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黃國昌老師@台北醫學大學

看板PublicIssue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5/29 02:16), 10年前編輯推噓3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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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黃國昌老師受邀至到台北醫學大學演講,我以殘留的記憶整理一下演講內容, 若有遺漏或不正確的地方,歡迎指證~ 1. 南非憲法: 老師首先提到非洲人權鬥士Albie Sachs, 一位白人律師在南非替被少數白人壓迫統治的 黑人發聲,不但被政府趕出國,更被國安特務以炸彈暗殺而失去右臂炸瞎右眼。當年南非 有個法叫90-Day Detention Law,警察有權直接拘留人90天,且沒有次數限制,90天到 Albie Sachs被放出來,又被抓回去再關90天。但即便如此,Albie Sachs能拒絕以相同的 方式(譬如對抓到的特務虐待逼供)推翻白人政府。他認為如果能在南非實現民主與自由, 那就是我溫柔的復仇,而這遠比囚禁、施加酷刑在那些曾對我們如此的人,更屬有力的 復仇。 而最後所催生出來的南非憲法,不抄襲他國的憲法,而是經過種族隔離政策這樣的背景後 、一起追求共同的價值所制訂出的一部真正屬於南非的憲法,更被人譽稱為當代全球最進 步的憲法。 延伸讀物: 斷臂上的花朵:從囚徒到大法官,用一生開創全球憲法典範 http://www.taaze.tw/sing.html?pid=11100679081 延伸影片:公視有話好說專訪前南非大法官Albie Sachs http://youtu.be/apE0lzgNjUY
2.刑法第100條(http://tinyurl.com/3hyxvc ): 1992年5月16日修正條文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內亂罪)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1項)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剛遷至台灣,國民政府便用這條法律"預防性判刑"對付主張台灣獨立或 親共份子。1991年林山田(http://tinyurl.com/29amom )、李鎮源 (http://tinyurl.com/n8resvp )等人組成100行動聯盟抗議主張廢除刑法第100條,而至今 刑法第100條還在,1992年立院通過刑法一百條修正條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 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影片:回顧「廢除刑法100條10週年」紀錄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l0THwH1yyk&list=PL3BACA57D0A0CBD23&feature=share
3.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vs學生: (1)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以前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做的處分,學生都需要服從 ,沒有打官司的餘地。 1995年大法官釋憲字第 382 號 http://tinyurl.com/mdqtvaf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 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違背憲法保 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 (2)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大學將軍訓或體育定為必修科目,且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學生上了大學,還要被強迫上非 專業科目的課,最後就變成到課率最高(因為會點名),老師在上面教課,學生在底下做自 己的事。 1995年大法官釋憲字第 380 號 http://tinyurl.com/yerweqf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 關人員共同研訂之。」但大學法並未授權。 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 限制,逾越大學法規定。 (3)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在學生的權利救濟管道中,若學校的處分涉及學生身分的改變(簡單講就是被退學),在依 循學校內部的申訴管道無效之後,才能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若只是被學校記過等, 只能透過校內管道申訴,而不能對外進行權利救濟。 2011年大法官釋憲字第 684 號 http://tinyurl.com/4brz73q 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 制之必要。 以上都是老師參與過的學生運動,可以看出推動的價值是符合憲法精神,決不是無理取鬧 的要求! 延伸新聞: 2011 萬能科大辦社團退學生 學權小組聲援 http://tinyurl.com/mbos4m3 萬能科大學生邱智彥為了籌設弱勢關懷社團「邊緣之聲」,遭學校灌輸妨礙交通、公然侮 辱師長、未經許可錄影等「莫須有」罪名,最後甚至被處分退學。 4. 公民運動: 2013新聞 駁回ECFA公投 黃昆輝:公審會強暴司法 http://tinyurl.com/m4b6eru 行政院公審會於2010年駁回ECFA公投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法後,仍繼續以同樣理由駁 回公投案,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於無物。 老師說:誰對誰錯很清楚,但他們仍能利用人民的健忘,躲在黑暗的角落。 現場其中兩個發問: 1.關於公投法:重寫公投法(老師已經寫完草案了)、廢掉公審會都是未來目標, 但現在先提將廢除50%投票率門檻( http://tinyurl.com/nj28nmh )(一步步來)。 2.關於學運退出立法院之決定過程: 理由一:王金平出來說話後,周末學運的核心組員開始討論下一步,禮拜一早上提議(未確 定)週四or五退場, 利用周一的白天和其他團體、院外學生討論、告知。未料下午就被蘋果報導學運"確定"退 場機制(但其實還在討論階段),再加上馬英九傍晚主持立院黨團大會,所以學運被迫提前 確定退場機制。 理由二:開放會場、不讓立委在別的地方開院會,以避免形成"流動議會"的先例。 另外佔領立院期間一直警察要攻堅消息,老師個人推測可能是政府要動搖學生士氣,寧可 讓警察累,也要讓學生累。 3.抗爭的違法問題: 這要分別看,(1)如果抗爭的目的就是要挑戰惡法(如罷免宣傳),那就最後法庭見真章。 (2)如果是抗爭的過程中違法(如佔領立法院),當然是盡量避免,若是不得以違法,也要 對目標是有幫助的。 最後幾個勉勵的話: 1.當我們這些坐在底下的人未來取的權力後,想想如何利用這個權力。 2.不只有上街抗爭才有意義,即便是從生活小事做起都很有意義。 (這讓我想到Adele的MV-One and Only http://youtu.be/xDpIpIIOPsk
, 平常就多關心 他人吧~) 3.馬英九2016後就沒未來了,但藍軍底下的人還是要選舉,所以請在2016總統立委選舉 用選票制裁不符民意的候選人。 4.念書很重要,因為知識就是力量(老師同年通過公務人員高考、律師高考及司法官特考) ,面對當權者的知識優勢,我們更要充實自己。 5.學運、社運、公民運動很辛苦也很孤單,但只要做好準備、慢慢說服別人、累積能量、 等待時機,還是可以像這次學運獲得很多人的支持。 老師簽名會: http://i.imgur.com/ZuM3SXB.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38.17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1300973.A.898.html ※ 編輯: chenmick (123.194.138.178), 05/29/2014 0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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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法律,保障所有人,不論是新移民,或是舊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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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在講笑話嗎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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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國前進警察後退 不噓對不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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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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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國前進和警察後退是什麼梗阿? 亞利安星球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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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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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對不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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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國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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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從根本搞錯警察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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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對不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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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文章看不到笑點,倒是推文有笑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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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斷臂上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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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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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整理辛苦 感謝分享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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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enmick (123.194.138.178), 05/29/2014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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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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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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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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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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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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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整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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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XYVjYO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