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公民議題板板規討論
這是新提出的公民板板規重修,本板主旨不會有任何改變,所以暫時不附上。
原板規的各項條文,已經重新拆解過,並以深藍色字體作為對照。
如果下面沒有對照條文,那很可能是新增的。
在罰責上,水桶天數變長的比較多。
閱讀上確實有點困難,如果有建議或者意見煩請各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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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板討論範圍>
第一條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五項 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合購,團購,志工,講座是可以宣傳的,但須公布收支明細。
第二條 .本板文章內容不得違反普世價值;亦不得推崇違反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
、政權、政黨或其他組織。
.前項所稱之普世價值,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容定義。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原第一條
(一)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非公共議題之討論,請移駕其他看板,違者刪除處理。
(二) 違反普世價值之文章,板工有權視情節嚴重性,保留或刪文處理。
(三) 推崇危害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政權、政黨或任何組織,視同違反(二)。
(四) 普世價值內容請參考《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章 文章及推噓文>
第三條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視為文章之一部份,但不計入字數計算範圍內。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若違反板規,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改推噓文]
第四條 .於文章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增減、改字、刪除、隱匿他人所評論之推噓文。
.違反前項規定修改推噓文者,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七項 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著作權]
第五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受前項限制。
.轉載他人文章,須於文章明顯處註明出處。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利之文章,得請求刪除。
.違反本條第三項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
桶六個月。
原第三條第一項 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若原作者來站內信提出檢舉,而轉文者未能提供諮詢發文者意見證據,就會執行板規
[個資及隱私]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佈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請求補充、更正、刪除、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不論其是否公開。
原第三條第二項
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
之個人資料。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原第三條第三項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不實言論]
第八條 .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損害他人之信用、名譽。
.言論雖出於公共利益,但仍應注意應有其來源。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不實言論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言論出於公共利益,且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不罰。
[惡意言論]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原第四條第三例 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足認定
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前項所稱之負面、惡意字詞,包括廢、腦殘、低能、弱智、沒料等等。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原第三條第四項前半段 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這點的認定範圍很廣,而板上各種立場的板友均可能違規,故爭議性最大
判定標準如下:
1.直接以髒話或各種汙辱字眼攻擊某位板友
Ex: XXX 我幹你娘。 XXX 你腦殘沒藥醫。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態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違反前項規定,過度使用負面、惡意字詞或戲謔用語引起爭端,
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四項後半段
2.若攻擊的對象為板上有某些特定立場或言論之板友則警告乙次。
Ex: 那群挺馬的現在還在挺,真是弱智腦殘。
空心菜就沒料呀,蘇光頭就光頭呀,那些白癡還挺得下去?
但若沒有侮辱性字眼則不在此列。
Ex:那些挺KMT的真不知道在想什麼?那麼愛祖國怎不游回去?
3.若侮辱的對象沒有針對性,或侮辱的對象為國家、政治人物、
歷史人物...等則沒有違規。
Ex:小日本真他媽的倭寇。連家根本一群支那豬。柯P根本腦殘。
但若該政治人物為板友,並來信檢舉,
並證明自己就是該位政治人物,則以人身攻擊板友處理。
[色情、暴力、恐嚇]
第十二條.內容不得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或十八禁連結。
.不得教唆或煽惑他人施行暴力行為。
.不得恐嚇他人,致生損害其財產或危害其安全。
.違反板規第十二條,內容含有色情、暴力、恐嚇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
容,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六項 文章內容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十八禁連結、不明連結。
包含唆使任何暴力行徑,恐怖行動,
Ex:我們應該開油罐車去撞總統府,炸死馬英狗。
在動亂的時候我一定要把台獨份子殺光。
想辦法組織一個破壞KMT黨部的行動好不好?
[妨礙閱讀]
第十三條.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妨礙閱讀。
一、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過短文、圖形文,不明連結。
原第三條第八項 發表空白、一行、注音、等文章;發表文章請滿20字。
二、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未滿二十個正體中文字之文章。
於發文後四十八小時內以編輯方式補充其心得者,不違反本款規定。
原第三條第九項 轉錄文章、新聞必須附上20字以上短評心得,惟轉錄自己文章不在
此限。但轉錄自己被抄走的新聞則同樣需附上20字心得
未附加心得者 經版主站內信提醒寄出48小時內 未補充或刪文者
才進行水桶14天處分
二、文章簽名檔超過六行。
三、外電未有全文翻譯或大致翻譯。
原第三條第十項 張貼國外文字必須通篇翻譯成正(繁)體中文,外國文字包含任何
非繁體中文之文字,惟英文為世界通用語言,可以摘要重點翻譯不在此限。
四、翻譯內容扭曲原意或錯誤過多。
原第三條第十一項 翻譯文章經查翻譯若有扭曲原意,誤翻,錯翻者,仍屬違規。
五、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色碼、亂碼(圖形鬧板文)致難以閱讀。
六、使用推噓文系統,於三篇以上文章後發表無關文旨之評論。
原第四條第一例 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七、推噓文內容無意義、或使用推圖或符號妨礙使用者閱讀。
八、於單篇文章內重複同樣或相似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原第五條:[惡意噓文、推文] 有以下任一情況之使用者,給予水桶一週處分
一、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惡意推/噓文/→、推圖或符號妨礙閱讀之使用者
Ex:推/噓文出現大量的空格、=====、----、☆☆☆等符號組合。
Ex2:重複同樣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二、於推/噓文中違反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二)、(四)、(五)、(十)
款規定者。
三、若推噓文有引戰、謾罵、脫離主題或激起他人反感或負面情緒者,板工
(主)得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刪除。
.違反本條規定妨礙閱讀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非故意違反本條規定者,可於公民檢舉板自行檢舉違規事實,並應盡量改
正違規,板主當裁量減輕或免除其水桶。
原第三條第十二項
情節在上述違規情形邊緣者,警告之,警告乙次再犯者,視同違規
原第三條的尾巴
違反以上項目水桶兩週處份,違反第八項若因手機或其他因素操作錯誤,
初犯可來信申請自檢,違規案件板主得先行水桶,另於七天後統一公告。
[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鬧板滋事行為須由三
名或全體板主共同判斷。
原第四條 鬧板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內容後,
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者。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是
否有內容空洞鬧板滋事行為。
原第四條第二例 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
不計),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
是否有惡意引戰或其他鬧板滋事行為。
原第四條第四例
一星期內有三篇X1以上文章,並經由板主群一致認定為鬧板則宣判鬧板。
.以下為當然鬧板滋事行為,可由單一板主逕自處理。
一、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原第二條 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公告不可回覆但可推文。違者水桶三週文章刪除
二、手動置底文章。
.違反本條規定鬧板滋事者,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文章,並水桶六個月。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若文章自刪導致無法退文者,將以一篇文章水桶180天換算
<第三章 管理規則>
[主動管理]
第十五條.對爭議文章,板主應以鎖文為做法積極管理。
.對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疑慮之內容,板主應顧及板友政治言論自由為原
則,做適當而必要的處置。
[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為累犯,其
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原第六條第一項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
水桶兩週;第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三次加給水桶兩個月。
第四次累犯永久水桶,累犯追溯期為一年。
[多重分身帳號]
第十七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原第六條第二項
原使用者ID經禁止發言後,如經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噓文者,
因板主沒有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
確認同人後,本尊及分身自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加倍計算水桶
〔裁決公告〕
第十八條.板主處理違規案件成立者,七天內須公告或統一公告。
[從舊從輕]
第十九條.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補充〕
第二十條.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但不溯及既往,
板規規範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
.但在緊急狀態解除後,應諮詢板眾意見後發起公投完善相關規範。
原第七條 不改
[申訴]
第廿一條.若對於板主於看板內執行板主權限處置不服,請寄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
.回覆無法接受可向上至 DiscuService 申訴。
原第八條 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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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6502628.A.D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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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第十條:對特定人 第十一條:對非特定人或多數人
因此第十條補上了「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那個情況就從前後文,或前後推噓文中判斷是不是針對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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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沒錯,蓄意已刪掉。 根本不存在非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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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暫時只能由板主判斷;不過由於這裡是公民議題板,
板裡大部分的討論,除非討論方向是特別去針對板友或一般人,通常都出於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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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文時間計,已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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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啦,公民議題經常是嚴肅的,但是參與公民議題應該要盡量輕鬆。
雖然我不知道怎樣讓討論輕鬆,不過至少保留些閒聊、調侃、當酸酸的空間是必要的。
※ 編輯: offish (1.171.110.197), 03/17/2015 1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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