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被提告妨害名譽
事實經過:
被有女友的職軍假裝單身欺騙交往
於靠XX官專頁匿名投稿
內容為揭發對方欺騙感情之事、
尚有違反軍方規定及軍紀之行為
同時投訴軍方使其被處分
對方對我提告妨害名譽
筆錄時我有主張是在陳述事實
目的不是妨害名譽
我希望對方能面對做過的事
也別再有其他人受騙
並提出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欺騙感情、違反規定、損害軍譽)
開庭時兩方不同意調解
檢察官數次提及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
雖我有提出對方以現役軍人身份欺騙
且文章內容亦有涉及公眾利益才對
但不知檢察官如何看待
嘗試說出被欺騙時我受到之傷害
被以與妨害名譽無關制止發言
最後說如果還有跟本案有關之補充
可提出書狀說明
問題:
如要提出書狀
應補充什麼樣的說明最有利?
書狀最慢於開庭日後幾日內提出?
我能去哪裡找相關案件結果是不起訴
供檢察官參考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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