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關於警方所謂的調整輿情...
關於警方調整輿情的做法
應該是違法的吧
或者說警察自己在鑽法律漏洞?
我翻了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幾個大章節是這樣的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第 四 章 救濟 §29
第 五 章 附則 §32
看了一下沒有調整輿論的權力對吧
即使是資料蒐集的相關法條也沒看到說他們可以出來調整輿論阿..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只有在做這些事的時候警察才算是在行使職權
那麼調整輿情的作為又算什麼?
並且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在網路上調整輿情算在行使職權嗎?
算的話照法規看警察需要表明身份
沒表明就是違法 在調整輿情這件事上面來看人民還沒有拒絕的權利...
不算的話那麼他們的所做所為又算什麼?
民眾又能做什麼事情來表達對警察這件事情上的不滿?
為什麼我們要花錢繳稅讓警察來用不具名的方式宣傳對政府有利的事情?
警察的工作不包括調整輿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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