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職災後的團保理賠書是否該簽署?
事實經過:
大家好
本人為派遣員工,111年5月發生職災(左手食指骨折),經開刀復健後
於同年12月在開刀的地區醫院開立失能診斷書,112年1月勞保局審核通過
符合失能給付L11-49,同時派遣公司也有幫我申請團保(新光-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最近團保理賠雖然有下來,但保險公司要我簽屬理賠協議書,當中明定
1.理賠約6萬,簽署之後,視為我同意作為本次職災派遣公司
對我的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
2.要我拋棄本職災對派遣公司的民事請求權
問題:
是否我該簽屬本協議書,放棄民事請求權?
因為自行上網查,失能應該牽扯到勞動力減損問題,
此種問題需要專業的勞動力減損評鑑
唯有評鑑出來才知道該失能對勞動力減損的影響
才能計算出勞動力減損賠償金額
現在勞保失能給付與團保理賠加總後,到底是不是合理金額?
還是我有其他該考慮或注意的事項呢
感謝大家回覆,感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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