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證 可以記載的內容?

看板PttLifeLaw作者 (阿彌陀佛呢~~~~)時間2月前 (2024/01/30 18:44), 2月前編輯推噓2(2022)
留言24則, 3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01. 甲、乙二人約定如下: 『甲在台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彩紅斑馬線上, 3分鐘內匍匐前進來回3趟, 以腳跨越彩虹班馬線為時間停止點, 如甲方在2024.03.31前的周六時段完成, 乙方願意匯款新台幣6,600元至甲方郵局帳戶。』 02. 我打電話去台北地方法院 公證處, https://reurl.cc/E4V87K 預約電話為(02)89193866分機5250, 接電話的人幫我轉『公證人』。 03. 公證人表示沒辦法辦理(上述)『01』的公證。 04. 公證人建議如下: a. 自行找好友當見證。 b. 乙方匯款完成後,可以拿收據公證『匯款完成』, 但無法公證甲方完成事項。 c. 公證費用標準 (如下) https://reurl.cc/37K1KL 05. 司法院(文章) --> 哪些事件可以辦公證或認證?(如下) https://reurl.cc/XqAXQE 七、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四)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問題: 11. 無法公證, 『因甲方作了某件事,乙方必須履約。』 請問是這樣嗎? 12. 我覺得『11』符合『05』的七-(四)的條文啊! 13.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_^//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706611457.A.D42.html

01/31 00:38, 2月前 , 1F
用街景圖看了一下,西門的彩虹斑馬線實際上仍有交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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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a大專業的回答。

01/31 00:38, 2月前 , 2F
誌,通行時仍應遵守交通規則,而您所欲公證的內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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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日的 PM 18: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假日的 AM 11:00 ~ PM 23:00 彩紅斑馬線是行人徒步區的範圍。 https://imgur.com/Z1GjyAb
另外說明: 假日的晚間此區域會有街頭藝人表演, 很多民眾會直接席地而坐坐在彩紅斑馬線上。

01/31 00:38, 2月前 , 3F
就是雙方約定的事項看似符合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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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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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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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0:38, 2月前 , 6F
)裡的私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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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違反法令,就可以公證。 請問我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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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證法第70條(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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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為,作違反成公證書。)也有明文規定不得就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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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事項作成公證書,您約定3分鐘匍匐前進來回3趟這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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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先不論達成的可能性,縱使該交通號誌通行秒數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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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鐘,但一旦約定內容進行至一半而未達成,行為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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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留於彩虹斑馬線都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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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私權」以及「預防紛爭」,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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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完成此等內容的公證,似乎僅能保障您們雙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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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0:39, 2月前 , 15F
人的私權,但卻擴大甚至提高紛爭的可能性,這裡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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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僅只您們雙人私人的爭執,當然也應包括您們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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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0:39, 2月前 , 17F
第三人可能發生的紛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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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會遵守相關法令, 而且會盡量把對他人的影響降到最低, 請a大放心。 XD

01/31 05:22, 2月前 , 18F
就問他在爬路中央轉紅燈,車輛沒看到他在地上壓死,你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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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5:22, 2月前 , 19F
嗎?事實上,你會被起訴,民事也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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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5:25, 2月前 , 20F
我可以做律師見證你們雙方契約,但要附帶加上雙方是認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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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5:25, 2月前 , 21F
是危險共同體,在刑事上有保證人地位,民事上損賠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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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W大的回答。 那個地方是行人徒步區, https://imgur.com/kRxLGoa
我會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進行。 只是這樣的行為會讓人覺得神經病吧 ^_^// ※ 編輯: newsamwang (159.117.87.180 臺灣), 01/31/2024 16:48:59

01/31 20:15, 2月前 , 22F
改用雇傭吧~然後約定在合法達成雇主額外要求時發放獎金
01/31 20:15, 22F

02/01 18:28, 2月前 , 23F
那可以找我見證契約,但還是有危險共同體XD
02/01 18:28, 23F

02/01 18:31, 2月前 , 24F
但見證的收費跟公證不一樣就是…
02/01 18:31, 24F
文章代碼(AID): #1bkDC1r2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