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臺銀工會及福委會名詞相關定義

看板Public-Bank作者 (阿不要.鄧不利多)時間7月前 (2023/09/24 12:18), 7月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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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 原作:冰 我先來把幾個名詞定義清楚,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臺灣銀行企業工會,簡稱工會,依《工會法》成立,員工可以由決定是否加入工會,加入 工會成為會員後每月扣繳80元或100元會費,每個月繳的會費可視為服務費,享受工會提 供的各項服務及福利,這個只有加入工會的人可以享有。在台灣,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工 會這個組織,因為工會是站在資方的對立面幫勞方爭取各項權益,所以想要成立工會,通 常都會遭到資方打壓。但台銀的工會怎麼像是跟資方站在一起? 臺灣銀行職工福利委員會,簡稱福委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1項成立,具強 制加入性質,所以每個被扣福利金的人都是當然會員,所以福委會提供的各項福利,包括 對外談成的各項優惠措施,每個會員都應平等享有。在民營企業,福委會是個吃力不討好 的工作,福利委員通常都是各個部門派人兼任(因為沒有工會組織),平常都有自己的業 務要忙,還要執行福委會的工作,再加上【人】是一種奇特的物種,10嘴9屁股,10個人 有11種意見,只要福利項目不滿意,甚至小到尾牙本來要請吳尊,但因行程無法配合而改 請無尊,肯定被幹譙到爆。 所以工會跟福委會提供的福利項目,基本上是分開不相關的,如果有加入工會,就可以享 有工會跟福委會提供的各項福利,如果沒有加入工會,那就只能享有福委會提供的福利。 至於〈同仁退休互助金〉,只是福委會經辦的業務之一,互助金這條本身就沒有法源依據 ,所以不能用職工福利金動支,只好在備註欄註明財源是由員工【對每一位退休同仁,每 人〔互相捐助〕】,所以互助金只是一群人在運作的一種互助行為,並不是法定必須的項 目,充其量只是一種私契行為,僅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既然是民事的私契行為,成立的要 件就要雙方合意一致,並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而且當事人可以任意 終止契約行為,所以互助金跟福利金本來就是不同項目的東西,賬目相互獨立不得混用, 否則違反福利金條例第7條規定。 依福委會的福利一覽表第三項中的〈職工公費團體意外保險〉,是由福委會辦理的業務, 沒有註明所需財源是由互助金帳戶支出,所以公費團險的保費是由福利金支出,故所有被 扣福利金的員工都可以享有的福利,不得跟無法源依據的互助金綁在一起。資方在資訊不 對稱、權力不對稱的情形下,利用其優勢設計本次的問卷,對勞方顯失公平,不論回覆「 同意」、「不同意」或是「沒有回覆」,皆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再次呼籲,請福委會針對各細項福利,分別具體明確的註明「適用對象」、「適用條 件資格」及「動支的財源」,並且不得有差別對待。 再者請福委會、跟工會提供賬目資料,包含各項憑證,讓具有會計審計專長的員工會員可 以查核。如果福委會不從,請有力人士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請主管官署查核其 賬簿。 最後,有沒有熟工會法跟台銀企業工會組織章程的強者,是否有辦法讓工會會員可以用投 票的方式罷免理事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5.160.2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Bank/M.1695529102.A.25C.html ※ 編輯: Dumbledore (218.35.160.207 臺灣), 09/24/2023 12:18:47

09/27 08:47, 7月前 , 1F
這篇解釋很清楚,希望能多點人關注
09/27 08:47, 1F
文章代碼(AID): #1b3xYE9S (Public-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