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務] 版規第四條修正案
剛上來看到喵狗的公投文,是提說是否同意修正案,但沒有說明要如何修正,
對於這好幾次事件我提出些我的看法。
雖然近期來看,只有大家非常曉得的同一個人會刻意鑽漏洞自刪,但宏觀來看,這也是唯
一可以逃避罰責的方式,所以只需針對『鬧版自刪違規文』的狀況進行討論。
我認為『鬧版』本身就是一般人不會去做的事,通常想鬧版的人意圖都十分明顯。把這些
情況搬上現實世界去模擬:如果有一群人在一個圓桌正常討論,此時卻有人在那邊瘋狂嘲
諷,這符不符合『鬧場』的定義?自己設身去想,一定是有意圖的,否則這麼容易引人反
感的事情,怎麼定義?其意圖已經非常明顯了。
因此,就我所認知的文章系統中,目前在被刪之文不可再劣的前提下,必須要有一個接近
劣文效果的罰則去遏止鬧版。就我認知,劣文的消除規則是初犯3天,之後累犯一篇就180
天,所以我覺得可以比照天數進行水桶。但是鬧版累犯者,不論自刪與否,有證據證明就
直接永桶。
針對 EX2 與 EX4 可以增加此種處分。
舉例(以三篇違規為例):
三篇未刪 處罰為 三篇劣文+水桶14天
二篇未刪,一篇自刪 處罰為 兩篇劣文+水桶(14+3)天
一篇未刪,兩篇自刪 處罰為 一篇劣文+水桶(14+3+180)天
三篇自刪 處罰為 無法劣文+水桶(14+3+180+180)天
如此可以防止有心人士鑽漏洞,也可以有效懲罰鬧版者。
但是最後預防萬一,若是有人無意間觸犯EX2之規定,須在發文後二天之內全數自刪並自檢
,並舉辦七天公投讓版友決定是否免除『等值劣文水桶天數(3、180)』處分,而公投期間
『違規者』必須進入觀察期,若是觸犯任一版規,則使公投無效,維持處分。
以上是我對鬧版版規的一些看法,有些地方思考還不完善,也請版友一起來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45.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2682270.A.4A4.html
推
01/31 13:48, , 1F
01/31 13:48, 1F
dderfken大的想法不錯,也是可以直接報備,不過還是要加進法條中比較好,不然可能會
被爛訴。
推
01/31 15:15, , 2F
01/31 15:15, 2F
推
01/31 15:16, , 3F
01/31 15:16, 3F
啊,我當初漏看了,SOR
這倒也是,三天部分的確沒什麼需要。但EX2的防範措施我覺得可以適用於緊急時期之類
的(像是 天災時、社會有重大事件時)或者無意間轉錄多篇文章的時候。
※ 編輯: XtionCokke (61.227.245.214), 01/31/2015 21:4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