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捍衛太魯閣,反亞泥懶人包
台灣蠻野心足這次的反亞泥,懶人包如下
一、 主張
1. 爭取太魯閣族人土地所有權
(第一代耕作權人已成功,但亞泥很可能會提行政訴訟;
數十位第二代耕作權人還在等待取得土地所有權)
2. 刪除礦業法第47條和國家公園法第20條,不准礦業強佔土地
3. 環保署應要求亞泥在花蓮新城山礦區進行環評
4. 礦務局應駁回亞泥的礦權、管理處禁止亞泥在特別景觀區採礦
5. 政府應全面檢討水泥政策,禁止水泥新礦區開發與舊礦區展延,
並逐步降低水泥生產總量及大理石礦開採總量,邁向零開採
二、 緣由
甲、 秀林鄉公所 違法出租太魯閣族土地(主張1)
62年有問題的協調會
會中只說明亞泥設廠後的種種好處
對於太魯閣族人將永遠與土地分離一事 卻隻字不提
陌生的漢人語言與法律 族人怎能理解?
會議紀錄根本看不出來全體地主同意亞泥租用土地
何況還有地主沒出席!
1974年8月 當時地主耕作權仍在
秀林鄉公所違法將土地出租予亞泥使用
隨後便拿著涉嫌偽造的文書塗銷了212筆耕作權
僅剩數十位第一代耕作權人
目前為止只剩下2位第一代耕作權人
並在2014/12/10終於取得所有權,但還有許多第二代耕作權人在等待
乙、 轉讓筆跡雷同 涉嫌偽造文書(主張2)
補償費發放清冊、印鑑證明、拋棄書、同意書
據當年承辦人江學良先生表示
為亞泥所提供
地主簽名之筆跡顯然出自一人之手
http://ppt.cc/79fF
地主也表示未見過這些文件
這些重大疑點,指明涉嫌偽造文書
丙、 礦業法、國家公園法,大開後門(主張3)
國家公園法第16條「特別景觀區禁止採礦」
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之資源開發,
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
內政部可以這麼做:
規劃禁採補償計畫
劃定禁採區
但內政部卻:
專案報准行政院核定讓亞泥繼續採礦
同樣其他16處同在特別景觀區的礦場(面積共計2,570公頃)
皆採取「禁採補償」,並已在2008年完成補償
反觀亞泥,為何可以繼續採礦?
而且礦業法第47條
「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
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竟然容許礦業權人可以不顧土地權利人意願,
就逕自佔地使用開採,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居住遷徙自由及財產權!
丁、 亞泥花蓮廠,至今仍未環評 (主張4)
亞泥礦權與環評相關立法
1973 | 亞泥開始建廠
1978 | 經濟部核發採礦執照
1985 | 公告設立太魯閣國家公園
1994 | 《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生效
1998/07 | 《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第11條
1998/08 | 經濟部換發採礦執照,採礦權有效至106/11/22
按照1998年《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
11條規定,採礦工程位於國家公園或原住民保留地,應實施環評
礦務局表示:
亞泥礦區早於環評法,不用環評
亞泥礦區礦業用地未變動,不用環評
礦權延期是新權利的賦予,也是開發行為的許可,為何不須環評?
開挖至今40年,難道不必重新檢視環境的破壞程度,是否還適合開挖?
戊、 應全面檢討水泥政策,不應該為了外銷破壞國土(主張5)
1986年 「水泥工業長期發展方案」
水泥生產目標以供應內銷為主 此方案至今未變
2013年 外銷量達到產量的37%
證明供過於求 卻沒有減量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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