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阿苗又在胡說八道了...
: → Qmmmmmmmm : 市長有沒有興趣當板主? 10/27 13:41
: → nadekowang : 那對於被害者的權益該如何救濟請教下 10/27 13:42
: → nadekowang : 阿 對了閣下才是言論自由被迫害的被害者 10/27 13:42
: → nadekowang : 所以只要除罪化 就沒有權益被侵害的問題了 10/27 13:57
: → Qmmmmmmmm : 那被罵的怎樣辦?罵回去? 10/27 14:00
既然有人問了我這個超蠢的問題,那我也只能勉為其難回答了:)
首先,我不認為被罵"腦袋有洞"的人算是刑事上的"被害者",
就好像我不認為陳水扁說馮滬祥是"職業學生",馮滬祥是"被害者"一樣。
但是,法院認為馮滬祥是"被害者",於是他就是了,
然後陳水扁就得進黑牢蹲幾個月,連選舉都得叫吳淑珍代選...
所以你所謂"被害者的權益",
事實上是給某些操縱司法的政治勢力更多上下其手、打壓言論自由的空間;
這種侵犯言論自由的法令,根本不該存在!
至於有人說,"那威脅要殺人全家的怎麼辦?"
不好意思,那自有恐嚇罪來制裁,用不著公然侮辱這種法律。
Q網友問到說: "那被罵的怎樣? 罵回去?"
答案正是如此。
先賢伏爾泰就是這樣幹的,那些跟他開火的其他先賢也是這樣幹的,
不過,他還是被抓進了巴士底獄好幾次,是怎麼一回事呢?
因為他一直在抨擊政府和司法的腐敗,於是法國政府就說他"毀謗政府官員",
把他抓進去關了...
對罵,是一種言論自由,
但是動用國家的力量來支撐自己的言論,把不同意見的人送進監獄,
這不叫言論自由,而是迫害--
所以,盧映潔與馮滬祥在本質上並沒有不同。
如果弄不清楚這點的人,那真的沒資格談公民覺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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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28.16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391956.A.F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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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不懂什麼叫真正的公民覺醒。
公民覺醒,就是保障言論,讓任何人都有說話的權利,
而不是只有盧映潔或者劉政鴻有說話權利,其他人都沒有,懂嗎?
真是的,跟不懂的人講話浪費我的時間...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4: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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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查一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延伸判例中,以這條最有名,同時也明確闡述了言論自由的精神。
連這事情都不懂的話,我真的不用多講了,這連湯姆克蘭西的小說裡都寫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4: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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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有人連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啥都不懂,還在這裡講什麼
"美國也有相關處罰規定",真是搞笑...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4: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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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告訴你,人家美國就是保障言論自由,像盧大媽這種玩意,
在美國根本是不合法的做法,明白了嗎?
因為她必須證明人家說她"腦袋有洞"是一種"惡意的言論",
還必須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為"腦袋有洞"這句話而受到損害...
倒是證明給我看看啦XD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4: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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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簡單,"言論的界限根本不該用司法來決定"。
當法院可以決定"我們講什麼是可以的,什麼又是不可以的",
那言論就已經遭到限制了。
上面提到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是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而制定的。
說真的,要不是這裡是公民覺醒板,我還真懶得在這裡開言論自由課...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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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問題嗎?
她要告當然可以告,但法律不會認同她提起訴訟的原因啊!
簡單說,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人民不會因為"腦袋有洞"四個字被判刑,
這就是言論自由的體現,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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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聽聽看朱家安上言論自由課耶,他對盧大媽事件的看法如何?
(不過聽說連吳宗謀都怕盧大媽耶...)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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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的問題不在這裡,你所謂美國的法律,他們主要是以"民法"來處理,
跟刑法完全不同!!!!!!!!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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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說一次,我贊成以民事官司來解決類似問題,
但是以刑法來解決則是壓迫言論自由無誤。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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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來瞎掰,重點就是不能以刑事訴訟方式來打壓言論,
那些把刑事和民事故意混為一談的人,我不知道他們的居心何在?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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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不討論死刑,只討論盧映潔的做法是不是打壓言論自由。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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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的釣餌,我才不會上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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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認為邱毅或者馮滬祥告人,都不是打壓言論自由囉?^^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53:04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5:53:27
還有 19 則推文
還有 8 段內文
這句話是你自己講的,可不是我幫你講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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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問一次,說這種提告"不是打壓言論自由",你是這樣說的,沒錯吧?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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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民黨授意下的提告,不是打壓言論自由?
很好,很好;
這不是替黨國威權開脫、不是附和國民黨,我不知道什麼才叫附和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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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馮滬祥案(蓬萊島案)不是打壓言論自由啊!
自己講的話不要不認帳喔!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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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就講了"馮滬祥告阿扁,還害阿扁第一次入獄,連民代都要叫吳淑珍選",
這不是蓬萊島案是什麼????
我講得超清楚了耶!!!!!!
還強辯????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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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就講得那麼清楚,你還真敢強辯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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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在國民黨指使之下的訴訟也是"權利"!!!!!
這就是附和國民黨威權、為國民黨開脫嘛,不用多講了!
...看樣子有人暴露出真面目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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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說一次,這是史實,不是幻想。
一直要強調這是幻想的,我不知道居心何在?
是要幫國民黨漂白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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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在108人行列裡啊:)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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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黨意授意或是不授意,我們不能避免這樣的風險;
沒有不同層次的問題,只有這條法律該不該廢,以免被利用的問題。
又,我認為盧映潔確實是打壓言論自由無誤。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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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條法律,國民黨可以利用它上下其手嗎?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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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條法律,才會有這種打壓言論的訴訟,
所以這條法律理所當然應該廢除,就這樣了。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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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如果要避免被黨意利用做為打壓言論的工具,
那侮辱除罪化是絕對必要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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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回答nade,不是回答你。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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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覺得說蓬萊島案"沒有打壓言論自由",這話超丟臉的...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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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不會把人關進監獄啊,而且也不涉及刑責...
※ 編輯: jeanvanjohn (118.167.128.161), 10/27/2014 1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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