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公民議題板板規討論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offish)時間10年前 (2015/03/16 18:43), 10年前編輯推噓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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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新提出的公民板板規重修,本板主旨不會有任何改變,所以暫時不附上。  原板規的各項條文,已經重新拆解過,並以深藍色字體作為對照。  如果下面沒有對照條文,那很可能是新增的。  在罰責上,水桶天數變長的比較多。  閱讀上確實有點困難,如果有建議或者意見煩請各位提出。 ─────────────────────────────────── <第一章 本板討論範圍> 第一條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違反本板板規之情事者,請至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檢舉。     .文章內容與本條第一項本板討論範圍明顯無關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五項 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合購,團購,志工,講座是可以宣傳的,但須公布收支明細。 第二條 .本板文章內容不得違反普世價值;不得推崇違反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      、政權、政黨或其他組織。     .前項所稱之普世價值,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容定義。     .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刪除文章,水桶兩週。 原第一條 (一) 本板為供討論與公共議題有關之新聞、討論、政策、心得與事務...等, 非公共議題之討論,請移駕其他看板,違者刪除處理。 (二) 違反普世價值之文章,板工有權視情節嚴重性,保留或刪文處理。 (三) 推崇危害普世價值的政體、政府、政權、政黨或任何組織,視同違反(二)。 (四) 普世價值內容請參考《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章 文章及推噓文> 第三條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視為文章之一部份,但不計入字數計算範圍內。     .文章標題、暱稱、簽名檔若違反板規,依相關規定處理。     [修改推噓文] 第四條 .於文章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增減、改字、刪除、隱匿他人所評論之推噓文。     .違反前項規定修改推噓文者,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七項 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著作權] 第五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受前項限制。     .轉載他人文章,須於文章明顯處註明出處。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利之文章,得請求刪除。     .違反本條第三項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      桶六個月。 原第三條第一項 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若原作者來站內信提出檢舉,而轉文者未能提供諮詢發文者意見證據,就會執行板規     [個資及隱私] 第六條 .個人資料之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佈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請求補充、更正、刪除、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不論其是否公開。 原第三條第二項  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  之個人資料。 第七條 .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無法證明其動機出於公共利益,而違反前條第二項、本條第一項或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六個月。 原第三條第三項 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不實言論] 第八條 .不得散布流言或不實言論損害他人之信用、名譽。     .言論雖出於公共利益,但仍應注意應有其來源。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不實言論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言論出於公共利益,且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不罰。     [惡意言論] 第九條 .不得假冒他人或偽稱人民團體之身份,散布言論。     .不得散布不實的公民運動動員資訊或相關情報,或惡意混淆相關資訊。     .違反本條規定散布惡意言論者,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十年。 原第四條第三例 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足認定      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前項所稱之負面、惡意字詞,包括廢、腦殘、低能、弱智、沒料等等。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原第三條第四項前半段 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這點的認定範圍很廣,而板上各種立場的板友均可能違規,故爭議性最大 判定標準如下: 1.直接以髒話或各種汙辱字眼攻擊某位板友   Ex: XXX 我幹你娘。 XXX 你腦殘沒藥醫。 第十一條.本板原則不禁止對於政府、政黨、人民團體、本國政治人物、政治意識形      之神化、負面或惡意字詞;亦不禁止稱呼上述各類支持者而使用的文字      遊戲、扭曲字形、諧音藉義、引申詞彙、戲謔用語。     .前項所稱之用語包括飯盒、吠死、689、9.2、吱吱、蛆蛆等等。     .過度或重複使用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字詞用語,企圖引起爭端者為例外。     .違反前項規定,過度使用負面、惡意字詞或戲謔用語引起爭端,      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四項後半段      2.若攻擊的對象為板上有某些特定立場或言論之板友則警告乙次。 Ex: 那群挺馬的現在還在挺,真是弱智腦殘。 空心菜就沒料呀,蘇光頭就光頭呀,那些白癡還挺得下去?   但若沒有侮辱性字眼則不在此列。 Ex:那些挺KMT的真不知道在想什麼?那麼愛祖國怎不游回去? 3.若侮辱的對象沒有針對性,或侮辱的對象為國家、政治人物、 歷史人物...等則沒有違規。 Ex:小日本真他媽的倭寇。連家根本一群支那豬。柯P根本腦殘。 但若該政治人物為板友,並來信檢舉,    並證明自己就是該位政治人物,則以人身攻擊板友處理。      [色情、暴力、恐嚇] 第十二條.內容不得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或十八禁連結。     .不得教唆或煽惑他人施行暴力行為。     .不得恐嚇他人,致生損害其財產或危害其安全。     .違反板規第十二條,內容含有色情、暴力、恐嚇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      容,並水桶兩週。 原第三條第六項 文章內容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十八禁連結、不明連結。    包含唆使任何暴力行徑,恐怖行動,     Ex:我們應該開油罐車去撞總統府,炸死馬英狗。     在動亂的時候我一定要把台獨份子殺光。     想辦法組織一個破壞KMT黨部的行動好不好?     [妨礙閱讀] 第十三條.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妨礙閱讀。      一、發表無內容文、一行文、過短文、圖形文,不明連結。 原第三條第八項 發表空白、一行、注音、等文章;發表文章請滿20字。      二、扣除簽名檔、符號及轉載內容後,未滿二十個正體中文字之文章。        於發文後四十八小時內以編輯方式補充其心得者,不違反本款規定。 原第三條第九項 轉錄文章、新聞必須附上20字以上短評心得,惟轉錄自己文章不在      此限。但轉錄自己被抄走的新聞則同樣需附上20字心得 未附加心得者 經版主站內信提醒寄出48小時內 未補充或刪文者 才進行水桶14天處分      二、文章簽名檔超過六行。      三、外電未有全文翻譯或大致翻譯。 原第三條第十項 張貼國外文字必須通篇翻譯成正(繁)體中文,外國文字包含任何 非繁體中文之文字,惟英文為世界通用語言,可以摘要重點翻譯不在此限。      四、翻譯內容扭曲原意或錯誤過多。 原第三條第十一項 翻譯文章經查翻譯若有扭曲原意,誤翻,錯翻者,仍屬違規。      五、內容含過多非正體中文、色碼、亂碼(圖形鬧板文)致難以閱讀。      六、使用推噓文系統,於三篇以上文章後發表無關文旨之評論。 原第四條第一例 於三篇以上推、噓文(含→)發表無關文旨之回復。      七、推噓文內容無意義、或使用推圖或符號妨礙使用者閱讀。      八、於單篇文章內重複同樣或相似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原第五條:[惡意噓文、推文] 有以下任一情況之使用者,給予水桶一週處分 一、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惡意推/噓文/→、推圖或符號妨礙閱讀之使用者 Ex:推/噓文出現大量的空格、=====、----、☆☆☆等符號組合。 Ex2:重複同樣的推噓文超過三行。 二、於推/噓文中違反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二)、(四)、(五)、(十) 款規定者。 三、若推噓文有引戰、謾罵、脫離主題或激起他人反感或負面情緒者,板工 (主)得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刪除。     .違反本條規定妨礙閱讀者,得刪除文章或違規內容,並水桶兩週。     .非故意違反本條規定者,可於公民檢舉板自行檢舉違規事實,並應盡量改      正違規,板主當裁量減輕或免除其水桶。 原第三條第十二項       情節在上述違規情形邊緣者,警告之,警告乙次再犯者,視同違規 原第三條的尾巴      違反以上項目水桶兩週處份,違反第八項若因手機或其他因素操作錯誤,      初犯可來信申請自檢,違規案件板主得先行水桶,另於七天後統一公告。      [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鬧板滋事行為須由三      名或全體板主共同判斷。 原第四條 鬧板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內容後,      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者。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是      否有內容空洞鬧板滋事行為。 原第四條第二例 在一小時內發表三篇文章以上,且文章平均字數未達399字者(符號   不計),視為內容空洞洗板文,鬧板。若張貼轉錄文章者,僅計算心得短評字數。     .於一星期內發表有三篇X1以上文章。板主群應於知悉後,共同判定其文章      是否有惡意引戰或其他鬧板滋事行為。 原第四條第四例      一星期內有三篇X1以上文章,並經由板主群一致認定為鬧板則宣判鬧板。     .以下為當然鬧板滋事行為,可由單一板主逕自處理。      一、任意使用公告、回應公告。 原第二條 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公告不可回覆但可推文。違者水桶三週文章刪除      二、手動置底文章。     .違反本條規定鬧板滋事者,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文章,並水桶六個月。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若文章自刪導致無法退文者,將以一篇文章水桶180天換算 <第三章 管理規則>      [主動管理] 第十五條.對爭議文章,板主應以鎖文為做法積極管理。     .對違反法律或有違反法律疑慮之內容,板主應顧及板友政治言論自由為原      則,做適當而必要的處置。      [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為累犯,其      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原第六條第一項 二次以上違反同一板規之遭水桶使用者,視為累犯,初次累犯加給         水桶兩週;第二次累犯加給水桶一個月;第三次加給水桶兩個月。         第四次累犯永久水桶,累犯追溯期為一年。      [多重分身帳號] 第十七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原第六條第二項     原使用者ID經禁止發言後,如經查繼續使用分身ID發表文章或推噓文者,    因板主沒有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    確認同人後,本尊及分身自查詢結果回報日開始加倍計算水桶      〔裁決公告〕 第十八條.板主處理違規案件成立者,七天內須公告或統一公告。      [從舊從輕] 第十九條.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但如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補充〕 第二十條.本板板規隨時可能更新,請使用者自行查閱,但不溯及既往,      板規規範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得臨時應變處理。     .但在緊急狀態解除後,應諮詢板眾意見後發起公投完善相關規範。 原第七條 不改      [申訴] 第廿一條.若對於板主於看板內執行板主權限處置不服,請寄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     .回覆無法接受可向上至 DiscuService 申訴。 原第八條 不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10.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6502628.A.D8D.html

03/16 19:05, , 1F
推詳細定義
03/16 19:05, 1F

03/16 19:13, , 2F
請問第十條與第十一條主要是差在一個對個人,一個對團體嗎
03/16 19:13, 2F

03/16 19:16, , 3F
那如果有人對「某位/某些特定板友」使用「針對某團體」的
03/16 19:16, 3F

03/16 19:16, , 4F
GJ 快公告實施吧
03/16 19:16, 4F

03/16 19:17, , 5F
「負面或惡意字詞」,應該怎麼算?
03/16 19:17, 5F
是的,第十條:對特定人  第十一條:對非特定人或多數人 因此第十條補上了「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那個情況就從前後文,或前後推噓文中判斷是不是針對特定人。

03/16 19:17, , 6F
另外,第十一條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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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19:18, , 7F
第11條第三、四項
03/16 19:18, 7F

03/16 19:18, , 8F
「過度、蓄意或不斷重複使用上述字詞企圖引起爭端為例外」
03/16 19:18, 8F

03/16 19:19, , 9F
過度、不斷重複都有明確標準,但「蓄意」怎麼認定?
03/16 19:19, 9F
你說的沒錯,蓄意已刪掉。 根本不存在非故意的情形。

03/16 19:21, , 10F
還有第八條中,「言論出於公共利益」如何認定?
03/16 19:21, 10F
公共利益暫時只能由板主判斷;不過由於這裡是公民議題板, 板裡大部分的討論,除非討論方向是特別去針對板友或一般人,通常都出於公共利益。

03/16 19:22, , 11F
以上是看完後的一點小疑惑。
03/16 19:22, 11F

03/16 21:52, , 12F
辛苦了
03/16 21:52, 12F

03/16 21:53, , 13F
辛苦了
03/16 21:53, 13F

03/16 22:17, , 14F
十三條第二項的48小時從何起計?
03/16 22:17, 14F
從發文時間計,已補上。

03/17 02:15, , 15F
我不知道蔑稱除了挑釁之外還有什麼目的下會拿來用
03/17 02:15, 15F
我覺得啦,公民議題經常是嚴肅的,但是參與公民議題應該要盡量輕鬆。 雖然我不知道怎樣讓討論輕鬆,不過至少保留些閒聊、調侃、當酸酸的空間是必要的。 ※ 編輯: offish (1.171.110.197), 03/17/2015 11:58:28

03/17 15:26, , 16F
我看好像不是這樣啊 輕鬆?根本就是鄙視吧
03/17 15:26, 16F

03/17 19:37, , 17F
03/17 19:37, 17F

03/17 22:30, , 18F
03/17 22:30, 18F
文章代碼(AID): #1L1hFasD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