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事以和解書作為緩刑條件, 需要公證嗎?
事實經過:
刑事案件已起訴, 我是原告,
在刑事庭上被告律師提出以和解書內容(分期還錢)作為緩刑條件, 法官也認同
(被告表示目前拿不出這一大筆錢)
問題:
想問那我們私下簽的和解書,
是否還需要經過公證才能當作未來的債權憑證(如果對方未按時還錢)?
或是有什麼方法, 若未來對方未按時還錢, 我可以不用打官司, 可直接強制執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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