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5/24來自星星的證人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daria)時間11年前 (2014/05/25 01:05), 11年前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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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前大法官許玉秀、陳欽賢法官、李佳玟副教授、賴中強律師、林鈺雄教授 許玉秀大法官部分: 1. 殺人違反對待人的程序正義,北捷案把人命當作圓夢工具,因為我們信仰程序正義, 當程序正義被破壞時,每個人都是受害者 2. (談論很多司法文化後的結論)為什麼這些掌握國家機器的人這麼不重視刑事訴訟法中 對人權的保障,因為他們不相信刑事訴訟法會用在自己身上,一般人民有這種特權嗎? 陳欽賢法官(杜氏兄弟案一審法官)部分: 1. 證據疑慮(→後為專家證人意見) (1) 現場遺留封口膠帶有被告指紋→代表被告到過現場,但不確定是何時 (2) 被告家附近遺留(做案用)乳膠手套和西瓜刀鞘→並未檢驗是否和商家所賣相同 (3) 被告家附近遺留旅行袋→未檢驗是否裝得下贓款、提得動嗎 (4) 被害人嘴部封口膠主人應為兇手,嘴部封口膠和旅行袋內封口膠相符→但膠帶和 背景都是咖啡色,看不清特徵 (5) 被告家附近棄置球鞋和現場血腳印相符→只達類化(相同鞋款),未達個化(經穿 著一段時間的磨損) (6) 沒有球鞋的血跡和DNA鑑定 (7) 家中拖鞋和棄置球鞋、家中衣物和棄置衣物經警犬氣味辨識相符→法官蠻懷疑警犬 (8) 受害人指認綁鈔方式相符→中國都這樣綁(綁十字) (9) 司機證人先說載他們去買西瓜霜和止痛膏(杜家承認),又改口說另買西瓜刀和 乳膠手套→購買日和商家證人不符 (10) 鄰居證人說警方推定的犯案時間被告不在家→不在家不等於犯案 (11) 被害人不知道損失多少錢,就推定被告委託會回台灣的錢是贓款不合理 (12) 被告測謊未過→施測人說只能說被告對本案沒說實話,但是人是他動手殺的嗎? 還是他只是叫的人?還是把風?還是善後?要請庭上就其他證據研判 2. 覺得中國只拿不利兇手的證據來,沒有拿有利兇手的證據來,當時發生千島湖事件, 不同意中國的刑事訴訟體系可以信任,至少民國90年不是 李佳玟副教授部分: 1. 並沒有因為司法互助協議看到一審看不到的證物 2. 採用證物同一性實務通說(證物照片可以當作證物),本案證物沒有實務提示之例外, 不應該因為被告無爭執而失權,因為被告可能不知道自己有權利 3. 證物之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應提示證物以檢驗之,而非將外國之鑑定報告一概承認, 否則將侵害被告的防禦權,不能因為透過司法互助請求證據而一概採用 4. 類推適用傳聞例外,侵害憲法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且對國內外審查筆錄的嚴格程 度不一 5. 證人屢傳不到,在中國只有公安不想找的人,沒有找不到的人 6. 最高法院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實務比中國學者更有信心 7. 用本國鑑定人評價外國鑑定報告?鑑識報告的證據能力應基於對從事鑑識專家的詰問, 不知道鑑識機關是否按公安意見修改結論 8. 證言牽涉證人的記憶、認知、誠信、語言表達,沒辦法詰問證人等於沒辦法檢驗證言 效力 9. 全球化增加犯罪流通和司法合作的機會,可以透過視訊詰問或被告律師到外國透過法 官提問 10. 台美司法互助詳訂證據規定,兩岸司法互助則規定籠統 賴中強律師: 1. 兩岸條例規定限期生效違反民主程序,行政都認為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法律修正 而送國會備查,但立法院都轉審查,而且立法院不認為是行政命令,都放在內政委 員會的其他待審議案,馬政府簽署21個條約,只有ECFA和智慧財產權協議有經過立 法院決議,其他都還在待審清單中,但都換文生效了,當國民黨失去立法院過半席 次,這個行政立法衝突就會引爆 2.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了嗎? 行政:98/4/26簽訂,60天內換文生效 立法:98/6/10內政委員會開聯席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現在還在內政委員會的其 他待審議案清單中,所以應該不生內國法效力,或就牴觸內國法部分不生效力 3. 民間版兩岸監督條例第21條要求過去換文生效的條例須溯及既往經國會決議才生效 4. 兩岸條約都訂得不清不楚,在執行和爭議上有人為恣意空間,各項條約都有設立共同 委員解釋條約、解決爭議(我國官員腳這麼軟、背這麼龜,服貿電信不修就慘了), 如果共同委員會的解釋牴觸內國法呢?針對這麼攏統的條約,不應該條約通過就生效, 應該內國法後才生效力,不然如何執行 林鈺雄教授部分: 1. 法官依法判死刑,都沒有管已經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了;法務部長違法執行死刑,根本 沒有法令規定執行死刑可以用開獎的,到底是法務部是司法最高機關還是司法院,有 權可以執行死刑 2. 文明國家執行死刑的基本要求是要避免誤判,合乎人權的公平審判,執行死刑不能當 作服務另一種目的的手段(老師說318最擔心的不是去立法院的老師們,是死囚) 3. 待死過程是一種酷刑,更何況我國有獨一無二的開獎方式,完全依照官員的自由意志 4. 本案是在檢討我國司法文化,不是在檢討中國司法 5. 本案可能違反兩公約的部分 (1) 偵查:第七條禁止刑訊義務、第十四條無罪推定和最低程序保障 (2) 審判:第六條情節最重大之罪(實體要求)和合乎兩公約(程序要求)、第十四條 無偏頗法院和質問不利證人 (3) 執行:第六條窮盡救濟之前提和對象之限制、第十四條手段之限制(避免待死選死) Q&A 1. 司法互助的準據法:應雙方有共同人權基準,訂定不違反內國憲法、以內國法為主的 準據法 2. 我國沒有辦法上訴到人權委員會,應改善大法官會議,讓大法官可以就判決處理 3. 沒有明訂的規定就變成拳頭保留 4. 鑑定人不應該躲在鑑定機關後,應該接受詰問,而且我國沒有獨立的鑑識機關,都由 司法警察鑑定 5. 實務通說的傳聞例外類推適用,縱容檢警,被告沒辦法詰問不利證人 6. 判決確定的司法評鑑:以實務界為主,刑法小組還不含學者(錢建榮法官是覺得沒用了) 7. 司法文化積習難改,需透過社會壓力、人民參與審判 8. 裁判一致性並不是不好,卻造成司法行政干預司法 9. 台灣法官站在比糾問法官還糾問法官的上帝的位置,不受證據法則的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3.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951149.A.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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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人要告羅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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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daria (118.169.0.74), 05/26/2014 01:05:29
文章代碼(AID): #1JWD5jO7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