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詹順貴:平議魏應充的交保裁定
民報
平議魏應充的交保裁定
2015-02-04 10:00
詹順貴
預期,縱使令人敬佩、努力查出頂新集團黑心油的彰化地檢署抗告魏應充交保裁定成功,
彰化地院法官充其量提高交保金額,不致於自打嘴巴,改裁定延押。
近年來因為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急遽擴大,讓台灣人民怒火透過去(2014)年11月29日的
大選,狠狠燒掉馬英九領軍的金權政權。近來更因頂新黑心油事件與柯P主政後北市府與
大財團間BOT、聯合開發爭議,讓人民、社會輿論更普遍對無良財團、黑心企業主大增反
感,並將情感直接投射到遠雄集團趙藤雄與頂新集團魏應充的羈押與交保司法事件之上,
期待法院應該一直羈押他們。
「法律之前,不分貧富貴賤,人人一律平等。」是我們早已耳熟能詳的基本人權,也具體
展現在憲法第7條規定的文字內。過去「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收賄)的傳聞,難說已
經完全杜絕,但歷經2、30年司法改革,筆者確信已大幅改善減少。
現在比較大的問題,反而是不少法律系學子僅單純視「司法官」為一薪高權重的職業,欠
缺熱情或使命感(彰化地檢署近年來的優秀表現,即是充滿司法官熱情或使命感的極佳註
解),因而時日一久,便容易於偵查、審判過程以及所製作的處分書、裁判書流於草率、
敷衍了事;另外,不少資深司法官則囿於老舊判例,法律見解未與時俱進,以致迭有悖逆
時代法治潮流或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出現。當然,也有許多優秀、始終充滿熱情的法官,
於近年來做出不少令人驚豔的進步判決。
司法獨立,有兩個層次:一是整體司法需獨立於行政、立法之外,不受其箝制;二是個別
法官的審判獨立,不受權勢、群帶關係干涉、影響。但後者,可能因為個別法官對法律見
解的不同、審理案件認真與否、甚至兩造律師盡責舉證論理與否,而就案情極為類似的案
件,出現明顯歧異的判決結果,這是司法行政應該思考如何降低歧異度,以增加司法可預
測性,進而提昇人民信賴度,無可迴避的挑戰。
回到魏應充僅提高保證金再度交保乙事,可預期彰化地院三位法官勢將承受輿論更大壓力
。但請讀者批判之前,先撇開情感因素,冷靜回到羈押的法律要件來分析。刑事訴訟法規
定可以羈押的情形,主要在第101條與第101條之1,共有4種情形。
第101條第1項規定的三種情形,包括:1.就所涉犯罪,被告已有逃亡的事實,或有具體事
實足以認為有逃亡之虞;2.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重罪。此外,必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且,聲請羈押或希望延押的檢察官,還必須
針對被告符合以上羈押要件,提出具體理由與必要證據。第101條之1所規定第4種情形,
則是被告有放火、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等特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具體事實足夠認為
有反覆再犯之虞,且檢察官已提出具體理由及必要證據。
於頂新案,被告等應否繼續羈押,主要爭議在前2種,亦即有無具體事實足以認為被告有
逃亡或串證之虞。此處所指的「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必須直接與逃亡或串證相關的具
體事實才算,例如自己或請人已與船家接洽、安排偷渡事宜,甚至已登船、離開所限制住
居場所未按時報到等;又如已共同被告間或與證人間已有非尋常接觸、核對筆錄、會商庭
訊說詞等。至於原本即擁有海外資產或私人小飛機,雖因人而異但屬個人自由,固然會因
而方便逃亡或會增加逃亡可能性,但仍非上述法條所指的「直接與逃亡相關的具體事實」
。
其次,依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偵查中,被告與其辯護人固然不宜與證人會面(極易招致
串證的嫌疑);但起訴之後,單一被告與所選任之辯護人,事先準備對證人詰問的問題,
並以之詢問證人,預先瞭解證人答案,再決定如何增減問題、調整其次序,乃被告刑事訴
訟上防禦權的具體展現,只要沒有要求證人陳述與其親身所見所聞事實不符或改變原有在
檢察官前所作證詞即可,此非但是法律所允許,更是辯護人應該積極協助的事項。此於交
互詰問制度行之有年的英美法制國家,有一經典訴訟原則:做為一個優秀法庭律師的前提
,是交互詰問時,絕不會問自己事先不知道答案的問題,亦可佐證。
頂新案既然已經起訴,偵查不公開保護傘消失,除被告有無企圖逃亡相關的具體事實,與
偵查中的判斷標準仍然相同外,偵查中與起訴後,對於「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的
認定方式與程度,即有明顯不同,甚至可以說是天壤之別。因為包括其他共犯說詞、證人
證詞、搜索扣押的帳冊憑證、會議資料、監聽譯文、檢測報告等所有卷證資料,被告的辯
護人都已經可以到法院影印回來與其當事人閱讀討論,以利被告有足夠資訊與法律武器(
辯護人)可以在訴訟程序上平等行使防禦權,對抗國家公權力(由檢察官代表)。因此,
檢察官於起訴被告後,欲繼續以有串證之虞聲押或延押被告,除少數極端案例,注定吃力
不討好,也不盡可取。
因此,如彰化地檢署如未舉出更具體的事證來說服法院魏應充等人或加上其辯護人確實已
在謀議如何串證,或其他共同被告如梅常峰或楊振益已因魏應充交保而有壓力,供詞開始
避重就輕,如仍僅憑原有偵查中的事證,確實難以苛責法官不得不做出交保裁定。面對如
此排山倒海而來的輿論壓力以及高等法院廢棄原裁定的指摘,這3位彰化地院法官,仍能
堅守原則,再度裁定交保,足以彰顯司法的獨立性,反而值得肯定。
或許在頂新案,彰化地院改裁延押,可以滿足輿論及各方期待。然而,此種攸關基本人權
的人身自由強制處分權,寧可司法越節制,對一般普通人民而言,反而才越有保障。如果
因逞一時之快而讓司法獨立性倒退,依筆者長期與弱勢族群對抗國家公權力與財團連手侵
凌掠奪的經驗來看,最終吃虧的還是經濟與法律知識上弱勢者。
如果大家仍然對頂新集團深惡痛絕,筆者呼籲,大家應該繼續抵制其集團產品;而受害者
,尤其因誤用頂新黑心油而產品銷量、商譽受損的食品加工廠商、品牌老店,更應該積極
站出來向頂新集團索賠,矢志不讓頂新集團倒閉或退出台灣,絕不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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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再次有法律人嘗試以較平易的白話語言解釋民情無法接受的法院見
解為何產生,然而法律人看的是過程,大眾關注的是結果,如此歧見似乎
仍然不見化解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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