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澄清「言論自由」的各種誤區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fre)時間11年前 (2014/06/05 11:31), 編輯推噓16(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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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常識掃盲:澄清「言論自由」的各種誤區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為啥俺首先想到要普及「言論自由」的常識,因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性。以下是俺總 結的重要性。 ◇對「基本人權」而言   在「基本人權」裡面,排在第二位的是「自由權」,而言論自由是「自由權」的重要 組成部分。所以在基本人權裡,「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一塊。(可能有同學會好奇:「 基本人權」裡排在第一位的是啥?是「生命權」。)   關於「基本人權」的更詳細介紹,可以看維基百科的「這個詞條」。這裡就不再多囉 嗦了。 ◇對「民主制度」而言   言論自由對民主體制同樣是非常重要的。「民主」的核心包括兩個要點: 其一是「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其二是「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 。這兩個要點都離不開「言論自由」。   有些國家雖然也搞了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但這些國家沒有很好地保障「言論自由」 。那麼就有可能蛻變成「名為民主,實為專制」。 ◇對「互聯網時代」而言   21世紀也被稱為互聯網時代、信息時代。在日常生活中,基於網絡的溝通越來越多, 影響面也越來越大。所以俺覺得,非常有必要消除「對言論自由的誤解」。 ★公共空間 VS 私人空間   這是最被忽視的一個誤區,連很多自由派的網友都不曉得【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 】的差別。混淆這兩者的後果就是——在不該運用「言論自由」的場合強調言論 自由——這導致了「對言論自由的【誤用】」。 ◇啥是「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也稱為「公共領域」,洋文是「public sphere」。考慮到「公共領域 」一詞很容易跟「公有領域」混淆(「公有領域」是版權/著作權方面的術語)。所以本 文只使用「公共空間」這個說法。   啥是「公共空間」捏?它符合如下幾個特徵: 1、不屬於任何個人,不屬於任何組織/機構。 2、任何公民都可以參與其中。 3、參與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地談論公共事務。   舉例1:   最有名的公共空間,大概就是英國倫敦海德公園的「演說者之角」。 連共產運動的兩位知名教主(馬克思和列寧)都曾經在那發表演說,可見其寬鬆的程度。   舉例2:   在咱們天朝,基本上是找不到公共空間的。比如說天安門廣場,它符合「公共空 間」的頭兩個特徵,但不符闔第3個特徵。   舉例3:   經常有人把「公共場合」等同於「公共空間」,這是錯誤滴! 很多公共場合是【有主的】,並不能算公共空間。比如餐館屬於「公共場合」, 但不是「公共空間」。 ◇啥是「私人空間」?   「私人空間」是跟「公共空間」相對應的術語,洋文叫「private sphere」。私人空 間通常都屬於某個組織、機構、個人。   舉例1:   比如你自己家裡就是你的私人空間。   舉例2:   比如你在網上開設的個人博客或者個人網站也是你的私人空間。 ◇哪些場合下才有言論自由?   搞清楚「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概念之後,俺再來說一下這兩種場合的言論自 由。   只有在公共空間或者是【自己的】私人空間,才有言論自由。那麼,在【別人的】私 人空間有沒有言論自由捏?這就要看那個私人空間的主人是否給你言論自由。如果空間的 主人允許,你就有;反之,則沒有。   舉例1:   比如你到某個論壇發帖,被站長刪了。站長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 論壇屬於站長的「私人空間」,站長作為「所有者」,愛咋刪就咋刪。這是他/她的自由 。   舉例2:   比如音樂廳禁止觀眾在演奏期間說話,有沒有違背言論自由捏?沒有。因為音樂 廳也是私人空間(可能屬於某個公司或個人),私人空間就可以設立規則禁止言論。 ★言論自由 VS 誹謗   誹謗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這又是一個很容易搞混淆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 國家有不同的立法。從立法的差異就可以看出民主成熟度的差異。下面俺分別介紹這些差 異。 ◇言論的形式:陳述事實 VS 陳述觀點   言論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陳述事實」和「陳述觀點」。那麼「事實」與「觀點」 之間有何差異捏?請看俺之前的博文《批判性思維掃盲:學會區分「事實」與「觀點」》 。建議你先把之前這篇博文看完,再繼續往下看本文。因為很多同學自以為清楚 「事實與觀點的差異」,其實不然。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陳述觀點」的言論不能算「誹謗」。   舉例: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對觀點的表述,無論侮辱性多強,依照美國法律均 【不構成】誹謗。」。   所以在美國,如果有人說:「我認為小布什是歷史上最爛的總統」。這【不會】 構成誹謗——因為這是陳述【觀點】。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對言論的類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陳述觀點」也有可能構成誹謗。 ◇言論的對象:活人 VS 死人   有可能牽涉到誹謗罪名的言論,必定是針對「某人」的。關於言論的對象,還可以分 兩種:活人,死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的前提是針對活人」。換句話說, 你可以隨便罵已經死亡的人,不算誹謗。為啥會有這個前提捏?因為這些國家對 誹謗罪」的定義是,必須使得言論的對象造成【實質性傷害】。而死人是不存在 「實質性傷害」的。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   較差的國家   在有些國家,沒有批評【死人】的言論自由。   舉例:伊斯蘭教國家   在某些奉行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如果你膽敢批評穆罕穆德(伊斯蘭教的創始 人,已死了上千年),你的下場會很慘。 ◇言論的對象:普通人 VS 公職人員   對於「言論的對象」,俺剛才解釋「活人」與「死人」的差異。除了這個差異,還存 在另一個差異:身份的差異。身份的差異有很多種,俺重點說一下「普通人」和「公職人 員」的差異(所謂的「公職人物」就是在政府部門擔任職務的人)。   下面是不同國家的差異。   較好的國家   有些國家的立法,對「普通人」的保護力度更【大】,對「公職人物」 的保護力度更【小】。為啥要對「公職人物」區別對待捏?刻意【減少】對「公職人物」的保護,反過 來也就是方便對「公職人物」進行批評監督。這樣民眾就可以比較放肆地對政府官員進行 批評,而不用擔心被控誹謗。   舉例: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   比如美國的立法明確規定,「誹謗罪,適用於公職人員和普通個人的標準不同。 如果原告是公職人員,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發言者)存在【真實惡意】,誹謗的罪名 才能成立。」(這就是美國法律界非常有名的「真實惡意原則」,這是最高法院審理「紐 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該案的維基詞條在「這裡」)   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發言人明知【事實陳述】是虛假的,依然發表該事實 陳述。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要【證明】「真實惡意」是非常困難滴(因為這涉及到,證 明一個人的內心活動),所以美國【公職人員】在這類訴訟中很難獲勝。   反之,如果是針對普通的人的誹謗訴訟,原告無需證明被告(發言者)具有【真 實惡意】。   顯然,這樣的立法具有更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非常有利於對政府的監督。說到「監 督政府」,其重要性可以參見之前的博文《對政府——多些「監督問責」,少些「煽情感 動」》   較差的國家   有些國家,不區分「公職人員」和「普通人」。在這些國家中批評政府官員就要當心 了——因為政府官員可以反過來告你誹謗。   舉例:新加坡   在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加坡。新加坡的三代領導人(李光耀、吳作棟、 李顯龍)非常善於用「誹謗罪」來打壓反對黨和輿論的批評。   新加坡反對黨的領導人徐順全因為批評政府領導人,被控「誹謗罪」 ,受到巨額罰款,幾乎傾家蕩產。連美國報刊(比如:華爾街日報、紐約時報、等) 駐新加坡的記者都多次被控告「對新加坡領導人誹謗」。   奇葩的國家   還有一種國家比「較差的國家」還要差,不妨稱之為「奇葩的國家」(比如天朝就是 )。在這些國家中,名義上也有針對「誹謗罪」的立法。但這些立法僅僅是擺設。在這些 國家中,如果你膽敢批評政府領導人(不管你的批評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 ,都會被逮捕。   換句話說,這些國家同前面提到的「較好的國家」是【相反】滴。在「奇葩的國家」 裡面,你誹謗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絕對不允許你批評政府領導人。 ★言論自由 VS 煽動暴力/煽動仇恨   很多人(包括很多自由派網友)都以為,「煽動暴力和煽動仇恨」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其實不一定。下面俺來詳細介紹。   在多數國家,「煽動暴力/煽動仇恨」都不受言論自由保護。尤其是煽動顛覆政府的 言論,更加不受保護。但如果你仔細考察美國的立法,你會發現:對於暴力言論 ,美國的立法是「既寬鬆又細緻」。   在美國的立法中,對這類言論是否違法,有一個判斷原則叫「明顯且即刻的 危險」(由霍爾姆斯大法官1919年首次提出)。這個判斷原則,通俗地說就是 :某人發佈的「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如果會導致【立即】的違法行為, 並且違法行為的危害很嚴重,該言論才會被判違法;反之,就是合法的, 受言論自由保護。   舉例1:   如果某人在美國發表言論說:「希望用暴力方式推翻美國政府」。   這句話雖然煽動暴力,但【沒有】違法,依然受言論自由保護。因為這句話沒有 產生「即刻性的危險」。   舉例2:   假如某個很有影響力的宗教領袖對其信徒說:「今天晚上去放火把某某人的房子 燒了」。   這句話就會被判違法。因為發言者具有影響力(宗教領袖),而且言論包含了迫 在眉睫的時間(今晚)和嚴重的威脅(縱火)。   剛才這兩個例子都是俺杜撰的,所以某些同學或許還將信將疑。為了更加具有說服力 ,給大夥兒介紹一下美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判例: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美國俄亥俄州有一個三K黨(Ku Klux Klan)首領叫布蘭登伯格(沒聽過三K黨的 同學,先去查維基百科)。此人在1968年通過電視發佈了一段反黑人反猶太人的演講。其 中一句是:「如果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 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   由於這個演講,俄亥俄州當地法官判處布蘭登伯格10年監禁。俄亥俄州法官的判 決依據是當地的《組織犯罪防治法》。布蘭登伯格不服,提起上述,最後一直鬧到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在1969年作出裁決,9名大法官一致認定: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 違憲,布蘭登伯格勝訴。   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書中提到:煽動言論不但要【相當可能】導致 【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須【相當明顯和嚴重】,政府才能採取限制言論的行動。   俺估計,某些不瞭解美國言論自由的同學,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案例,會被驚得目瞪口 呆。 ★言論自由 VS 冒犯/挑釁言論   說完「煽動暴力/煽動仇恨」言論,順便說說「冒犯性/挑釁性言論」。   還是以美國為例,看看美國的立法如何對待「冒犯和挑釁言論」。在1942年的「查普 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洋文是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最高法院裁決: 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是違法的,【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為了防止 被濫用,對啥是「挑釁字眼」有嚴格的定義。必須【同時符合】如下三條,才算。 1. 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 2. 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 3. 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   從上述定義再次看出,美國的立法非常細緻——細緻才有可操作性,從而避免判決時 ,人為的隨意性。   關於「冒犯和挑釁言論」的立法還沒完。二戰後發生了另一個案子「皮條客雜誌訴福 爾韋爾案」(洋文是 Hustler v. Falwell,維基詞條在「這裡」)。這個案子也鬧到了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給出的裁決是: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 性諷刺性全受言論自由保護。裁決中所說的「公眾人物」,涵蓋了政府官員和各種 名人。   經過這兩個判例,美國確立了: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的冒犯言論是違法的 ,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相反,針對「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言論受言論 自由保護。   對比一下奇葩的天朝。   咱們偉大的黨國跟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當然是相反滴——在天朝,用言論挑釁 普通人通常沒啥事。但如果你膽敢用言論挑釁朝廷高官,就讓你吃不了兜著走。不信請看 如下例子:   舉例:天朝的「一坨屎勞教案」   重慶市民方洪,網名「方竹筍」。2011年,此人在網上發了一個帖子,諷刺薄熙 來和王立軍在重慶的「黑打」(李莊案)。帖子原文如下:   「這次就是勃起來屙了一坨屎叫王立軍吃,王立軍端給檢察院,檢察院端給法院 ,法院叫李莊吃,李莊律師說他不餓,誰屙的誰吃,這不退給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 吃誰吃!」   「方竹筍」因為此帖被抓去勞教兩年。薄熙來倒台之後,才放出來。如果薄熙來 沒倒台,可能就遠遠不止兩年啦。 ★言論自由 VS 淫穢/色情言論   在多數國家中,「淫穢」與「色情」言論是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的。但是,何種言論才 算是「淫穢/色情」,其邊界是非常模糊滴。比如「人體藝術」算不算色情,爭議就很大 。   在這方面,美國的立法值得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Miller v. California)的時候,確立了法學界很有名的「米勒測試原則」。 這個原則主要包含如下三條: 1. 在本地當前的社會標準中,所涉及的對象或作品就其【總體而言】會喚起【普通人】 的淫慾(prurient interest); 2. 對性行為的描寫引起人們的【明顯反感】,並違反各州法律; 3. 作品就【總體而言】,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 (以上三條判定【同時】成立,該言論被判定為「淫穢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護)   該原則還有若干附錄細則。比如說:有一本書的內容符合上述的「米勒測試」。但如 果你只是在家中私藏這本書,沒有拿出來公佈,那就是合法的。   另外,美國法律對「兒童色情」有更嚴厲的限制。比如:私藏兒童色情內容 是違法的。不光是美國,歐美主要的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都有嚴厲的限制。在之前的博文《五 毛謬論點評——「每個國家都有審查制度」》中,俺有提到西方民主國家對兒童色情的立 法,細緻到何種程度。   從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米勒測試原則」是比較細緻的。這樣的好處是:具有較高的 「可操作性」,降低了審理案件時,人為的、隨意性的因素。 ★總結   本文多次舉了美國的例子。為啥捏?因為美國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即使成熟度比較高的民主國家,言論像美國這麼寬鬆的,也不多見。俺覺得:美國的經 驗非常值得天朝的【新政府】學習(這裡所說的「新政府」指的是推翻中共之後的新政府 )。不好意思,俺忍不住又發表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   最後,引用美國最高法院霍爾姆斯大法官在1929年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尾: 【憲法原則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思想的原則」——不是確保我們喜歡的思想的自由,而是 確保我們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 (不知道列位看官中,有多少人能夠真正體會此話的深意) 版權聲明 本博客所有的原創文章,作者皆保留版權。轉載必須包含本聲明,保持本文完整,並以超 鏈接形式註明作者編程隨想和本文原始地址: http://program-think.blogspot.com/2014/02/freedom-of-speech.html 心得:想到憤青對偶說你們這群井底之蛙大陸的言論自由比你想的自由...不禁默然 還是老話一句台灣新聞台有意封鎖中國只報一些543社會鳥事 大家不要自己封鎖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20.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1939089.A.EA2.html

06/05 11:33, , 1F
南極大陸言論當然自由,企鵝也不會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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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1:49, , 2F
這網站好像不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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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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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太贊同論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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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奏廳那個是違背禮儀和言論自由沒有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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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不能說沒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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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2:07, , 8F
歡迎質疑批判帶起討論我覺得論壇也算公共空間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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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約怎麼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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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原部落格跟博主交流認識26自由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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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論壇主要刪也管不著,但我總能說那是個沒有言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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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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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部分都很好 不過在色情內容方面根本是落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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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論壇的部份,應該是指:就算板主不開放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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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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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不會被網友公幹到爆就不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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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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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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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26文 好文就是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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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的部分常常被一些刻意亂版的人混淆,所以澄清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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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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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作者的政治文章都很好 也淺顯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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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沒有公共空間吧 都要集會申請不然就偷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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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點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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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46, , 25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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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1:37, , 26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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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Z-IHwY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