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警察用束帶曾遭公懲 網友打臉警局合法說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1年前 (2014/04/26 06:50), 編輯推噓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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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2DZ2w5 2014 年 04 月 23 日 20:34 究竟警察能不能用束帶逮捕人犯? 台北市警局傍晚開記者會,強調束帶「可以歸類為警繩」,認為使用束帶合乎規定。 但有網友翻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上頭白紙黑字寫著「非列為戒具使用之塑膠束帶」,打臉市警局,質問說: 「方仰寧是不是該被懲戒委員會調查?」 該篇打臉市警局的 2008 年決議書,案由是時任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韋姓偵查佐, 因偵辦行動電話失竊案,假藉其調查犯罪之職務上權力, 以束帶綁住郭姓嫌犯雙手大拇指、無名指、小指,時間長達 20 分鐘, 致郭右手拇指指甲淤血黑青。 該案韋員遭新竹地院處有期徒刑 7 個月,上訴遭駁回,緩刑 2 年。 公懲會決議韋員降兩級改敘。 發文網友依上述決議書中「非列為戒具使用之塑膠束帶」用詞, 認為警方使用束帶不合法。 推文網友反諷說:「別忘了,方仰寧是超越憲法的男人!」 對此,台北市警局認為,韋員遭懲戒應與其犯意有關,而非與戒具種類有關, 仍舊認為使用束帶合乎規定。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466235.A.1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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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去檢舉那些非法持有販賣警械的人了(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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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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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律師要告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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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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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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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這個都學對岸,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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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懂不懂法院是誰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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