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超商購物金被店員用掉已刪文

看板PttLifeLaw作者 (泡飯)時間1年前 (2023/02/28 16:45), 1年前編輯推噓11(11027)
留言38則, 3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事實經過: 因為前陣子7-11電商取貨有給7元購物金可折抵店內消費, 在領取了幾張後當即將序號存入APP會員裡留存, 然後就將序號小白單丟進垃圾桶了, 我到隔天要用才發現序號早被用掉, 要求當班人員調閱監視器後得知, 是當天晚班換大夜班後,大夜班人員整理垃圾桶翻出來全部把它拿去用掉。 ====以下是跟問題無關的劇情==== 事後雖然有接獲該人員電話打來,但電話中表明他們都會這樣做, 對剛好不小心用掉感到不好意思,會將用掉的金額寄放店內交接給下一班人員, 要我再去領,然後就掛斷電話。 聽到這樣回答當然傻眼,我就至警局報案,想當然,要被搓湯圓了, 受理員警認識該加盟主,通知該小7加盟主,通知不到,還開警車去找人到場, 一到場該加盟主雖然不斷致歉,警員還是要我們進警察局裡面的茶水間談一談。 呵...被一番道德綁架談完之後換了LINE表明回去再聯絡,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LINE過去已讀不回,要求當天回覆訊息否則重新去報案無效。 後來至警局,被告知須等當天接洽警員上班才能受理, 途中想說直接跟總公司反應先別報警好了, 轉給了一個區顧問,恩...可能放假吧,發信過來我回信之後,又停止消息了。 ====結束==== 問題: 想請問該店員行為屬竊盜還是業務侵占? 因為報案時員警覺得是業務侵占, 因為查了一下兩者大方向似乎是"取得行為"是否合法。 補充: ChatGPT認為(簡述): 1.業務侵占,因為收店內垃圾桶是該員職務的一環。 2.序號單據丟入垃圾桶不屬:遺失物、拋棄物,因已登記至APP明確表達無拋棄之意。 抱歉,無惡意引戰意思,怕有人認為既然都用AI了幹嘛還問。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8.156.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77573909.A.CC1.html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6:55:29

02/28 16:58, 1年前 , 1F
總金額多少?錢不多的話可能微罪不舉。看起來對方也願意
02/28 16:58, 1F

02/28 16:59, 1年前 , 2F
還你錢,大概就超商內部懲處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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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元,應該是微罪不舉,但就是對方電話中態度口氣讓人無言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03:02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04:28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07:25

02/28 17:17, 1年前 , 3F
序號小白單丟掉這件事有可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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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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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的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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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18, 1年前 , 6F
若照罪疑唯輕,將事實認定為你不要,那他人撿走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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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19, 1年前 , 7F
所謂"序號存入APP"這動作既然無法排除小白單上的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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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0, 1年前 , 8F
被人使用。 那麼要嘛存入app後撕毀小白單,要嘛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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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0, 1年前 , 9F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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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回答: 如果您已經丟棄了序號單據,但還沒有使用該購物金,那麼如果當班人員找到並使用了該 購物金,這可能會被認為是侵占罪行。因為該購物金是您通過特定的管道取得的,當班人 員找到後,並沒有詢問該購物金的來源,而是將其拿走並使用了。 當然,如果當班人員有證據顯示您明確表示放棄購物金或您明確表示不要該序號單據,那 麼當班人員的行為可能就不被認為是侵占罪行。但如果沒有這樣的明確證據,那麼當班人 員的行為仍可能被視為侵占罪行。 沒有惡意,只是覺得說的也沒錯。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24:12

02/28 17:26, 1年前 , 10F
XD,我最近都連不進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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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26, 1年前 , 11F
照我上面的邏輯是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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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當天警員們在泡茶聊天提到,因為這購物金性質是用序號方式, 無法在存入APP時,抹除其唯一性,僅能代表證明我是其擁有者, 要定義是否算是遺失物或拋棄物。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32:40

02/28 17:34, 1年前 , 12F
拋棄物撿走沒問題,遺失物最多論以337,只有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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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35, 1年前 , 13F
若論以337就搭微罪不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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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以ChatGPT邏輯參考: 這個問題牽涉到法律上的遺失物和拋棄物的定義和區分。 遺失物是指所有權人意外失去控制的財產,並且在所有權人丟失時並未放棄該財產的所有 權。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權人仍然保留對財產的所有權。 拋棄物是指所有權人明確表達放棄對財產的所有權,或者通過他們的行為明確表達放棄對 財產的所有權。 在您的情況下,如果您將購物金的序號單據扔進垃圾桶中,而當班人員在清理垃圾時找到 了並使用了其中的購物金,這是否被認為是侵占行為取決於該購物金的所有權是否已被放 棄。 如果您將單據扔進垃圾桶中,並且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明確表達放棄對該購物金的所有權, 那麼當班人員在找到並使用該購物金時,這可能被認為是侵占行為。但如果您明確表達放 棄對該購物金的所有權,或通過行為表達放棄對該購物金的所有權,例如將單據撕碎、銷 毀或丟進專門回收紙張的垃圾桶中,那麼該購物金的所有權可能已被放棄,當班人員使用 該購物金時就不算侵占行為。 反問: 我的情形,算遺失物、拋棄物、還是以上皆非 答: 根據您的情況描述,您已經將購物金的序號單據扔進垃圾桶中,但您沒有明確表達放棄對 該購物金的所有權,或通過行為表達放棄對該購物金的所有權。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 這個序號單據可能不算作拋棄物或遺失物。 但是,這個問題牽涉到很多不同的法律和法規,並且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可能有不同的解 釋和應用。因此,如果您需要確定您的權利和義務,您最好諮詢當地的法律專家或律師, 以便獲得更準確和全面的解釋和建議。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42:46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51:24

02/28 17:49, 1年前 , 14F
ccc單據那張紙是遺失物,權利金本身不是所以討論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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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0, 1年前 , 15F
然後不管最後覺得可能會論哪一條,至少還有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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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1, 1年前 , 16F
然後事實認定上用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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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2, 1年前 , 17F
而且財產犯罪還有不法所有意圖要討論,他以為是拋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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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收垃圾是店員職務一部分,是否屬業務侵占? 至於意圖,這算法官自由心證部份了,畢竟我認為他是故意為不法之所有。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53:36

02/28 17:53, 1年前 , 18F
主觀上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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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3, 1年前 , 19F
最多就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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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4, 1年前 , 20F
一般侵占的概念是易持有為所有,而他是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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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7:56:42

02/28 17:57, 1年前 , 21F
意圖的要件跟故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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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7:58, 1年前 , 22F
意圖沒有錯誤論的適用,故意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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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作為店員,會不知道客人大多會把單據丟進垃圾桶? 意圖趁此從中取得不法所有不是嗎? 而且該加盟主說,公司教育過店員,客人不要的要當場撕毀, 但他們店都會把客人不要的拿去用,是這樣在教育的。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8:00:41 ※ 編輯: paufan (125.228.156.76 臺灣), 02/28/2023 18:04:59

02/28 18:03, 1年前 , 23F
你問ChatGPT好了,這個好難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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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05, 1年前 , 24F
哈哈,只是討論啦,因為我是真的要去提告,想到時看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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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07, 1年前 , 25F
"客人不要的要當場撕毀"有這個資訊加進來很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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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08, 1年前 , 26F
別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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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09, 1年前 , 27F
我也希望不要浪費司法資源,看7-11公司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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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0, 1年前 , 28F
感謝ntnusleep的推文參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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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1, 1年前 , 29F
那跟你講罪疑唯輕,你怎麼都忽略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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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1, 1年前 , 30F
喔喔,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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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3, 1年前 , 31F
我知道罪疑唯輕阿,只是我看到了以前有18元茶葉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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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4, 1年前 , 32F
18元茶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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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7, 1年前 , 33F
抱歉,臨時要出門,就是超商店員偷吃店裡茶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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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8:18, 1年前 , 34F
被雇主告業務侵占判3個月
02/28 18:18, 34F

02/28 18:18, 1年前 , 35F
未細看,當然無法以一概全。
02/28 18:18, 35F

02/28 18:18, 1年前 , 36F
02/28 18:18, 36F

02/28 18:19, 1年前 , 37F
上訴後判免刑
02/28 18:19, 37F

02/28 18:19, 1年前 , 38F
阿 上訴免刑了
02/28 18:19, 38F
文章代碼(AID): #1Z_RyLp1 (PttLif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