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公民議題檢舉板板規討論
這是新提出的公民議題檢舉板板規,參考自八卦檢舉板板規並已得到對方同意。
下面規定所稱的本板都是指公民議題檢舉板,如果有建議或者意見煩請各位提出。
<第一章 本板功能>
第一條.本看板為公民議題檢舉板《PUBLICISS_PT》,為公民板板務檢舉違規文章之
作用,亦可提供公民板板務建議案。
.本板板主由公民板板主擔任。
.本板所為之板規、判例、處分均不適用於公民板,反之亦同。
<第二章 檢舉>
第二條.使用本板檢舉公民板違規文章均需附上以下內容,如有缺漏板主可選擇不處
理該檢舉文。
一、文章標題【如:15683 m9110/22 antiFascis □ [討論] 】
二、文章網址【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網址 如: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808529.A.986.html 】
三、違規事實【如:發文字數未滿、謾罵、引戰,也可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四、違規人名稱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第三條 於本板進行檢舉時,檢舉人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轉錄公民板或他板文章至公民議題檢舉板檢舉。
二、本板不接受以匿名方式進行之檢舉。
三、檢舉提出後如有其他事證補充,可於結案前以編輯方式增加於本文內。
四、他人於檢舉文後評論的「推、噓、註解」內容,為推噓文,不得刪除。
第四條 當被檢舉人於本板被檢舉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一、被檢舉人可於該檢舉文下方推噓文陳述說明,如說明過多無法完整表達
可回文說明。
二、回文說明次數以一次為限,可編輯補充,且不得刪除他人之推噓文。
第五條.非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對檢舉案僅限於以推噓文方式陳述意見。
.推噓文內容不作為裁判參考,補充證據及意見可請檢舉人或被檢舉人補充於
本文內。
第六條.為表示檢舉的處理狀況,使用以下的板務處理標記:
一、檢舉文經標記為 m屬板主群討論中之檢舉文,討論有最終結果後該文會
標記為s或!。 m標記文中版主意見不一定是最後的處理結果,最後結果
依版主群結論為主。
二、檢舉文經處理後標記為 ms 為板主受理該檢舉並已處理過。
三、檢舉文經處理後標記為 ! 為該內容並未達違規標準。
.如板主判定該檢舉文未達標準,欲對板主之處置做出不同之解釋,可再張貼
一篇新的檢舉文,並請於新的檢舉文內說明清楚不接受板主說明之理由。
.如未標記任何標記,表示板主群仍在討論是否受理該檢舉文。
<第三章 板務建議>
第七條.本板板務建議文及問題文,任何人均可回文或推噓文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
,供板務參考。
.如討論流於立場對立或其它爭議,得鎖文禁回。
<第四章 罰則>
第八條 以下情形為濫用公民議題檢舉板,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一、五日內未處理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二、五日內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
鐘以上。
三、發表無關於第一條所敘述本板功能之文章。
四、其它板主判定文章有濫用公民議題檢舉板之情形,經警告後仍不修改或
聽從者。
第九條 以下情形為濫發文章,警告或水桶一個月處置:
一、未照格式進行檢舉。
二、直接轉錄公民板文章。
三、非板務人員或被檢舉人,而對檢舉文章回文。
第十條 於本板文章(含暱稱及簽名檔)、推文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
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干擾討論等,水桶一
至兩個月處置。
第十一條 未經同意刪除他人推噓文者,水桶兩個月處置。
第十二條 於本板劣文退回或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
為累犯,其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犯兩次以上者,得加重兩倍。
第十三條.本板水桶處分期間,本人於公民板或公民議題檢舉板受到言詞侮辱、誹謗
、人身攻擊者,可以信件方式提出檢舉。
.如被檢舉人因劣文限制、水桶處分或其它原因,已致於無法於本板陳述說
明者,可以信件方式答辯並寄予板主。板主有義務為之代發。
第十四條.本板原則禁止多重分身帳號。
.因板主無分身查詢認定權,報請小組長送ID_Multi帳號部確認分身為同人
後,自查詢結果回報後額外處置如下:
一、所有水桶中之帳號,追加水桶兩個月。
二、除一個主要帳號外,其它帳號發文全部退回,追加水桶十年處置。
.主要帳號與其它帳號,由板主依發文次數、先後、水桶狀況判定。
<第五章 補充>
第十五條.板規不足之模糊地帶,板主將臨時應變處理。
.對於特殊事件之處理,有另訂公告規範之必要者,板主得另行公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30.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616530.A.C57.html
推
03/06 17:04, , 1F
03/06 17:04, 1F
→
03/06 17:09, , 2F
03/06 17:09, 2F
→
03/06 17:09, , 3F
03/06 17:09, 3F
我會再和喵狗討論你提出的改法是不是比較好,然後小組長的意思到底是怎樣。
→
03/06 17:10, , 4F
03/06 17:10, 4F
→
03/06 17:11, , 5F
03/06 17:11, 5F
→
03/06 17:12, , 6F
03/06 17:12, 6F
→
03/06 17:13, , 7F
03/06 17:13, 7F
我的概念是:
檢舉板並不是討論板,而是個特定用途的工具板;它只能做特定主題(公民板板務)的
有限討論。 公民板和檢舉板層級相同,但是各自分離。
公民板討論的內容是公共議題,是最高價值的言論自由,應該要用開放的態度去面對。
但檢舉板保障的是板友的個人權利。 兩者使用相同的板規是不恰當的。
確實我該找地方特別強調兩邊判例、板規、管理方式不共通,以避免不清楚的人踩線。
→
03/06 17:13, , 8F
03/06 17:13, 8F
檢舉板板規第八條和十條給了板主非常大的處理權力。
→
03/06 17:15, , 9F
03/06 17:15, 9F
這是公民板板規本身的問題。
推
03/06 23:38, , 10F
03/06 23:38, 10F
推
03/07 21:06, , 11F
03/07 21:06, 11F
→
03/07 21:08, , 12F
03/07 21:08, 12F
→
03/07 21:08, , 13F
03/07 21:08, 13F
修正了第十三條。
補充了多重帳號罰則。
※ 編輯: offish (114.25.230.148), 03/08/2015 16: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