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郭瑤琪案根本是司法的「舔耳案」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1年前 (2015/01/07 15:43), 11年前編輯推噓15(1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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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08/313933.htm 涂醒哲 2014 年 01 月 8 日 00:08 針對郭瑤琪前交通部長被檢方起訴,一審二審判無罪,竟然現在三審定讞要被關, 以前一個同事的身分來看,「打死我都不相信郭瑤琪會做這樣子的事情。」 檢方所用的證據是某一個人所講出來的話,但是這個人講出來的話又顛三倒四, 包括茶葉罐一個兩個都講不清楚,檢方也沒有查到所謂的兩萬美金, 沒有物證只有一個顛三倒四的人證,這樣子就把郭瑤琪定罪, 在馬英九執政以後什麼都是「假的」,連檢調單位、司法單位都淪為政治的奴僕, 特偵組變成馬英九用來整肅異己的東廠,甚至還竊聽國會, 像這樣子的司法難怪人民不相信。 涂醒哲說,一個交通部長掌控多少權力,郭瑤琪從來都沒有發生過貪污舞弊的事情, 她會為了一個兩萬塊美金去收賄,更不用講說送錢的人竟然沒有去標案子, 那這個對價關係更不清楚, 竟然只是憑一個人的說法說他有送(錢)硬要把他咬住咬死, 這種情形跟那時候特偵組要去咬陳水扁前總統那種情形也發生過。 從我的經驗,這件事情非常像我以前所受到的「舔耳案」, 舔耳案當時李慶安不是有一個人證? 不是有一個鄭先生? 鄭先生不是指證歷歷,咬得死死的,連我跟他對質的時候,鄭先生還特別說他沒有看錯, 絕對就是,還當著所有媒體前跟我說一人做事一人擔,當時講的信誓旦旦, 如果不是我鍥而不捨的查,只靠一個證人就把人咬死。 法官怎麼會沒有證據,只靠一個人的證詞就把郭瑤琪判刑,如果李慶安是檢察官或法官, 那時候,我可能就要坐牢。 令人納悶的是法官為何不選擇去相信郭瑤琪的證詞,而是選擇相信那個說詞反覆的證人, 根據心證可以離譜到沒有證據就判刑? 至少李慶安當時還製造了一個錄音帶要佐證,李慶安還知道要有人證物證, 這樣都還是烏龍一場,那現在為何郭瑤琪的事件,就是郭瑤琪的問題呢? 這個法官心能夠安嗎? 他可以這樣判決嗎? 這是一個非常離譜的事情,用我舔耳案的例子就知道, 國民黨在打擊、打壓異己是多麼的陰狠。 ●作者涂醒哲,前衛生署長,舔耳案受害者。 ----------------------------------------------------------------------------- 心得:又是一個明顯「政治壓迫司法」案件,google一下,郭之後是支持慈濟的蔡堆, 不用說慈濟和頂新是什麼關係?頂新和馬英九有什麼關係? 再來就是仁社交通幫的毛治國、葉匡時。 司法要獨立,是要確保行政中立,不是獨裁,應該要建立陪審或參審制度。 -- Q 臺灣人的需求金字塔 ◢◣ 安全、無毒的食物 S ◢██◣ 有錢結婚生養小孩 W ◢████◣ 買得起的房子 E ◢██████◣ 被老闆當人看 E ◢████████◣ 下班還來得及和親友吃晚餐 T ▄▄▄▄▄▄▄▄▄▄▄ 租得起房子 找得到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89.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0616606.A.272.html ※ 編輯: deepdish (220.134.89.190), 01/07/2015 15: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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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很倒楣 定罪來個所謂證人就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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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不要忘了郭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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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歷年來做的最糟糕的部長就是郭瑤琪!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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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案、合約都是她強勢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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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etc到最近要破產的高鐵,從現在看來都是當時為了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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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士才會搞到現正無法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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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既然知道蔡堆,你可以google看看當時蔡堆在郭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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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部長時做了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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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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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跟莫名其妙羅織入獄無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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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做得很糟,不過這司法案件也很莫名其怪~一點都不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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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就是這麼難判,今天只是因為對象叫做郭瑤琪,今天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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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黨任何一個官,風向絕對不是這樣,不信?自己去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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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關鍵字下「貪污」,自己慢慢看吧,一個行賄者自白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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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罐給官,裡面有裝錢,有證人證明確有裝錢,有證人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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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賄者交付茶葉罐給官的情事,也確有為職務或違背職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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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這樣就成罪啦,到底哪裡怪?以為收賄是大街上當場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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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要送錢給官,還展示錢給一堆證人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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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司法卻要扯到政績,那麼阿狗現在做這麼爛,改天被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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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活該。風向很清楚,樓上不用瞎掰,看林益世賴素如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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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事實有三個問題要確定,一叫職務、二叫行為、三叫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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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很清楚,就只有實質影響力說該不該適用的問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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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認定上一直沒有太大的問題,不知道你拿林益世跟賴素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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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是想講什麼?只代表你根本搞不清楚我在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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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見解錯得很簡單啊,實質影響力說該不該適用?這只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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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馬英九還在思考吧,全國都知道不適用。事實的認定沒有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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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這又是你和馬英九的獨特見解,沒有人當一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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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的是有沒有收錢,而不是有沒有職務,就說你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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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務來說,她該不該用實質影響力認定這有爭議我承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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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收錢來說,如果你堅持這樣不算收錢,那是你判決看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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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這案子很有趣的是,大家都在吵有沒有收錢,而不是在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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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職務認定用實質影響力合不合理,就收錢來說,這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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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算不合理,實務上多的是連錢都沒看見有裝,只要證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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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錢、有交付就算的(前提當然是行賄者有自白),這就是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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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證據啊,這案子還有人證明有裝錢,放在任何貪污案都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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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有收受賄款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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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職務、對價都不存在,單憑行為就能定罪?那麼上網徵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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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個自願作證者就可以讓馬英九關到人類登陸人馬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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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行為的證人說辭也矛盾,維基查郭瑤琪就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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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不存在?不要去查維基去看高院判決好不好,不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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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58, , 43F
證人說詞矛盾,貪污的世界裡,證人偵查中承認審理中否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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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因為偵查中承認就可以減刑,結果每個律師上訴時都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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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5:00, , 45F
審理中供述來說明證人說詞反覆,還順便主張檢方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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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5:03, , 46F
至於實質影響力說該不該適用,看完賴素如判決再跟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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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9:58, , 47F
一二審都無罪嗎?
01/10 09:58,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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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顯示郭有拿錢…
05/12 23:39, 48F
文章代碼(AID): #1KhEEU9o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