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最近會經過台北車站中正區包友請帶身分證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軒哥)時間11年前 (2014/04/30 22:39), 11年前編輯推噓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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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原文中的仁兄 是哪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另外補充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釋字第 535 號 http://tinyurl.com/2pfn4w 其他細節就煩請鄉民補充 -- 公民議題相關書單 http://tinyurl.com/mxbdoo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68.2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868766.A.90E.html ※ 編輯: timshan (111.255.168.220), 04/30/2014 22:41:23

04/30 22:42, , 1F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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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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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也有黨工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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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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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47, , 5F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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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51, , 6F
我記得毫無來由的話可以拒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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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52, , 7F
當然可以 因為只要不符合第六條 可以直接拒絕警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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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2:56, , 8F
難不成要申請黨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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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02, , 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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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08, , 10F
04/30 23:08, 10F

04/30 23:11, , 11F
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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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31, , 12F
記得以前有案例 被禁治產男被要求出示證件 未出示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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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32, , 13F
警察臨檢是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裁量權,至於裁量有無過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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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32, , 14F
銬走 然後後來法官判警察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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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34, , 15F
斷的依據並不是當事人.更不是爬文的鄉民,而是行政訴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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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訴訟的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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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00:27, , 17F
單純路過可以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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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5:13, , 18F
警察如果要求出示證件,就不是[單純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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