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公開私密社團內容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Tony:
: 我必須先承認一件事情,我不知道現在的板眾想要的是板規加範例還是自由心證。
: 但是當初板眾要求我做,lamda在沒有重新徵求板友意見就不能擴權。
: 我昨天發的文章也說明了當初產生板規範例的時空背景,
: 什麼叫做我把板友意見拿來當作個人專斷獨行的意見?這根本就是汙衊。
: 現在板眾的意象可以馬上公投表決,投出來之後,板務執行上就可以有一個依據。
: 無論結果是怎樣我都接受,同樣一句話,板眾說了算,板眾最大。
: 再來回到你的管板原理,之前在某隱藏看板我對你的管板哲學非常失望。
: 板的存在是因為有板眾,不是因為有管理者。
: 你的管理哲學其實是相當不民主的,你在很久以前就說過可以保留心證空間。
: 不需要公開給使用者知道。
: 對整個PTT你甚至覺得PTT是私人站,站方高層想要怎樣就怎樣。
: 出發點就不一樣了,你當然會覺得lamda的心證是可以接受。
欸,我還是要說我其實無意針對你,只是你要問版友意見,
我就跳出來根據你給的資料告訴你我作為一個版友的意見。
再怎麼說我們也見過三次面一起吃過一頓飯,
我對每個人都是一樣直接跟真誠的,
即使我知道對你來說要公開接受別人有這種意見很困難,
但你既然要把議題放到公眾討論上,就不能迴避他人的意見。
這是前言。
1.你不知道現在的版友想要的是什麼,我想現有的板務工具裡面,
甚至你接受到的意見裡面,除了最明確的投票以外,
並沒有辦法支持你說的,
所謂「規定本來就一直再調整了,而且是依照全板共識」。
更何況對普世價值等條款提出異議的並不在少數。
是不是污衊,我認為這在可受公評,
如果有任何一位板務認為這樣的言論違反版規,請處分我。
另外,現況是如果要全部「明文化」成規範,
像是規定哪些字眼是侮辱、哪些字眼不是。
只會被不斷的鑽漏洞跟缺乏管理效率。
我倒覺得在申訴管道有在運作的前提下,
適當給版主權力,並善用監督機制才是重要的。
你不能因為不能確定廚師不會拿刀砍人,
就規定廚師一定要拿把很鈍的刀做菜。(沒效率、作不出好菜)
重點是他拿刀砍人之後會受到對應的懲罰。
2.我的管版原理,這點我就覺得很有趣了。
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版友」對你們板務裁決的意見了,
難道我有這種管理心得,就不能給你們意見了。
你為什麼要對我的管理哲學給予「失望」與否的評價,
這跟我們原文討論有什麼關係?
這就是我說的:你無法溝通,
人家在跟你討論一件事情,你馬上先牽扯自己的價值判斷,
判斷自己「喜惡」(失望),不管事情論點。
然後把對方不認同你論點的部份牽連上一個「惡」,再以此作為回擊,
坦白說,我不覺得有多少正常人可以在這種情況底下好好的回應你。
重點不在你欣賞或討厭我的管理哲學,重點在我是一個版友,
就算我今天說了「馬英九好棒棒」,我都還是一個版友。
(當然我相信會因為覺得我判斷能力有問題而反對我的意見會比較多)
我的意見也還是我的意見,你要用討論板務的角度來講,
你就沒什麼權利或資格來用你對我的主觀感受作為論點。
再其次,我前文其實有提到:心證本來就是綜觀證據後產生的結果。
我的論點是:
只要你是活生生的人,你就會有心證,
你就會有判斷錯誤,這是申訴制度存在的理由。
當然如果你常常心證判斷標準跟別人差非常多,沒辦法做到標準接近一致,
並且這點造成困擾,那就是需要修正或不適任。這點得由組務判定。
我覺得我只是認清「一個活生生人類能做的判斷的極限」而已。
心證不是不能給版友知道,是心證的過程根本沒辦法用言語形容,
我們判決時寫依據版規,會寫事由,
這就是對我們來講能表達心證的一般形式。
但離真正心證的文化/價值判斷過程,是根本寫不出來的。
另外我的管理哲學民不民主,我的態度是版友選出我,
我會用我的價值觀與判斷基準為大家維持「看板秩序」,
如果這個價值觀不被認同,我會請辭離去。
另一方面盡量建造讓版友參與的管道。
以我所管理的 soft_job 版為例,
我在今年 4/15 寫了該版版規更新暨看板投票發起辦法
#1JJBn9Tw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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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投票發起辦法:(2014/4/15 增訂)
若您對看板事務有建議,
在不違反現行站規與看板專用原則等情況下,得建議發起投票。
請提供可能投票主題、選項,並經發文與版友們、版務公開討論後,
獲十四位版友版友以上明確推文"認同"者,則舉辦之。
(沒有期間限制,但連署人數到達時請主動通知版務以利後續運作。
連署只列計認同票,不列計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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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剛發起看板自發的版友公投。
#1KAQHC9k (Soft_Job)
並成功在 10/8 取得投票結果,我們板務也依此結果實施改變。
坦白說,我連規則都寫出來,讓使用者可以自己發起投票(低門檻)。
並且完全尊重投票決策,這點上你要說我不民主我是沒什麼意見,
但我至少促進參與跟落實民意來得好多了。
其實我不知道常山所謂民主的定義是怎樣,
我覺得照這標準我的生活挺不民主的,
我吃飯不是版友投票決定,我回文不是版友投票決定,
都是我個人主觀獨裁,還真是對不起喔。
至於「 ptt 是私人站所以高層可以怎樣就怎樣」,
我想,我的意思表達是這樣:
任何一個 bbs 都有他的支持者,如花魁可以任意的砍使用者帳號,
這點在「使用者條款上」都有清楚註明使用者的權利問題。
但正因為 ptt 不是這樣,他在他自己的權力上並不總是濫用(但也有反例),
至少我們認為他們過去仍謹守本分,所以我們才會聚集在這裡。
規範對管理者而言,是用來自省與被監督的,
不是拿來讓自己害怕去下心證判斷的。
ptt 要選擇濫用是他的自由(他能夠這麼做),
但網友們要唾棄他與離開另闢區域,也是網友的自由。
我想你把我談論現實上的「能夠」與「認同」兩者弄混了。
同樣的,板務要惡搞的話,
其實也挺能在版規範圍內整版友整得牙癢癢的,
但我們相信板務「不會」,所以我們才願意參與這個看板討論。
最後,重點不是我抱著什麼心態看 lamda 跟能不能接受,
重點是我是版友一員,你要貼出來讓版友仲裁,
就不能各種意義上的意圖忽視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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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58.1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14036552.A.5B8.html
※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1:59:27
※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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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點講,被處分的申訴標準流程是:
1.發生被處分事由、板務給予處分
2.當事人寫信詢問(裁決的)板務判斷依據、準則,說明不認同的細節。
3.a 板務認同 -> 改判 -> 結案 (end)
3.b 板務不認同 -> 維持原案
4.上組務申訴,附上事由與板務溝通信件
5.組務檢視證據與申訴要件是否齊備
6.組務判斷有沒有需要,傳喚被申訴板務與當事人來說明並舉證。
(一般案情不明確的話都會傳)
7.做出判決
(可能為維持原案、改判較低或撤銷罰則,也有可能針對板務不當情勢做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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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是母法跟來源
目前站上的申訴制度可申訴項目,大多參考 2010 年最後變更的申訴制度
#1EWBF4Oz (AboutBoards)
申訴規則則參考站規中的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Pttlaw z-2-5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無所屬
群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
Ptt3Law)提出。
二、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或本站於「違規檢舉中心」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辯論程序)
提出於本站「法庭板」之申訴案經受理後,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得將案件於
「辯論庭看板」(Court1)開啟辯論程序。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本站將開設「辯論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第二十二條(請求調查證據)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無關外,本站將予以調查。
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第二十七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板主或小組長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審查。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
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核准成案。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
第五章 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二十九條(建議對象及看板)
使用者對於本站所訂之各項規則,得於本站「站規建議板」(PttLawSug,在批踢踢兔
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Sug及Ptt3LawSug)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建議事項之限定)
提出建議時須針對本站之特定規則。若屬本站其他事項之建議,請至本站「站務建議版」
(PttSuggest)提出。
第三十一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提出之建議,本站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對規則進行修正。本站認
無理由者,不另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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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118.166.158.109), 10/23/2014 12: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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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02:29,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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