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檢警422逮捕行為很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
檢警 422 逮捕行為很可能觸犯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逮捕罪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40665315978908
**本文內容由錢建榮法官所撰寫,徵得其同意後發出。
題目為本團體另加。感謝錢法官重要即時的精闢論述。
當警察"逮捕"了人,該人不是通緝犯就是現行犯,否則就構成違法逮捕。
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告知刑訴 95 條的權利,包括罪名及選任律師權。
講不出罪名就是違法逮補,因為沒有罪名如何認定犯罪嫌疑及逮捕門檻?
當被逮捕者要求選任律師時,就應該停止任何訊問等作為,讓被逮捕者得選任律師。
更別說被逮捕者還有聲請提審權,要求立即見法官。
當嫌犯的律師就在不遠處,例如拒馬外,
警察或檢察官卻不讓律師前往扶助與交通蹉商,又違反刑訴 34 條。
也違反 ICCPR 第 14 條。
當律師可以到場,檢警卻拒絕律師時,此後的逮捕行為,我認為就轉變為違法逮捕,
逮捕之檢警應即觸犯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濫用職權逮捕罪。
(對不起,這時換檢警變現行犯,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之)
最後,檢警可千萬別以身試法,人家可是有 400 人律師團實力的。
註:ICCPR 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我國由於兩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而擁有國內法的效力,
警察自然必須加以遵守。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232032.A.16D.html
推
04/23 14:15, , 1F
04/23 14:15, 1F
推
04/23 14:21, , 2F
04/23 14:21, 2F
→
04/23 14:50, , 3F
04/23 14:50, 3F
→
04/23 14:50, , 4F
04/23 14:50, 4F
推
04/23 15:32, , 5F
04/23 15:32, 5F
推
04/23 15:46, , 6F
04/23 15:46, 6F
推
04/23 16:03, , 7F
04/23 16:03, 7F
推
04/23 16:09, , 8F
04/23 16:09, 8F
推
04/23 20:05, , 9F
04/23 20:05, 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