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惡法刑法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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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4v06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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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態變得比較嚴重一點了。
首先,檢警開始使用刑法153這個惡法。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上,煽惑他人「犯罪」是一定會構成這條罪的,
但偏偏這一條有一個「煽惑他人違背法令」,
而法令的解釋是非常廣的,只要政府有心,
任何東西都可以是法令,所以你呼籲大家亂丟垃圾,
只要曲解你的發言,也可以構成這條罪。
再來,只要根據這個惡法做粗魯的逮捕,
你只要辱罵警員,或者稍微抵抗,
馬上升級為妨礙公務和侮辱公務員罪,
昨天已經有律師記載,某抗議的音樂家因為頭髮被警察踩到,
然後罵「幹」!
就被侮辱公務員移送法辦了。
再來可以幹麻呢?檢察官如果可以,他就可以聲押了,
別說什麼法源的問題,魏揚也是這樣輕易地被聲押了。
如此一來,就達到打壓的效果。
所以,只要抗議者稍微有一個「煽惑」的動作,
甚至只是在家裡轉發貼文,警察就可以直接來敲門,
我已經在信箱收到當事人的來信了。
所以,就算你沒去現場,可以用惡法153辦你,
你去了現場,我認為檢警可能會開始使用另一個惡法「304強制罪」,
然後仿照153運作模式,使用後續的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來辦。
強制罪本身是正常的犯罪,
但已經被我國最高法院以及高等法院曲解成極易構成的犯罪,
只要稍微妨礙到別人的自由,都可以使用強制罪入罪,
依照我國法院的見解,
可能你在別人尿尿的時候在後面唱歌害他尿不出來都可以是強制罪了。
(我有些誇大,但一定要注意這條罪早就被濫用了)。
現在說最高法院有多爛已經來不及了。
在集遊法這個保護傘被無視的情況之下,
(原本可以用集遊法阻卻違法,但被無視)
我們的言論自由可能會被刑法153和304的濫用箝制,
然後在激起眾怒之後用妨礙公務一網打盡。
現在已經不流行江南案那種暗殺了,
因為用「合法」的手段打壓言論自由,才是高端的統治技術。
這真的是憲政危機,因為司法無法制衡行政暴力,
而憲法權利竟然無法遂行。
不過在這邊再次呼籲行政當局,最高端的統治技術不是這樣搞,
而是故意放任抗議者,然後利用媒體製造抗議者和一般居民的衝突,
(例如居民說抗議者阻礙交通、過於吵鬧),
然後國家再站出來「赦免」這些抗議者,肯定他們憲法的權利,
然後用司法體系予以輕判或不起訴,這才是最高級的統治方式。
這個政府不願意用最高級的統治方式,不是不知道怎麼做,
而是因為真的怕了,所以才開始用箝制言論自由的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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