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同一個事實證據,用不同的說法再提出告訴
事實經過:
甲是父親,A和B為子女
甲過世後,A告B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A所提的證據主要是A十年前曾經存了100萬至甲的
戶頭供甲生活所需支用。
一直到甲過世為止甲的存款都有慢慢減少,所以A說證明甲是他在扶養。
而B提的證據為在A存入100萬之前,甲一直有存款數十萬及定存,一直到甲過世,甲戶頭
裡都還有數十萬定存也沒解約過。
而且甲每個月都有退休金可以領,所以甲是不需要子女扶養的狀況
一直到三審定讞A都是敗訴。
現在A在其他官司中另起爐灶,改口說這100萬是他寄放在甲戶頭中的要求B於遺產中扣除
返還
問題:
1.請問同一筆錢在前一個官司已經定讞的狀況下,A可以用不同的說法提出告訴要求返還
嗎?
2.假設A寄放說法被採信,那在返還代墊扶養費官司中難道就沒有偽證或誣告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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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所以只能任對方找不同的說法纏訟了
※ 編輯: jaychung (223.137.134.95 臺灣), 08/02/2022 07: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