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資爭議期認定
根據勞資爭議法第八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
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然後小的上網查到「調解期間」的行政釋函。
如網址:https://ppt.cc/f1fLzx
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
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
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小的自112年8月21號被預告資遣
並於112年8月31號被終止勞動契約
小的隔天8月22日就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
9月21日調解不成立
試問:小的的勞資爭議算是在「調解期間」嗎?
8/31是落在8/22至9/21之間,小的覺得應該算?
如果不算,有類似的判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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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ft (114.36.127.3 臺灣), 01/16/2024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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