情、暴力、恐嚇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      容,並水桶兩週。     [妨礙閱讀] 第十三條.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妨礙閱讀。      一、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過短文、圖形文,不明連結。      二、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未滿二十個正體中文字之文章。        於發文後四十八小時內以編輯方式補充其心得者,不違反本款規定。      二、文章簽名檔超過六行。      三、外電未有全文翻譯或大致翻譯。      四、翻譯內容扭曲原意或錯誤過多。      五、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色碼、亂碼(圖形鬧板文)致難以閱讀。      六、使用推噓文系統,於三篇以上文章後發表無關文旨之評論。      七、推噓文內容無意義、或使用推圖或符號妨礙使用者閱讀。      八、於單篇文章內重複同樣或相似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九、於發文後七十二小時內刪文重發。     .違反本條規定妨礙閱讀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非故意違反本條規定者,可於公民檢舉板自行檢舉違規事實,並應盡量改      正違規,板主當裁量減輕或免除其水桶。      [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     .本項為當然鬧板滋事行為,可由單一板主逕自處理。      一、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二、手動置底文章。     .本項為鬧板滋事嫌疑行為,板主群有權主動查察,板主群知悉後須由三名      或全體板主共同判定是否屬於鬧板滋事:      一、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內容        後,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      二、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且有惡意引戰或其他影響使用者        討論之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鬧板滋事者,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文章,並水桶六個月。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第三章 管理規則>      [主動管理] 第十五條.對爭議文章,板主應以鎖文為做法積極管理。     .對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疑慮之內容,板主應顧及板友政治言論自由為原      則,做適當而必要的處置。      [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為累犯,其      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多重分身帳號] 第十七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裁決公告〕 第十八條.板主處理違規案件成立者,七天內須公告或統一公告。      [從舊從輕] 第十九條.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補充〕 第二十條.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但不溯及既往,      板規規範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     .但在緊急狀態解除後,應諮詢板眾意見後發起公投完善相關規範。      [申訴] 第廿一條.若對於板主於看板內執行板主權限處置不服,請寄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     .回覆無法接受,可向上至問題討論群組組務板《DiscuService》申訴。 本規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2015.3.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26.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6578529.A.28D.htmloffish: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_PT 03/1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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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假如對團體放流言,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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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這條也沒有寫要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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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三項有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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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若說的人死不承認是否由版主群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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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此自己謙虛的說詞若之後複製貼上那句推文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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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犯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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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文盲哥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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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條都是當事人有權利申辯,但是板主群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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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要檢舉該條必須先認為再說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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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十條必須針對特定人,或者可以推知是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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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團體放謠言本身目前沒有規範。如果遇到這種狀況,除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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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板規以外,放謠言造成的鬧板結果用板規十四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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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2:41, , 16F
新版規耶,這樣終於不會被亂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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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不會有人在那亂噓+惡意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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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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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o板主說明,終於不用看謠言滿天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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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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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給擁核空間無限酸文挑釁,不准反核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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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哭喔,新版規一公布一堆飯盒都不敢推聞了X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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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知道他們平時的言語是有多汙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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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條 開口閉口都在講就能檢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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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不給講豆漿、 689、蛆蛆,自以為司法迫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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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沒差啦,如果都飯盒被桶那版主會被懷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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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特別上色了 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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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企圖引起爭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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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的回擊大概是罵人廢 文盲 中二病…之類的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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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規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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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2:01, , 31F
文盲如果是公認的 那或許就不算罵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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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4:43, , 32F
樓上可以試試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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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2:27, , 33F
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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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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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ffish (114.25.228.243), 04/18/2015 1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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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應刪除!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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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鼓勵「一言堂」、「黨同伐異」惡質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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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不把整段看完要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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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iz711:已重讀。該條款助長一言堂、黨同伐異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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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PublicIssue 公民覺醒版 主旨」所宣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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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地錯誤,我永遠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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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這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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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21:21, , 42F
應一併刪除「惡意引戰」規定!(1)如何認定「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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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21:26, , 43F
(2)真理越辯越明。怎會把民主園地的「辯論」解釋成「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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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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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0:33, , 45F
…被噓就是黨同伐異?又不是無意義噓文,連續三篇文章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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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0:34, , 46F
引起公憤的話為何不稍微思考一下究竟哪裡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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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0:35, , 47F
一言堂?有阻止你發言過嗎?但你發言的內容連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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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00:36, , 48F
都得不到的話……至少惡意引戰或發日記文的教訓擺在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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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3:18, , 49F
「被噓」不屬於「黨同伐異」。但是,「噓N次就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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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3:20, , 50F
規則是「助長黨同伐異、一言堂」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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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23:22, , 51F
今日的「異端邪說」,可能是明日的「先見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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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1znXAD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