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論陸生不得參選NTU學生會長?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Narvis The Cloud)時間11年前 (2014/08/14 20:19), 11年前編輯推噓6(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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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魯方才創設了一種詭譎的見解, 認為陸生(僅限於)臺灣大學是不得參選學生會長的。 (在其他學校則未必。)理由如次: 1.臺灣大學學生會自己制定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但書規定: 「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2.然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3.恰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是所謂的其他法律, 其第21條第1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簡單來說,臺灣大學學生會自己願意準用國家法律, 將國家法律的選舉資格限制引進了學生會的選舉之中了。 因此,陸生在臺灣大學依法是不得參選的。 其他枝微末節: 【問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但書是寫「但本法未規定者」, 但同法第15條第1款已經規定: 「本會選舉候選人之積極資格依左列各款規定之:  一、會長:本校在學學生得依本法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所以選舉資格是「本法有規定者」不是「本法未規定者」啊! 1.在此玩一下文字遊戲。 請注意該條並不是寫「本校在學學生得依本法……」 也不是寫「本校在學學生得依本法……」 這樣就產生了模糊空間,並非不特定在學學生都有參選權,而是有資格限制。 此時將其資格限制解釋為「未規定」項目, 即可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連結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而得到上開結論。 2.《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就常理而言,褫奪公權是一種刑罰,會剝奪公務員、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等。 然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是一部自治團體規章, 所以不宜採刑事上褫奪公權,應解釋為實質上喪失公權。 同時,我們又發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這不就是實質上褫奪公權嗎? 因此,陸生由於在台灣是實質上喪失公權狀態,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不得參選的。 在此重申,以上見解僅限於適用臺灣大學學生會,不適用其他學校學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97.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8018744.A.3FA.html

08/14 20:21, , 1F
算你厲害,給推 XDDDDDDDDDDDDDDDDDDDD
08/14 20:21, 1F

08/14 20:21, , 2F
請自行加上分類項目
08/14 20:21, 2F

08/14 20:26, , 3F
如果淡大學生會有類此辦法,蔡自然不得參選啊
08/14 20:26, 3F

08/14 20:28, , 4F
XD
08/14 20:28, 4F

08/14 20:32, , 5F
我認為你的解釋牴觸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
08/14 20:32, 5F

08/14 20:33, , 6F
凡於台灣大學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08/14 20:33, 6F

08/14 20:34, , 7F
會員享有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
08/14 20:34, 7F
本魯是依規程內容作解釋。

08/14 20:35, , 8F
而且褫奪公權就是褫奪公權,外籍生也沒公權
08/14 20:35, 8F

08/14 20:38, , 9F
而且準用是僅於其事項「性質相同」之前提下,方可適
08/14 20:38, 9F

08/14 20:39, , 10F
用。學生會長的選舉資格和公職的選舉資格的性質相近
08/14 20:39, 10F

08/14 20:40, , 11F
點在哪? 性質相同
08/14 20:40, 11F

08/14 21:01, , 12F
學生自治不是公職人員,請問要準用什麼?
08/14 21:01, 12F
這要問NTU學生會了…… ※ 編輯: narvis (59.115.97.73), 08/14/2014 21:28:18

08/14 21:30, , 13F
我想台大學生會準用的是程序,不是資格這部份吧
08/14 21:30, 13F
鑽一下解釋上的漏洞囉 ※ 編輯: narvis (59.115.97.73), 08/14/2014 21:35:18

08/14 21:48, , 14F
本規程為台灣大學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
08/14 21:48, 14F

08/14 21:48, , 15F
法規與本規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08/14 21:48, 15F

08/14 21:48, , 16F
你依照的是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08/14 21:48, 16F

08/14 21:49, , 17F
而且「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沒規定嗎?
08/14 21:49, 17F

08/14 21:50, , 18F
選罷法已經規定了候選的積極和消極資格
08/14 21:50, 18F

08/14 21:51, , 19F
褫奪公權,解釋為實質上喪失公權←是你自己的解釋
08/14 21:51, 19F
1.國家法律怎麼會牴觸校規呢……只有校規牴觸國家法律。 2.既然學生法庭沒有官方解釋,我當然可以在自己的理解範圍中作解釋囉。 要不要採納是學生會的決定。 ※ 編輯: narvis (59.115.97.73), 08/14/2014 22:10:45

08/14 22:14, , 20F
國家法律不規範學生會長候選資格
08/14 22:14, 20F

08/14 22:17, , 21F
另外你的解釋也適用於外籍生港澳生,那這些人是?
08/14 22:17, 21F
樓上太認真看待這篇了……(淚)……將這篇當成娛樂用吧 ※ 編輯: narvis (59.115.97.73), 08/14/2014 22:21:44

08/14 22:21, , 22F
引進褫奪公權的規定在於表明犯下大罪者不得參選
08/14 22:21, 22F

08/14 22:21, , 23F
依照這個精神,僅僅是中國籍學生並不等同於犯下重罪
08/14 22:21, 23F

08/14 22:22, , 24F
好啦= = 不跟你玩了
08/14 22:22, 24F
太捧場了 ※ 編輯: narvis (59.115.97.73), 08/14/2014 22:27:50

08/14 23:56, , 25F
這法律真是義大利麵原碼......
08/14 23:56, 25F

08/15 14:45, , 26F
你要扯那條不是所有學生的話,那麼那條的本校在學
08/15 14:45, 26F

08/15 14:45, , 27F
學生指得是什麼?
08/15 14:45, 27F

08/12 03:30, , 28F
褫奪公權,解釋為實質上 https://muxiv.com
08/12 03:30, 28F

09/13 18:54, , 29F
用。學生會長的選舉資格 https://daxiv.com
09/13 18:54, 29F
文章代碼(AID): #1JxAauFw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