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自我矛盾的大法官721解釋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山風)時間11年前 (2014/06/08 02:19), 11年前編輯推噓9(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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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7日 作者:王宏恩(杜克大學政治所博士候選人) 昨日出爐的大法官721解釋中,重點有二:第一,立委選制並立制不違憲,因為是人民的 選擇,不應與其它選制相比;第二,政黨分配百分之五門檻不違憲,就算票票不等值,但 具有避免小黨林立、影響國會議事效率的效果。筆者認為此號解釋邏輯體系自相矛盾,理 由如下: 首先,我國憲法有保障人民的投票權、平等權而應避免票票不等值,但我國憲法可沒有保 障『避免小黨林立、促進國會效率』這種價值,因此這根本不是不同憲法位階權力的競合 ,而是拿憲法保障的投票權與國會大黨自身利益來相較,且大法官認為後者較為優位。再 者,假如大法官真的照前半部解釋,認為我國民眾投出什麼都是對的,那麼我國民眾真投 出了小黨林立,不也是人民的選擇?更甚之,國會本身為議題辯論、促進共善、監督行政 的場域,就算實務上仍待努力,但理想上國會也不應以效率為首要目標、不應以『行政立 法互動關係之順暢』為道德判準,何況該道德判準並未入憲。 同樣地,該號解釋後半部企圖引進的價值判斷,在學術上都是來自於與其它國家的實務經 驗作為比較,因比較而發現優劣,然後擇優汰劣。換言之,就算都是人民的選擇,同樣有 優劣之分、甚至違反其它憲法條款的可能。在比較各國的實證政治學上,門檻、保證金、 大黨紅利、選票補助金、選區亂畫等設計,往往掌握在大黨、甚至獨裁政黨手中,而國會 大黨透過提高選舉難度來持續掌權,原本就需靠大法官解釋抵抗、作為分權制衡的一環。 大法官們在並立制放棄了憲法及道德判斷,在門檻又忽然論起特定道德目標,可說是前後 不一。 最後,憲法解釋不應忘卻憲法會議之時空脈絡。大法官立論基礎的修憲條文,該次選出國 大代表的投票率為23.36%,是我國所有選舉裡史上最低,是否為時任中選會及國會宣傳不 利已難以追究,但這不到1/4的投票率卻決定了未來修憲需要3/4的門檻,以及成為我國大 法官不斷重述『這是全民選擇』的立論基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30.2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2165181.A.249.html ※ 編輯: iamalam2005 (1.169.130.215), 06/08/2014 0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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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做出解釋就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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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7, , 2F
這我學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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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2:39, , 3F
大法官解釋問題還是主文到底誰主筆不敢屬名,導致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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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引發的損害責任無法規責。大法官們當然爽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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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這篇說的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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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真的寫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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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過721與相關釋字就知道兩邊認知是張飛打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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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就是這種水準,集遊法也不敢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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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9:42, , 9F
把票票不等值合理化算什麼爛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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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1:32, , 10F
這篇寫的比較貼近我們想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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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號解釋是怎麼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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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9:50, , 12F
大法官只能建議,修法還是靠立委(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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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9:51, , 13F
贊同和不同意見書都有屬名阿,還是查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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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司法院那群混蛋大法官的解釋,會選主筆,但是主筆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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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話都需要大法官們表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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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寫意見書的都會標出自己的立場是贊同(協同)或反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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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說是部分不同 部分相同 這種比較難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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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如果是沒寫意見書的話根本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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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號說修憲用無記名投票違憲,真不知道大法官這種匿名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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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為什麼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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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這屆大法官根本垃圾,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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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arUz99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