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
事實經過:
本人於110年9月遭詐騙集團以假投資真詐財的話術匯款。
已報警並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想要確認洗錢防制法條文意思。
問題:
洗錢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請問有專業律師可以用淺顯易懂的例子白話說明嗎......
對方同時於某日上午於兩家銀行開辦帳號與申請網路約定轉帳。
但是對方提不出要找他一起投資辦理車貸的人的姓名與聯絡方式。
佯稱以車貸資金收受匯款或是薪資帳戶辦理約定帳戶用意。
所以這樣算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的條文內容......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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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17 12:02,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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