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入住不到一個月就被要求付修繕費
事實經過:
4/20的時候和友人租了一戶家庭式兩房一廳,簽約當天房仲才告知要在合約上加註一條「
電器修理費用雙方各付一半」,(現在非常後悔),但我們當下認為有房仲把關點交後就
同
意,交屋當天檢查就發現A房間冷氣不冷,和房東告知她說覺得會冷就沒有處理。
但住進來後確認A房間冷氣不冷,搬到B房後住一天,第二天也不冷了,和房東告知後他請
全X電子來修,兩台室外機都損壞,費用要$14000,房東基於費用各付一半的註記要求我
們付$7000。等於我們才開兩次冷氣就要付這些錢幫他維修。房東也堅持是我們不會開冷
氣把他弄壞,但我們也才開關不到五次,修理冷氣的師傅也說這個本來久了就會壞。
問題:
看民法是規定是房東要負責修繕費。可是當下跟他們簽約寫各付一半是可以凌駕在民法上
嗎?我們是否可以堅持我們一開始租屋就被提供壞掉的電器?
如果因為這樣我們要付一半修繕費,是否可以自己直接買新的用,堅持不付維修費,搬走
時把新的也拿走?
現在覺得很像被騙進來住幫他修房子的...冷氣洗衣機冰箱全部都壞,覺得特別加註修繕
那條很像是故意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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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33.2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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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以上各位回答,現在是覺得可能真的就認賠了,當作學一課。比較害怕後續電器又陸
續壞掉賠無止境,畢竟電器都滿舊了...
※ 編輯: ayanat (223.136.133.26 臺灣), 05/13/2021 1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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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本來真的也想要根據大家的說法據理力爭,但房東不講理,只會鬼打牆跟謾罵
,查了一下房東資料也發現她很常打官司,而且有些還是肢體上的問題。我們還是學生也
不想要名字出現在判決書上或是病例上,只能以後簽約的時候會更加小心。
※ 編輯: ayanat (223.136.133.26 臺灣), 05/14/2021 0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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