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板主違誤爭議之處理程序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Hermes)時間11年前 (2014/10/27 18:54), 11年前編輯推噓24(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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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tt 上,一般對於板主違誤,會要求使用者(即受害板友)向上級(即小組長 進行申訴,請求改判、解職或其他。 之後,再視情節看是否要提出罷免,讓該名板主不再處理該板板務。 但,從此次風波,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這其中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 「小組長處理組務之程序及時間較為冗長,以致效率不彰。」 (這正是 musashi0839 會把相關資訊揭露在板上的原因之一) 因此,這將是我們在此次風波平息之後必須面對的問題之一: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 【過程提要】 以此次風波為例, musashi0839 是以一篇檢舉失敗的案例在板上進行公開的轉貼 ,似乎是想質疑 lamda 及 meowmeowgo 的判決標準,又似乎是針對 lamda 個人進 行質疑。 之後,便是數篇洗板式的意義不明文章,及公開板主內部溝通的私密社團內容。 隨著事件影響擴大, meowmeowgo 綜合相關意見後,配合 musashi0839 的提議( 或稱為要求)辦理兩項意義不明的公投:  一、ˇ [記名公投] 是否同意M大版規第七條之修正案  二、ˇ [記名公投] 是否同意板主擴權超越板規範例? 因公投存在極大的爭議,故 meowmeowgo 依板友 TonyQ 意見補辦第三項公投:  三、ˇ [記名公投] 是否認同lamda版主管版方式 (附註:所謂意義不明,係因爭執過程中,並未提及「板規第七條修正案」;而「     板主擴權」公投亦無法完整解除此次爭議。     因爭議是針對 lamda 個人,但公投卻是對應於既存制度。     以例舉之,陸仁賈指控曾小參殺人,不請求論斷曾小參殺人與否,卻請求     鄉民公投刑法第271條是否為殺人罪) 簡單的過程提要就到此為止,未免淪於筆戰對當事人的種種行為我無意進行評論。 以下,讓我們繼續回到這次板務討論的主題: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 【板務檢討】 從【過程提要】可以明顯的發現板務處置上有幾點問題需要處理: 一、 musashi0839 不願意遵循既有慣例待申訴案結果出爐再行公決。 二、 lamda 身為爭議的對造,未於板友決定公決後,即時正式回覆板友疑問。 三、 meowmeowgo 身為當事人之一(爭議判決有附議),亦未正式說明判決標準。   另,因初次應對突發事件,故處置上仍有待加強。 綜合來看,其實也就是同一個問題: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若是堅持應依循慣例待申訴案結果出爐後再行公決,那請公告「禁止」類似行為。 若否那應當繼續進行討論以完善專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板規第八條)。 *** 若要建立「板務審核制度」我有幾點建議如下: 一、原則上依循慣例交由小組長論案。 二、例外於向 DiscuService 提起申訴,但小組長遲未處置時得於板上請求公決。   (應至少有一至二個月的時間緩衝,避免濫訴。) 三、當事人應於本板依格式提出,並檢附相關資料之連結;同時於 PUBLICISS_PT   張貼完整的證據。 四、板主應審核形式資料,針對不足部分要求補正。於備齊後,應無條件受理之。   若所有板主皆涉案,得例外由第三人主持後續的公投發布。 五、受理後,應發起為時七日的記名公投,當連署人數超過_人時,案件始成立。 六、案件成立後,視同放棄於 DiscuService 之申訴案(此點需與小組長溝通)。   之後,有三日之交互答辯期間(廢文大賽),所有板友皆得提出意見。 七、交互答辯結束後,全案依普通多數決進行公決。 八、公決結果同意有板務瑕疵時,應依此進行相關修正。   且,板眾得依此結果逕行開啟板主罷免公投。 好讀版流程圖:   ╭──────────────────╮   │ DiscuService 板之小組長審核板務瑕疵│   ╰──────────────────╯    ↓ 逾一定期間   ╭────────────────────────╮   │當事人於 PublicIssue 依格式提出請求板友審核板務 │   │同時,於 PUBLICISS_PT 當貼完整證據       │   ╰────────────────────────╯    ↓   ╭────╮   │記名連署├──┬─────板務瑕疵不成立,不得就同案再行提出。   ╰────╯    ※組務申訴視同放棄│    ↓Y     │N   ╭────╮ ╭───╮   │交互答辯│→│全案公決→板務瑕疵成立,應依此進行相關修正;   ╰────╯ ╰────╯ 所有板友皆得依此逕行開啟罷免公投。 *** 一人計短,眾人計長。 希望本篇能引出更多更好的意見來完善本板的相關規定! 至於第三條第四項「挑釁或刻意製造紛爭」的認定, 雖然也是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對本篇而言已經是另一個故事了 ( ′-`)y-~ -- ╒══╕╒══╕ ╘╕╒╛│╒╕│ ▇▇▇▇▇▇▇▇ DON'T TOUCH MY INTERNET! ╒╛╘╕│╒═╛ ( ︶︿︶)_╭∩╮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17.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407275.A.78E.html

10/27 19:15, , 1F
你真的不選板主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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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16, , 2F
你不選板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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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17, , 3F
你不選版主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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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0, , 4F
如果我沒有記錯 用記名公投是可以事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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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0, , 5F
明明就是拿我當鬥爭板主的工具 老夫君是對人非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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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2, , 6F
sounds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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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2, , 7F
連署部分利用一般發文/推文連署 結果採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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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4, , 8F
要是有人不滿意小組長判決呢?我的意思是既有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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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5, , 9F
訴機制會和這個新機制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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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29, , 10F
那要怪小組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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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34, , 11F
好機制 應該還是可以加上一些條例 等待板友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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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36, , 12F
你不選版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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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44, , 13F
若閣下願意出來競選是明智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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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47, , 14F
呵呵..老夫的激勵...請三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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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3, , 15F
為何老夫既不認真選里長又不願回鍋選板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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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9:55, , 16F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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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這社會上偽忠之流只是極少數 感恩社會 讚嘆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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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板要感恩老夫 讚嘆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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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對老夫不能有丁點負面評價的 或回文反擊 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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哞哞真是的 怎麼連著幾篇都開著這分身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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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永遠是對的!! 老夫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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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板只有老夫可以鬧!!別人不能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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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0:04, , 23F
唉呀 我想到了是之前你hariseb這帳號被水桶又退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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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只好開這帳號繼續鬧版啊 這苦衷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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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0:06, , 25F
老夫才是真正有苦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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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0:10, , 26F
如果我是他那樣我真的沒臉上PTT 以下開放照樣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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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一長串又不直接回一篇 看得有點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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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有瑕疵就要求修正判決 怎麼直接就跳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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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又是TQ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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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651037 : 無給職還要常常面對這樣父子騎驢的窘況我相信不用罷 10/27 21:25 gn00651037 : 免遲早也會掛冠求去 10/2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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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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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36, , 31F
「得」的話我想應該不會因為一兩次錯誤就被罷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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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37, , 32F
推! 好清楚的思維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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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40, , 33F
當然如果有疑慮走向記點制其實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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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44, , 34F
記點制又有另一個問題 是不是沒到點儘管板上普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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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 也不能對他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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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1:51, , 36F
判決失誤跟罷免應該是兩回事 大概僅是罷免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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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13, , 37F
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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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29, , 38F
可以請你直接宣佈當選處理這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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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2, , 39F
補充:對判決有意見者最遲需在幾天內提出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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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4, , 40F
因已執行之處罰無法補償 提出申請後水桶實施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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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05, , 41F
頭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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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我會檢討的... √L●

10/28 00:45, , 42F
請H大出來競選 讓喵喵狗專心辦活動 他好像快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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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0:58, , 43F
#1KIkdzi1 大家記得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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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1:06, , 44F
不是快 是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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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1:53, , 45F
不要連最後的版主都倒下去啊…… 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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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18, , 46F
實在是很難擠出時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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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18, , 47F
讓我坐在場外發廢文就好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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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名公投給他修改沒關係,因為只看截止時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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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投的發布與結算才需由板主,或第三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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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建議記點制,因為是"得"罷免,不是"應"或"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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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就只是個原因交給板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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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5, , 52F
3.這個機制與既有的上訴制度並不衝突,因為還是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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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6, , 53F
組判決為主。若板上公決結果先出爐,那自是要向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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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6, , 54F
組那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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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7, , 55F
感謝 bluebrown 的疑問,這部分我沒說明到,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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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7, , 56F
再修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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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8, , 57F
4."板務瑕疵成立,應依此進行相關修正;"要先修正喔
10/28 08:28, 57F

10/28 08:28, , 58F
之後才是"所有板友皆得依此逕行開啟罷免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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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29, , 59F
感謝 dderfken 的疑問,這部分確實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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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King : 最後,希望大家能給板主多點鼓勵、機會,處理板務有 10/28 08:32 HermesKing : 的時候也是處理"價值",中間的過程需要不斷的修正、 10/28 08:33 HermesKing : 成長,多給他們一些鼓勵吧! 10/28 08:34

10/28 08:37, , 60F
從"私密社團"的對話可以發現,板主群一直在自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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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38, , 61F
,譬如從獨任審判走到合議審判(因為 lamda 判案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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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39, , 62F
衝)。所以,只要願意面對,問題終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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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8:41, , 63F
只要板友們,上下一心往更好的方向努力,就會更好!
10/28 08:41, 63F
以上已補充至內文。

10/28 12:49, , 64F
問題就是,要是那人不願意徹案= = 人會傾向往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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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2:50, , 65F
有利的那方…
10/28 12:50, 65F

10/28 13:00, , 66F
板上的成案和小組長那邊的徹案 要有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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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3:02, , 67F
也就是板上成案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小組長那邊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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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3:03, , 68F
但問題是如果板上判好,他又跑去小組長那邊,那會?
10/28 13:03, 68F

10/28 13:05, , 69F
例如,假設一下,政黑板友或新來的,你覺得他會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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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3:05, , 70F
接受這個板上獨有的制度嗎…
10/28 13:05, 70F

10/28 13:14, , 71F
他啟用這個制度的前提就是"必須"放棄走小組長那邊了
10/28 13:14, 71F
         但為了避免出現「於本板不成案又對小組棄案」的狀況          ,我將「視同放棄」置於連署成立後,希望取得平衡。

10/28 16:16, , 72F
小組長那邊可能需要有這個部分默契
10/28 16:16, 72F
與小組溝通取得足夠的共識,絕對是推行此機制的必要過程,畢竟已經涉及組務了。   ※ 編輯: HermesKing (123.192.217.171), 10/28/2014 19:08:42

11/05 00:13, , 73F
補推Herms大的努力&提供的解套! (另, 把常山大文看
11/05 00:13, 73F

11/05 00:14, , 74F
5次, 真是太佩服了! :p)
11/05 00:14, 74F

08/12 04:31, , 75F
最後,希望大家能給板主 https://muxiv.com
08/12 04:31, 75F

09/13 19:52, , 76F
推樓上... https://daxiv.com
09/13 19:52, 76F

12/29 02:31, 7年前 , 77F
12/29 02:31, 77F
文章代碼(AID): #1KJYHhUE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