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切結書+身分證影本的立法精神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Turn!Turn!Turn!)時間10年前 (2014/05/12 01:42), 10年前編輯推噓15(1509)
留言24則, 1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是否違憲?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新增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將限制人民的 罷免權;但明顯地與妨礙他人自由以及避免緊急危難無關。那麼,便剩下「維持社會 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的觀點 試想,假使今天有一位立委被罷免掉了(若考慮第一波的割闌尾,則放大至三位), 你/妳會認為社會秩序受到影響嗎? 或者,因修法導致立委變得比較難以被罷免,會增進公共利益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這樣看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的內容,似乎不符合憲法第23條內 的「必要」因素,所以可能無法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來限制人民罷免 公職的動作。 再者,憲法第171條寫到「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而要公民多附上切結書與身分證件影本,將會使公民擔心個資外露,或認為罷免提案/ 連署的手續更加麻煩(造成民眾的不便) (其實,要用現行選罷法來罷免立委已是困難重重,所以不用擔心罷免會把整個國會的 委員都罷免光光,進而影響社會秩序。能不能罷免掉任何一位立委都很難說) 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修法精神/原因(1)「以避免造成偽造等弊端」 目前有選舉委員會進行把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由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若有以下部分,會予以刪除 (僅列出此文討論相關項目)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由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若有以下部分,會予以刪除 (僅列出此文討論相關項目)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故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已明定交由選舉委員會來處理/查對,提議人/連署 人名冊中可能的偽造。應該不需疊床架屋,再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修法精神/原因(2) 「過去曾發生罷免時有人頭連署等不實情況, 為求慎重,修法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必須檢附切結書與身分證影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提到: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 署均無效。 不過,這是指選總統、副總統時的連署規範,並非對於罷免的規範委員們怎麼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的選舉為例,來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的罷免,需要比照辦理呢? 況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選舉並不需要連署,如果要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的選舉,是否要跟著制定選舉前的連署機制呢? 國民黨委員提出的修法精神/原因(3) 「既然投票要看身份證,為什麼罷免不用?」 實際進入罷免案投票階段的話,並沒有不看身分證。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 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而選舉人投票的規定,列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列出相關部分)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 ,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 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 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 取選舉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似乎有違憲疑慮,且修法的理由有些牽強。而我們 公民們相當在意我們的個資,請不要造成大家的困擾,好嗎? 請考慮社會觀感! 請相信選舉委員會! 請相信如果成案的話,要找該選區一半的公民去投票,其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誤) -- 此文僅直接抓出問題,實際進行罷免可能遇到的重重門檻便不贅述 前因後果以及相關新聞連結,可請您查看網誌版的內容 http://goo.gl/fGhqHD (無音樂,我以另一種方式描述。應該可以讓不了解這件事情的親友更清楚這件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12.2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830143.A.65A.html ※ 編輯: umin (220.136.212.252), 05/12/2014 0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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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分析、對比完備!謝謝作者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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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感謝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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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辛苦了 看有沒有辦法用這些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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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n: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1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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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點是否違憲部分,恐怕不是單看憲法條文文義即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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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判斷或審查是否違憲,並非只以憲法條文,這部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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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恐有誤解,還請原PO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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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duck 所以我用是否? 跟疑似的字眼,沒有把話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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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還是要參考專業的從業人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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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為專家跟著公民有打不完的副本,所以我先試著拋出此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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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min (220.136.212.252), 05/12/2014 0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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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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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如果真的需要切結書,那那些選公僕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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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該出來填一填切結自己的行為對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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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的時候沒有切結書...罷免的時候才要,什麼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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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RxP_PQ (Public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