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公開私密社團內容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自立而後立人)時間11年前 (2014/10/23 11:55), 11年前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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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Tony: : 我必須先承認一件事情,我不知道現在的板眾想要的是板規加範例還是自由心證。 : 但是當初板眾要求我做,lamda在沒有重新徵求板友意見就不能擴權。 : 我昨天發的文章也說明了當初產生板規範例的時空背景, : 什麼叫做我把板友意見拿來當作個人專斷獨行的意見?這根本就是汙衊。 : 現在板眾的意象可以馬上公投表決,投出來之後,板務執行上就可以有一個依據。 : 無論結果是怎樣我都接受,同樣一句話,板眾說了算,板眾最大。 : 再來回到你的管板原理,之前在某隱藏看板我對你的管板哲學非常失望。 : 板的存在是因為有板眾,不是因為有管理者。 : 你的管理哲學其實是相當不民主的,你在很久以前就說過可以保留心證空間。 : 不需要公開給使用者知道。 : 對整個PTT你甚至覺得PTT是私人站,站方高層想要怎樣就怎樣。 : 出發點就不一樣了,你當然會覺得lamda的心證是可以接受。 欸,我還是要說我其實無意針對你,只是你要問版友意見, 我就跳出來根據你給的資料告訴你我作為一個版友的意見。 再怎麼說我們也見過三次面一起吃過一頓飯, 我對每個人都是一樣直接跟真誠的, 即使我知道對你來說要公開接受別人有這種意見很困難, 但你既然要把議題放到公眾討論上,就不能迴避他人的意見。 這是前言。 1.你不知道現在的版友想要的是什麼,我想現有的板務工具裡面, 甚至你接受到的意見裡面,除了最明確的投票以外, 並沒有辦法支持你說的, 所謂「規定本來就一直再調整了,而且是依照全板共識」。 更何況對普世價值等條款提出異議的並不在少數。 是不是污衊,我認為這在可受公評, 如果有任何一位板務認為這樣的言論違反版規,請處分我。 另外,現況是如果要全部「明文化」成規範, 像是規定哪些字眼是侮辱、哪些字眼不是。 只會被不斷的鑽漏洞跟缺乏管理效率。 我倒覺得在申訴管道有在運作的前提下, 適當給版主權力,並善用監督機制才是重要的。 你不能因為不能確定廚師不會拿刀砍人, 就規定廚師一定要拿把很鈍的刀做菜。(沒效率、作不出好菜) 重點是他拿刀砍人之後會受到對應的懲罰。 2.我的管版原理,這點我就覺得很有趣了。 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版友」對你們板務裁決的意見了, 難道我有這種管理心得,就不能給你們意見了。 你為什麼要對我的管理哲學給予「失望」與否的評價, 這跟我們原文討論有什麼關係? 這就是我說的:你無法溝通 人家在跟你討論一件事情,你馬上先牽扯自己的價值判斷, 判斷自己「喜惡」(失望),不管事情論點。 然後把對方不認同你論點的部份牽連上一個「惡」,再以此作為回擊, 坦白說,我不覺得有多少正常人可以在這種情況底下好好的回應你。 重點不在你欣賞或討厭我的管理哲學,重點在我是一個版友, 就算我今天說了「馬英九好棒棒」,我都還是一個版友。 (當然我相信會因為覺得我判斷能力有問題而反對我的意見會比較多) 我的意見也還是我的意見,你要用討論板務的角度來講, 你就沒什麼權利或資格來用你對我的主觀感受作為論點。 再其次,我前文其實有提到:心證本來就是綜觀證據後產生的結果。 我的論點是: 只要你是活生生的人,你就會有心證, 你就會有判斷錯誤,這是申訴制度存在的理由。 當然如果你常常心證判斷標準跟別人差非常多,沒辦法做到標準接近一致, 並且這點造成困擾,那就是需要修正或不適任。這點得由組務判定。 我覺得我只是認清「一個活生生人類能做的判斷的極限」而已。 心證不是不能給版友知道,是心證的過程根本沒辦法用言語形容, 我們判決時寫依據版規,會寫事由, 這就是對我們來講能表達心證的一般形式。 但離真正心證的文化/價值判斷過程,是根本寫不出來的。 另外我的管理哲學民不民主,我的態度是版友選出我, 我會用我的價值觀與判斷基準為大家維持「看板秩序」, 如果這個價值觀不被認同,我會請辭離去。 另一方面盡量建造讓版友參與的管道。 以我所管理的 soft_job 版為例, 我在今年 4/15 寫了該版版規更新暨看板投票發起辦法 #1JJBn9Tw (Soft_Job) ---------------------------------- 看板投票發起辦法:(2014/4/15 增訂) 若您對看板事務有建議, 在不違反現行站規與看板專用原則等情況下,得建議發起投票。 請提供可能投票主題、選項,並經發文與版友們、版務公開討論後, 獲十四位版友版友以上明確推文"認同"者,則舉辦之。 (沒有期間限制,但連署人數到達時請主動通知版務以利後續運作。 連署只列計認同票,不列計反對票。) ---------------------------------- 9/30 剛發起看板自發的版友公投。 #1KAQHC9k (Soft_Job) 並成功在 10/8 取得投票結果,我們板務也依此結果實施改變。 坦白說,我連規則都寫出來,讓使用者可以自己發起投票(低門檻)。 並且完全尊重投票決策,這點上你要說我不民主我是沒什麼意見, 但我至少促進參與跟落實民意來得好多了。 其實我不知道常山所謂民主的定義是怎樣, 我覺得照這標準我的生活挺不民主的, 我吃飯不是版友投票決定,我回文不是版友投票決定, 都是我個人主觀獨裁,還真是對不起喔。 至於「 ptt 是私人站所以高層可以怎樣就怎樣」, 我想,我的意思表達是這樣: 任何一個 bbs 都有他的支持者,如花魁可以任意的砍使用者帳號, 這點在「使用者條款上」都有清楚註明使用者的權利問題。 但正因為 ptt 不是這樣,他在他自己的權力上並不總是濫用(但也有反例), 至少我們認為他們過去仍謹守本分,所以我們才會聚集在這裡。 規範對管理者而言,是用來自省與被監督的, 不是拿來讓自己害怕去下心證判斷的。 ptt 要選擇濫用是他的自由(他能夠這麼做), 但網友們要唾棄他與離開另闢區域,也是網友的自由。 我想你把我談論現實上的「能夠」與「認同」兩者弄混了。 同樣的,板務要惡搞的話, 其實也挺能在版規範圍內整版友整得牙癢癢的, 但我們相信板務「不會」,所以我們才願意參與這個看板討論。 最後,重點不是我抱著什麼心態看 lamda 跟能不能接受, 重點是我是版友一員,你要貼出來讓版友仲裁, 就不能各種意義上的意圖忽視我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58.1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036552.A.5B8.html ※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1:59:27 ※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2:02:37

10/23 12:14, , 1F
只要你是活生生的人,你就會有心證 ←推這句
10/23 12:14, 1F

10/23 12:16, , 2F
版面太亂了問你比較快囧: 目前對於申訴的覆核
10/23 12:16, 2F

10/23 12:16, , 3F
沒有心證就給電腦當法官就好啦
10/23 12:16, 3F

10/23 12:16, , 4F
有組務相關的看法嗎?
10/23 12:16, 4F

10/23 12:17, , 5F
申訴覆核是指哪部份? 申訴流程嗎?
10/23 12:17, 5F

10/23 12:22, , 6F
算流程吧 是版主->其他版主->小組長 這樣在跑嗎?
10/23 12:22, 6F

10/23 12:23, , 7F
很抱歉不懂亂入 但直觀想的問題處理流程是否如此?
10/23 12:23, 7F

10/23 12:24, , 8F
不會啊,這部份我可以寫一次
10/23 12:24, 8F
白話點講,被處分的申訴標準流程是: 1.發生被處分事由、板務給予處分 2.當事人寫信詢問(裁決的)板務判斷依據、準則,說明不認同的細節。 3.a 板務認同 -> 改判 -> 結案 (end) 3.b 板務不認同 -> 維持原案 4.上組務申訴,附上事由與板務溝通信件 5.組務檢視證據與申訴要件是否齊備 6.組務判斷有沒有需要,傳喚被申訴板務與當事人來說明並舉證。 (一般案情不明確的話都會傳) 7.做出判決 (可能為維持原案、改判較低或撤銷罰則,也有可能針對板務不當情勢做出警告)。 ---------------------- 底下是母法跟來源 目前站上的申訴制度可申訴項目,大多參考 2010 年最後變更的申訴制度 #1EWBF4Oz (AboutBoards) 申訴規則則參考站規中的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Pttlaw z-2-5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無所屬 群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 Ptt3Law)提出。 二、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或本站於「違規檢舉中心」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辯論程序) 提出於本站「法庭板」之申訴案經受理後,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得將案件於 「辯論庭看板」(Court1)開啟辯論程序。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本站將開設「辯論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第二十二條(請求調查證據)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無關外,本站將予以調查。 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第二十七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板主或小組長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審查。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 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核准成案。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 第五章 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二十九條(建議對象及看板) 使用者對於本站所訂之各項規則,得於本站「站規建議板」(PttLawSug,在批踢踢兔 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Sug及Ptt3LawSug)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建議事項之限定) 提出建議時須針對本站之特定規則。若屬本站其他事項之建議,請至本站「站務建議版」 (PttSuggest)提出。 第三十一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提出之建議,本站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對規則進行修正。本站認 無理由者,不另行回覆。

10/23 12:28, , 9F
感謝 因為我直觀覺得是否其實制度上已有提供
10/23 12:28, 9F

10/23 12:29, , 10F
類似公正第三者的東西 而我們還不夠會用?
10/23 12:29, 10F

10/23 12:31, , 11F
嗯,這裡所謂扮演公正第三者的裁決者就是組務的角色
10/23 12:31, 11F
※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2:32:15

10/23 12:36, , 12F
感謝
10/23 12:36, 12F

10/23 17:43, , 13F
這也是之前我有罵過三個板主了還沒辦法裁決鬧板
10/23 17:43, 13F

10/23 17:43, , 14F
的原因之一
10/23 17:43, 14F

08/12 04:29, , 15F
類似公正第三者的東西 https://muxiv.com
08/12 04:29, 15F

09/13 19:50, , 16F
//muxiv.com https://daxiv.com
09/13 19:50, 16F

12/29 02:29, 7年前 , 17F
有組務相關的看法嗎? https://daxiv.com
12/29 02:29,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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