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員警可以不逮捕現行犯?已刪文
事實經過:
前一段時間在路上和他人發生爭執,我有用手機蒐證
後來對方持續抓住我衣領及手臂,想要我交出手機、過程中也打我巴掌
(整個抓住過程約10分鐘)
直到員警到場時,對方還是抓住我的狀態
我立刻要求警方,以妨害自由現行犯將對方逮捕移送
但員警沒有這樣做,只分別把我們拉開來問話,抄個人資料
在此過程中,對方有再出言恐嚇,我也再度要求員警依現行犯將他逮捕
並當場出示法條:
刑事訴訟法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但員警仍未逮捕他...
我當下表示要提告。
後來到了派出所,員警請我再次想清楚是否提告
(但妨害自由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犯罪事實後應該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
定開始偵查)
我堅持提告,也做完筆錄拿到受理案件證明
這段時間直到我離開派出所,對方在派出所另一個房間內。
(我不知道後來對方做完筆錄就離開還是有解送檢察官)
我嚴重懷疑員警沒有依照上述刑事訴訟法88條及92條規定處置
刑事訴訟法 92條
1.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
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3.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所以我寫市長信箱陳情:
詢問關於此案,員警是否依刑事訴訟法逮捕該加害人並解送檢察官;
還是加害人在派出所做完筆錄就讓其離開,後續已函送方式進行?
如為後者,相關員警是否有疏失甚至疏忽職守之嫌疑。
並且引用去年底台中發生的瑪莎拉蒂案打人案件的新聞
https://bit.ly/3eYrp5t
(瑪莎惡少打人|懲處出爐!兩警官調職、分局長記過 檢要查是否疏放人犯 )
當時員警到場認為已經打人打完 ,未用「現行犯」將打人之嫌犯逮捕
後續部分警官亦遭懲處,檢方也表示已分案調查警員是否涉及不法
結果得到的回覆是: (承辦機關: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督察組)
所提告妨害自由案件,本分局業於xx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xx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因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倘對員警偵辦過程存有疑問,請逕向檢察官陳
述為宜。
我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不合理,於是再寫一次,要求分案給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
附上上一次的陳情內容及回覆,並再次詢問:
1. 當天到底有無解送現行犯給檢察官,還是做完筆錄就讓他離開?
2. 如果是後者,員警除了可能的刑事責任外(由檢察官另案告發調查),亦有相關行政責
任,其行政調查與處分應仍然屬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權責,如違規請進行查處。(也再
次引用瑪莎拉蒂案新聞)
結果警察局督察室還是把案件轉到中和分局督察組
(看到分案結果時,我打電話得知此案件分案經過: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 新北市警察局
秘書室 → 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督察室又給中和分局)
不意外得,回覆大意:先前一樣的事我已經陳情過,他們已經處理完了,有問題去跟檢
察官說。
問題:
關於以上員警很可能未依照刑事訴訟法逮捕解送,且陳情未能解決問題
我認為這和原本的妨礙自由案件已經是兩回事,
但他們請我去和"妨礙自由案件"的檢察官說,這十分不合理。
請問目前是否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處理呢?
像是:
繼續陳情(到警政署?)
寫狀紙提告,不知道這該提刑事還是行政訴訟(後者需要先提訴願?)
或還有其他方式嗎?
本來我認為這件事可以留在警察局內就好,警方說清楚查處結果,或許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看起來想讓他們順著這個台階下去他們也不太願意...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45.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63405260.A.5BF.html
推
09/17 17:44,
3年前
, 1F
09/17 17:44, 1F
推
09/17 17:47,
3年前
, 2F
09/17 17:47, 2F
→
09/17 18:12,
3年前
, 3F
09/17 18:12, 3F
→
09/17 18:27,
3年前
, 4F
09/17 18:27, 4F
→
09/17 18:27,
3年前
, 5F
09/17 18:27, 5F
→
09/17 18:27,
3年前
, 6F
09/17 18:27, 6F
→
09/17 18:27,
3年前
, 7F
09/17 18:27, 7F
→
09/17 18:33,
3年前
, 8F
09/17 18:33, 8F
→
09/17 18:33,
3年前
, 9F
09/17 18:33, 9F
→
09/17 18:43,
3年前
, 10F
09/17 18:43, 10F
→
09/17 18:43,
3年前
, 11F
09/17 18:43, 11F
→
09/17 18:43,
3年前
, 12F
09/17 18:43, 12F
→
09/17 18:43,
3年前
, 13F
09/17 18:43, 13F
→
09/17 18:51,
3年前
, 14F
09/17 18:51, 14F
→
09/17 18:51,
3年前
, 15F
09/17 18:51, 15F
→
09/17 18:51,
3年前
, 16F
09/17 18:51, 16F
→
09/17 19:01,
3年前
, 17F
09/17 19:01, 17F
→
09/17 19:01,
3年前
, 18F
09/17 19:01, 18F
推
09/17 19:07,
3年前
, 19F
09/17 19:07, 19F
→
09/17 19:07,
3年前
, 20F
09/17 19:07, 20F
→
09/17 19:10,
3年前
, 21F
09/17 19:10, 21F
→
09/17 19:10,
3年前
, 22F
09/17 19:10, 22F
推
09/17 19:13,
3年前
, 23F
09/17 19:13, 23F
→
09/17 19:21,
3年前
, 24F
09/17 19:21, 24F
→
09/17 19:21,
3年前
, 25F
09/17 19:21, 25F
推
09/17 19:30,
3年前
, 26F
09/17 19:30, 26F
→
09/17 19:30,
3年前
, 27F
09/17 19:30, 27F
→
09/17 19:30,
3年前
, 28F
09/17 19:30, 28F
→
09/17 19:30,
3年前
, 29F
09/17 19:30, 29F
→
09/17 19:30,
3年前
, 30F
09/17 19:30, 30F
→
09/17 19:36,
3年前
, 31F
09/17 19:36, 31F
→
09/17 19:36,
3年前
, 32F
09/17 19:36, 32F
→
09/17 19:36,
3年前
, 33F
09/17 19:36, 33F
→
09/17 20:24,
3年前
, 34F
09/17 20:24, 34F
→
09/17 20:25,
3年前
, 35F
09/17 20:25, 35F
推
09/17 20:38,
3年前
, 36F
09/17 20:38, 36F
→
09/17 20:38,
3年前
, 37F
09/17 20:38, 37F
推
09/17 22:56,
3年前
, 38F
09/17 22:56, 38F
→
09/18 02:49,
3年前
, 39F
09/18 02:49, 39F
→
09/18 02:49,
3年前
, 40F
09/18 02:49, 4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