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阿苗又在胡說八道了...
看板PublicIssue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時間11年前 (2014/10/27 20:19)推噓11(18推 7噓 101→)留言126則, 7人參與討論串12/13 (看更多)
我比較想知道因為「噁心的禿頭」或是「腦袋有洞」被關,嗯?被罰好了。
因為我覺得到被關有點難。
我們可以這樣說,因為我自認權利受損,所以提起法律訴訟,不管是刑法或是民法。
這是基於回復或彌補受損的權利,或者我們說這是正義。
(例如:賞善罰惡的正義。)
基於這樣的原因去使用法律訴訟的權利,為何要被你說是,嗯,打壓言論自由什麼的。
首先,對言論自由的壓迫是只什麼?
我們可以對一件隱私主張我們有言論自由嘛?
例如我們可以說某位名人患有性病?或是說隔壁老王有HIV?
今天說告公然侮辱是一種壓迫言論自由,可以用民法處理,
你只是反對刑法處理,並不是反對被告獲取補償或是形塑正義。
不過我們或許仍可以理解為「反對國家進行這樣的壓迫」。
但是基於個人例如盧或馮為何需要為壓迫言論自由負責?
先說盧好了,對他個人而言那就是他對於權利的保護與維護正義的想像。
他認為他的尊嚴受到羞辱與扭曲,因此他採取這樣的途徑去彌補。
這是國家給予人民的保障,可以經由法律去解決衝突並進行保障。
莫非你認為個案無法經由訴訟等程序正義而解決是一件保障言論自由可承受的代價?
再來關於馮,我不認為馮的脈絡有這麼清晰去處理說這是黨國什麼迫害言論自由。
因為馮個人提起訴訟,跟馮運用影響力去影響判決,基本上這是兩件事情。
(或許也不是馮一個人的影響力,而是一種政治氛圍與意識型態的社會控制)
這件事或許有歷史上的因果關係,但卻無法形成一個清楚的規範性論述,
更無法積極主張去說「現在」對言論攻擊訴訟仍是壓迫言論自由。
因為現在不是所有人都像馮一樣可以影響判決,
而判決品質或許該說是民主政治與法治的不彰。
因此我們該問的是,為何馮案中可以經由政治製造這樣的結果,
而不是問說為何馮要去告人,甚至質疑到「現在」為何可以依此告人。
另外我對盧媽沒有研究,沒興趣知道他是反公然侮辱還是幹嘛。
也沒興趣知道你跟苗博雅有什麼深仇大恨,被封鎖幹嘛的。
你真的有辦法針對法學論點,就不是你去纏苗博雅,而是苗博雅糾纏你的漏洞。
還有,做社會運動與政治的最怕搞錯敵人。
反廢死的主張不會是完全錯誤的,因此意見不同不代表不是朋友。
提醒你攻擊錯人或搞錯目標不是什麼惡意。
但如果提醒你的論點有問題也要被攻擊,那我覺得那大家就洗洗睡就好。
嘛,就算我不爽被塞話,但仍然帶點好心的建議吧。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我快笑死了...
: 雖然跟一個說蓬萊島案"不是打壓言論自由"的OX講話實在浪費時間,
: 不過還是講講吧?
: : 但是我們不能直接說,因為馮案就認為所有使用該法條的人都是如此。
: 問題是,某人在上一篇文章中,明確說的是"蓬萊島案沒有打壓言論自由"!
: 換言之,某人指的已經是"這個個案",而不是"所有使用該法條的人"了。
: 結果他現在又在狡辯說,"我講的是所有使用該法條的人,不是蓬萊島案"...
: 明明前面講的是個案,現在又扯到"所有的人",
: 這根本就是被踢爆真面目之後,趕快拉"所有人"下水的做法。
: : 因為廢死聯盟或支持廢死聯盟的論點之一,就是死刑可能被誤用,所以應該廢除。
: : 例如威權時代利用死刑或是其他刑罰來當做手段,恐嚇人民。
: 我幫你把顏色標出來了,不用多謝喔^^
: 誠如上述,威權政府可能使用的手段有很多種,死刑只是其中之一,
: 然而,侮辱和誹謗是最常用、也是最容易置人入罪的方法。
: 大家都知道市長是學歷史的,那麼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文字獄"?
: 在清朝,講一句"清風不識字"就會被抓去砍頭,
: 現在雖然不會被砍頭,但是講一句"惡心的禿頭"或者"腦袋有洞",又或者"職業學生",
: 都有可能被法院判去關;
: 這種"文字獄"的情況,遠比死刑更加危險也更嚴重。
: 為此,事有輕重緩急,首先應當針對迫在眼前的自由危機來解決,
: 然後才來討論死刑這種較不普遍的問題...
: 不過,對一個公然說馮滬祥"沒有打壓言論自由"的人說這些,
: 我想我都是白費口舌啦!
: ================================================================
: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某人的文章,以後我不會再回這種為國民黨作倀的人的文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76.2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412391.A.7DA.html
噓
10/27 20:22, , 1F
10/27 20:22, 1F
→
10/27 20:22, , 2F
10/27 20:22, 2F
我是不知道你要怎麼建立因果關係啦,
不過那句話是說,我不認為那條法律有需要被冠上壓迫言論自由的帽子,
而更多的是基於政治氛圍的壓迫,也可以說是民主政治與法治的不彰的結果。
我並沒有要談到國民黨或特務的想法。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0:25:57
→
10/27 20:23, , 3F
10/27 20:23, 3F
→
10/27 20:24, , 4F
10/27 20:24, 4F
→
10/27 20:24, , 5F
10/27 20:24, 5F
要是我也不想離題然後被牽拖一堆有得沒的。
推
10/27 20:24, , 6F
10/27 20:24, 6F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0:31:43
噓
10/27 20:32, , 7F
10/27 20:32, 7F
??????????? 你確定有看懂我寫什麼?
我不否認馮可能很壞阿,但這跟他可以不可以經由訴訟達成政治目的是兩件事。
而馮案的問題就是當時的社會是一種被積極管理的狀態。
也因此有心人可以很方便達成目的,馮或許可以歸為這樣的例子。
但我不曉得這跟他能不能使用司法的關係?
你頂多說他與歡樂的夥伴是居心不良。
→
10/27 20:33, , 8F
10/27 20:33, 8F
→
10/27 20:34, , 9F
10/27 20:34, 9F
你要對切割誰不平,我沒意見,講給我聽幹嘛?
我不是就說,對你們的恩怨情仇沒啥興趣阿。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0:40:47
→
10/27 21:54, , 10F
10/27 21:54, 10F
我不否認政府控制言論這件事可以被討論,但是這跟個人進行訴訟有道德上的關係嗎?
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有人在PTT罵人,你會說被罵的人去檢舉是打壓言論自由嗎?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2:03:51
噓
10/27 22:07, , 11F
10/27 22:07, 11F
→
10/27 22:07, , 12F
10/27 22:07, 12F
推
10/27 22:11, , 13F
10/27 22:11, 13F
你有沒有發現我沒有討論法律是否該廢除,
而是討論一個人提起訴訟是否能夠論證為打壓言論自由?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反對法律的效果可能侵害言論自由,是怎麼處理法律跟實踐的問題。
要直接說法律如何我覺得太過武斷。另外可以不要一直在這裡打轉嗎?
→
10/27 22:11, , 14F
10/27 22:11, 14F
→
10/27 22:12, , 15F
10/27 22:12, 15F
→
10/27 22:13, , 16F
10/27 22:13, 16F
→
10/27 22:14, , 17F
10/27 22:14, 17F
我是要說一個人提起訴訟需要承擔打壓言論自由的道德責難嗎?
而不是他到底被攻擊的是事實還是謠傳什麼的。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2:41:01
噓
10/27 22:42, , 18F
10/27 22:42, 18F
你對政治人物的期待,代表他的道德所在嗎?他的自尊是由你界定嗎?
如果今天阿扁被問候他娘,你覺得這樣提告也不道德嗎?
我們會期待政治人物寬容政治言論,但不代表是無限制寬容。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2:46:02
→
10/27 22:46, , 19F
10/27 22:46, 19F
→
10/27 22:47, , 20F
10/27 22:47, 20F
→
10/27 22:48, , 21F
10/27 22:48, 21F
我沒有說道德責難不可以,而是討論道德責難有沒有道理。而我認為這樣沒有道理。
你要無理批評一個人,的確是你的言論自由,但就是顯示很無理而已。
而這樣的批評如果傷到某些名譽與尊嚴時,我就不覺的只是很無理,而是傷害人格。
另外我好像沒有說把人抓去關,應該輕輕放下阿?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2:51:38
→
10/27 22:48, , 22F
10/27 22:48, 22F
→
10/27 22:49, , 23F
10/27 22:49, 23F
噓
10/27 22:50, , 24F
10/27 22:50, 24F
我以為發言權一直都沒有失去,除非你被水桶。
不過,我也覺得如果BBS以討論為目的,水桶的確沒有這麼嚴重。
但要說爛訴,你覺得所有人都爛訴嗎?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2:54:15
噓
10/27 22:54, , 25F
10/27 22:54, 25F
→
10/27 22:55, , 26F
10/27 22:55, 26F
對呀,但我沒有說法律沒有問題,而是你們論點太奇妙了。
一邊說言論自由很重要,但又不支持提起訴訟的權利。
莫非,是覺得言論自由可以停止誹謗,或是使造謠的人自動閉嘴。
還是說言論自由可以消滅性別歧視?
言論自由的確可以落實發現真理,成就自我的的手段。
但是一旦有衝突時,就不是這麼絕對。
我們不能說為了成就自我就去傷害他人的人格。
如果成就自己是建立在對他人人格的傷害,那我覺得這根本通不過傷害原則檢驗。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7/2014 23:01:38
→
10/27 22:55, , 27F
10/27 22:55, 27F
還有 70 則推文
還有 22 段內文
→
10/28 01:00, , 98F
10/28 01:00, 98F
→
10/28 01:01, , 99F
10/28 01:01, 99F
→
10/28 01:01, , 100F
10/28 01:01, 100F
我是不知道看不看得懂是誰的問題,或是哪裡有問題,這不好說什麼敢不敢。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06:37
→
10/28 01:02, , 101F
10/28 01:02, 101F
→
10/28 01:03, , 102F
10/28 01:03, 102F
推
10/28 01:03, , 103F
10/28 01:03, 103F
→
10/28 01:03, , 104F
10/28 01:03, 104F
因為我要談的是良善的動機是否應該被責難或被究責。
一個人去告是行使他的權力,這是良善的。
而救助他人也是良善的動機。
結果你執著的是會死還不會死,是說我又沒說不救會死......
究看你是不是結果論者而已。
推
10/28 01:06, , 105F
10/28 01:06, 105F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11:26
→
10/28 01:07, , 106F
10/28 01:07, 106F
推
10/28 01:09, , 107F
10/28 01:09, 107F
→
10/28 01:09, , 108F
10/28 01:09, 108F
→
10/28 01:10, , 109F
10/28 01:10, 109F
→
10/28 01:10, , 110F
10/28 01:10, 110F
我好像是說,國家行為會顯示出當權者的偏好,因此據以分析。
所以這是在說,實然面會國家利益有些部分會由當權者決定,依據民主程度有不同。
畢竟我們不可能由人民直接參與到所有的決策,而代議士本來就是選來代替人民決策。
是說,這有很難懂嗎?
要不要說政治學還有研究候選人特質與決策的關連?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16:33
→
10/28 01:12, , 111F
10/28 01:12, 111F
→
10/28 01:12, , 112F
10/28 01:12, 112F
原則上是如此,除非我們確定一個人不是真的感覺受辱,不然不能說不是良善的。
推
10/28 01:12, , 113F
10/28 01:12, 113F
→
10/28 01:13, , 114F
10/28 01:13, 114F
你可以不要回應,讓想討論的來討論阿。要不要回應,你還要看別人==?
→
10/28 01:14, , 115F
10/28 01:14, 115F
我沒有說是善人阿,我只說動機良善,可沒說是善人阿.......
推
10/28 01:14, , 116F
10/28 01:14, 116F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19:47
→
10/28 01:17, , 117F
10/28 01:17, 117F
我覺得我在浪費時間,結果對方說中離就掰了。
這回應文章算不算是限制我的身體自主權?XDXDXDD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21:13
推
10/28 01:22, , 118F
10/28 01:22, 118F
→
10/28 01:24, , 119F
10/28 01:24, 119F
→
10/28 01:24, , 120F
10/28 01:24, 120F
你是要說應然面還是實然面?
實然面的話
我們不會去說把國家利益交給當權者決定。
而是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不得不將國家利益讓當權者去界定跟決定。
差別在於民主國家的人民對於這樣的界定有影響的可能性,
你當然可以說民主國家人民是主人阿,其實當權者的決定是依據人民的決定。
所以國家利益是人民來定義的。
但我是不太相信這個實際上有這麼美好。代議士可能沒有很直接反應民意的偏好。
如果是要討論一開始提的,
到底什麼是國家利益(我不太懂這個詞彙在法學要用在哪)
但一般來說依據憲法23條我們應該談的是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緊急危難之類的吧?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34:14
→
10/28 01:25, , 121F
10/28 01:25, 121F
→
10/28 01:27, , 122F
10/28 01:27, 122F
真是辛苦你阿。
※ 編輯: uka123ily (122.116.176.205), 10/28/2014 01:35:14
推
10/28 02:52, , 123F
10/28 02:52, 123F
→
08/12 04:32, , 124F
08/12 04:32, 124F
→
09/13 19:52, , 125F
09/13 19:52, 125F
→
12/29 02:31,
7年前
, 126F
12/29 02:31, 1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